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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地方保护 促进良性交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7:36 观察与思考
台湾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 李永然律师 两岸开放交流,使得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人民的经贸交流日渐频繁,其中难免产生一些商务及财产上的纠纷,有些纷争发生在大陆地区,有些则在台湾地区,因此都有寻求两地法院处理解决纷争之必要。 两岸人民在选择处理纠纷的法院时,往往会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总认为当地法院应该会比较保护该地区的企业及人民。 为避免民众不信任对方司法机关在解决纷争时能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台湾及大陆地区之司法机关,在处理两岸人民事务及纷争时,更应本于公正的态度,不应有太多“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如此方能消弥两岸人民解决纷争的障碍,促进贸易交流的良性循环。 例如大陆地区“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曾在上海海事法院对台湾地区的长荣储运公司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历经大陆地区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皆认定大陆地区浙江省纺织公司主张有理由,于是该公司日前便持大陆地区法院的判决到台湾地区的法院声请裁定认可执行。 台湾地区法院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审核后认可准予强制执行,虽经台湾地区长荣储运公司提起抗告、再抗告及准再审程序,均遭台湾地区法院予以驳回。足见,台湾地区法院在处理两岸司法案件时,确实能本于法律规定公正处理,并无“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 同时,笔者也看到了大陆地区法院在处理涉台案件时,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依法公正地办理涉台案件。 因此,只要两岸司法机关均能够摒除“地方保护主义”,才能使两岸司法合作更加顺畅,才能增进两岸经贸交流,并确保两岸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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