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为两岸进一步司法合作做好理论准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7:36 观察与思考

    访浙江法学会副会长、海峡两岸法律研究会会长牛太升

  观察记者(特约) 余东明

  今年1月中旬,浙江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律研究会在杭州召开年会,年会的主题就是《涉台案件分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公安厅、政府法制部门的一些负责人参加了这次年会,并就有关涉台案件的现状、今后发展趋势、存在的难点等问题作了分析和研究。

  为此,浙江法学会副会长、海峡两岸法律研究会会长牛太升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从浙江省的情况来看,目前大陆地区法院对涉台案件的受理情况如何?

  牛:所谓涉台案件,是大陆地区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有台湾居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从浙江省法院受理的情况来看,涉台案件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案件所占比例不高,涉台案件不到全省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二是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为婚姻、继承、收养以及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案件;三是普遍与浙江有乡土关系,涉台案件台湾方当事人往往是解放前从浙江去台湾的老兵及其后代,有的是与浙江人有亲戚关系;四是隐名股东的案件时有出现,许多台商到大陆投资往往以大陆人的名义进行,其隐名股东的地位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记:目前,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在大陆申请认可及执行问题如何处理?

  牛:主要依据是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及我国其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涉及申请强制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从目前受理和审判的情况来看,对台湾地区法院所作的一般的民事判决确认不存在法律障碍,法院受理也很正常。有难度的主要在确认后作依据在大陆地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甚一致,审判机关往往比较谨慎,法学界需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推进司法实践的发展。

  记:目前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存在哪些难点?

  牛:从我们向法院了解的情况看,由于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为不同的法域,在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时存在“五难”:一是主体资格认定难;二是事实审查证据认定难;三是诉讼保全难;四是适用台湾法律难:五是司法文书送达难。

  记:今后海峡两岸的司法合作和法律事务研究的趋向如何?

  牛:总的来说是大势所趋,理当积极作为。两岸法律界、法学界也都有很高的积极性。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两岸关于司法合作的交流和研究一直在进行,近几年因台湾当局否认“九二共识”和一中原则,造成了一些困难的障碍。但两岸间人民交流、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的客观需求是不能忽视的。海峡两岸的司法合作尤待进一步加强,这是符合两岸人民交流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作为法学理论研究者,必须先行一步,为发展两岸进一步的司法合作做好的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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