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败诉——律师也要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15:49 民主与法制杂志

  平日里,律师总是口若悬河,千方百计地为委托人辩护,这并不是新闻。可如果律师又被自己的委托人告上法庭,站 在被告席上,这可就是新闻了。

  -本刊特约记者江小鱼

  输了官司律师也要负责吗?可湖南省衡东县71岁的向大通就是这么想的,因为他认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 存在重大过失。

  为此,向大通将代理律师和其所在机构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衡东县司法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他在一起医疗纠 纷案件中没有索赔回来的15万余元。

  诉讼时效过期 输了医疗官司

  2007年3月8日,衡东县人民法院5楼审判庭,71岁的向大通操着一口衡东土话,情绪激动,他不时挥舞着双 臂,以至于旁边的代理律师不得不经常碰碰他,提醒他这是在法庭。

  向大通这次依然站在原告席上。而被告席上,坐着的却是他曾经的代理律师谭志平以及所在单位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衡东县司法局。

  向大通,衡东县白莲乡双江村农民,他的儿子向焱明原是江苏理工大学的学生。

  据他介绍,2001年7月的暑假,向焱明在帮他姐姐收割稻谷时,因电动的打谷机漏电,向焱明不慎触电晕倒在稻 田。恰好衡东县白莲卫生院的一名医师就在附近出诊,于是这名医师被请到现场进行治疗。

  向大通说,医生当时把了脉,向焱明仍然有心跳,只是比较快。但是在医生注射了药液后不久,向焱明就停止了呼吸 。

  向大通认为,向焱明本来不应该有什么大事,因为电动打谷机的电压只有220伏,而且儿子触电后马上就脱离了电 源,不应该有很大危险,是医生用错了药才导致他死亡的。

  而医院认为,向焱明在医生赶到之前就已经死亡,其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01年10月,经过相关部门调解,双方签了一个协议。协议约定:此事未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其性质不 定;出于人道主义,医师出资1000元给向焱明家属作为困难补助;经调解后双方再无异议,一次了结。

  虽然签了协议,但是没有做法医鉴定,双方的责任并没有分清。唯一的儿子死亡之痛仍不时撞击着古稀之年向大通的 心,他不甘心此事就此了结。但是一个毫无法律知识的农民,一时之间不知该怎么办。

  在别人的指点下,向大通于2002年5月找到了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的律师谭志平作为代理律师接手此案 ,不过此案没有作为法律援助的案件立案,而是普通的民事代理关系。

  谭律师先期收取了600元的差旅费和代理费,双方约定的代理费是4000元。

  2003年3月12日,向大通夫妇起诉衡东县白莲镇卫生院,要求该院赔偿因医疗事故所致经济损失16万元整。

  衡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发生医疗事故后的民事责任争议问题,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原告和被告于200 1年10月10日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原告提出这个协议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但是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不过申请撤销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的一年之内行使 撤销权。而协议订立的时间距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时间。也就是说,此案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2003年11月26日,衡东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向大通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 4年4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起诉法援中心 索赔15万

  两审判决给了古稀之年的向大通第二次打击。

  “我那时候真不想活了。”3月8日下午,在衡东县法院门口,刚开完庭出来的向大通回想往事,仍然激动不已。

  他说,医疗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之后,他一度感到很绝望,但是又不甘心让此案就此了结。那一段时间里,他去了衡 阳、株洲、湘潭,到处寻求帮助。

  在一些专业人士的指点下,他似乎明白过来:律师应该存在重大过失,因为他在2002年5月15日就找到了衡东 县法律援助中心,那个时候离诉讼时效过期还有五个月的时间。

  但是,找律师起诉律师,再次成为了一个摆在他面前的难题,谁又愿意代理他去告自己的同行呢?

  不久后,他解决了这个问题,他不但找到了律师,而且是4个律师。他们分别是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湖 南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彬彬、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受波、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方耀。

  在一审起诉状中,四名律师分别担任向大通夫妇的代理人。后来法院裁决向大通的妻子因为没有跟衡东县法律援助中 心签代理合同,所以不能成为原告,于是代理律师就变成了前两位。

  2005年1月,向大通起诉代理人的案件在衡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他起诉的对象是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衡东县司 法局以及第三人谭志平、向定华(法援中心律师)。

  起诉状称,被告作为专业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和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和显失公正的合同请 求撤销权除斥期间均为一年的基本法律常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了原告不应有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和第三人 连带退还律师差旅费、代理费600元,以及重大过失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15.62万元。后一笔费用主要是指向卫生院索 赔而未得的索赔费用。

  衡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在诉讼中,谭志平已经尽到了代理人的职责,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原、被告 所签合同中对由谁向法院起诉约定不明,原告也未交纳代为起诉的有关费用及手续,因此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要 求法律援助中心退还600元差旅费、代理费,驳回其他起诉请求。

  向大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对于向大通因儿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向 大通与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律师是否按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了义务等重要事 实未能查清,认定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存在过错依据不足,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争辩焦点:重大过失与实际损失

  2007年3月9日,这场发回重审的官司在衡东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经过法庭审理,记者 了解到事情的经过:

  2002年5月,向大通找到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谭志平接待了他,并收取了600元钱,此案作为收费的代 理,而不是免费的法律援助。在此案一审开庭时,因谭律师出差在外,他又委托该中心另外一名律师向定华出庭参加庭审。

  双方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向大通称是2002年5月,因为600元的收据是当时开的,上面注明了差旅费、代理 费。谭志平的说法是,收据确实存在,不过当时只写了“差旅费”三个字,当时达成的意向是非诉讼合同。2003年3月双 方才正式签定代理合同,此时又在原来的收据后面添加了“代理费”三字。前一个日期尚在诉讼时效内,而后一个日期则已经 过了时效期。

  二是律师是否知道向大通与卫生院签订了协议。向大通称到法律援助中心之后就已经把这份协议给了谭律师,而谭律 师则否认知道这个协议。原告认为,谭志平作为代理律师,在代理官司时必须全面了解事实,不管他知不知道,都是他的失职 。

  三是索赔15万余元是否有依据。原告律师认为,与卫生院的官司索赔16万多元,如果当时代理律师没有导致诉讼 时效过期,这种预期收益是完全可能获赔的。被告方则认为,即使诉讼时效没有过期,向大通也不一定能赢得那个官司,赔偿 更无从谈起。

  接下来,双方对授权范围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同样存在争议。

  这几个争议都直接指向一个焦点,原告认为,作为代理律师,谭志平忽略了诉讼时效,并导致原告产生了巨大损失, 而被告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到职责,官司败诉不是他们的原因。

  律师业界的矛盾心态

  “那个案子?我知道,事情都过去好几年了。有什么看法?不好说。”

  3月9日,记者在衡阳市一些律师事务所采访时,不少律师都表示知道这个案子,但出于同行的原因,都不太愿意发 表评价。

  一位记者熟悉的律师在闲聊时说,毕竟都是律师,万一这个同行败诉了,对于其他律师来说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但也有一些律师则旗帜鲜明地表示支持向大通维权。他们认为,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不应该犯一些低级错误,如果被 起诉的同行确实存在重大过失,那么负责也是应该的,这么做只会净化这个市场。

  作为起诉同行的代理律师,四位代理人称确实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不过他们觉得业界应该正视这个问题。“我们不认 为这是(指代理这个官司)损害这个行业的名声,恰恰相反,这是在维护这个行业的名誉,维护诉讼市场的正常秩序。”其中 的一位代理律师说。

  据这位律师介绍,几个人本来都是朋友,听说这个案子后感到很气愤,认为一名毫无法律知识的农村老人在向专业律 师,尤其是专门以法律帮助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之后,居然会出现这样常识性的错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于是几个 人决定联手为这位老年丧子的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也有一些律师坦言,律师行业里确实有一些人有给行业抹黑的行为。实际上,诉讼代理人被当事人告上法庭甚至败诉 的先例也曾有过。

  专家:重大过失代理律师要承担责任

  此案目前胜负未定,但在律师界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它的意义在于,对于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的当事人和具有专业优 势的律师而言,双方都必须调整思维和定位。

  “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在代理过程中律师有违法行为或者重大故意或过失导致官司败 诉,并且这些行为跟造成的损失有直接的关系,那么律师事务所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是一种特殊的执业责任和专家责任, 就如同医生看病误诊,医院需要承担责任一样。”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介绍说,《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 违法执业或者因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 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不过,这种索赔,不是以官司的胜败为原则的,不是说输了官司就要律师赔偿,这是不可能的,律师并不能包打赢 官司,他们所起到的就是在法律框架之内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索赔应以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重大过失行为和所造成的 损害事实为依据,而且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正因为如此,目前许多律师事务所都采取了防范风险的措施,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执业保险,一旦代理官司被索赔败 诉后,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

  罗万里认为,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赔偿制度,这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也是健全和完善律师制度的需要, 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执业的规范化、法制化,都有很积极的意义。

  【链接】

  近年来部分律师被委托人告上法庭的典型案例:

  1、2004年2月,在一起涉及到房产的遗产纠纷中,因为受委托的律师业务不精,导致房产继承人花钱买下本应 自己继承的房产。受到损失的房产继承人为此状告律师要求赔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20万元。

  2、2006年12月,成都市民屈某因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工作马虎,竟然搞错了被告单位,导致官司撤诉,而将自 己的代理律师告上法庭。成都锦江区法院最终判决,律师退还私自收取的差旅费1000元,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代理费18 00元,赔偿诉讼费损失3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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