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引发离奇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15:50 民主与法制杂志

  -欣子弦

  养育了21年 女儿却不是自己的

  2004年7月的一天,江苏省无锡市某厂职工李民安收到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这份亲子鉴定报告清清楚楚地写着 :李民安与李立不存在亲子关系。

  李立,正是李民安和老婆韦芳娜一把屎一把尿慢慢养大的女儿,那个家庭虽然不富裕但从来在生活上没被委屈过的女 儿,那个父母省吃省穿培养她到中专毕业至今还待业在家的女儿,那个朝夕相处、父女情深、与爸爸的感情胜过妈妈的女儿, 忽然地,一页轻飘飘的纸宣告了一个沉甸甸的事实:这个女儿根本不是他亲生的!

  男人最不能忍受的就是夺妻之痛,何况这顶“绿帽子”无缘无故戴了二十多年。怒火“呼”地一下窜出胸膛,李民安 冲向老婆韦芳娜,把鉴定证书往她面前一掷,恶狠狠地问:“说,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么多年了,你还想骗我到什么时候?” 韦芳娜一看,不由大惊失色,双手捂着脸哭了起来。她抽抽噎噎地告诉李民安:21年前,她被同事包启华强行奸污,为了保 全自己的名声,也怕李民安受不了打击做出过激的行为,她一直没敢声张。后来她怀孕了,她侥幸地希望孩子是自己丈夫的。 没想到,事隔二十多年,这个秘密还是被无情地揭开了。

  为了证实自己的话,韦芳娜从锁着的抽屉里拿出几张纸条给李民安看,分别是包启华于1997年、2001年向韦 芳娜出具的欠条、借条及包启华之妻邢青艳出具的收到1997年欠条的收据。在纸条上,包启华亲笔许诺支付韦芳娜生活费 3万元。

  李民安一个巴掌打向了自己:我真混啊,别人早就说女儿和我不像,我还不相信,白白替人家养了21年。幸亏这次 下了决心,和李立一起做了

亲子鉴定,不然还不知道要被欺骗到哪一天。包启华欺负我老婆,我要控告他,否则这口气怎么咽 得下去啊!

  起诉20个月后 案件终被受理

  2004年7月15日,李民安、韦芳娜、李立为共同原告,向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包启华强奸了 韦芳娜致其生下李立,请求法院判令包启华赔偿养育李立所花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北塘 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民安、韦芳娜、李立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涉及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 围。于是裁定驳回了李民安、韦芳娜、李立的起诉。

  李民安、韦芳娜、李立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定,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上诉人向包启华追索抚养费、教 育费、医疗费、保姆费的民事诉讼,与包启华是否涉嫌犯罪没有必然联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要求二审将本案发 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依据的事实涉及到对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而该事实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故本案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李民安的上诉。

  李民安、韦芳娜、李立对终审裁定不服,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再审改判,并从此走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省市 区法院的有关庭、省市区政府信访接待部门、省市各大新闻媒体,布满了一家三口的脚印。李民安一遍又一遍地陈述:虽然包 启华的行为涉及犯罪,但因已超过刑法所规定的20年追诉时效,已经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们现在要求的是因亲子关系 错乱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要求包启华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是纯粹的民事诉讼案,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 件。

  江苏电视台播出了有关新闻,在电视台记者采访包启华时,他承认与韦芳娜之间有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但否认是强 奸,认为是你情我愿的;同时,他也不认可李立是他的女儿的说法。

  奔走了大半年之后,案件有了转机。2005年6月30日,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对此案签发了再审的裁定。无锡市 中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又耐心地等待了将近五个月,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再审结果终于出来了。无锡市中级法院再审后认为,李民安、韦芳娜 、李立起诉包启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基于包启华与李立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包启华与李立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认定,一审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规定,故本案原一、二审裁定不当,应 予纠正。2005年11月23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 理的裁定。

  不幸的是,由于深感对不起丈夫和女儿,且长期背负巨大的精神压力,韦芳娜的精神逐渐不正常了。

  索赔31万元 该谁申请鉴定成焦点

  2006年2月10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无锡市北 塘区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不公开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民安代表三原告指称,李民安、韦芳娜结婚后不久,韦芳娜即被包启华强行奸污。2004年李民安通过亲子关系 鉴定得知李立不是李民安所生,并发现了包启华和韦芳娜的不正当关系,李立惟一可能是包启华与韦芳娜所生。包启华的行为 侵犯了李民安的生育权、名誉权、人格利益,使韦芳娜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导致了严重的精神疾病,致使李立背负成为非 婚生子的精神压力。李立系包启华所生的事实给三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基于此事实,要求包启华支付李民 安抚养李立的费用人民币14665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5000元,支付韦芳娜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5 000元,支付李立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李民安、韦芳娜、李立为主张权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 费、交通费、律师费、材料费、通讯费、鉴定费等费用人民币11904.8元,合计308562.2元。

  对此,包启华认为,他与韦芳娜确实在1983年左右发生过性关系,但不是强奸。原告对李立是包启华所生的事实 负有举证责任,目前原告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包启华与韦芳娜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不能证明李立是其所生。

  李民安坚持认为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已能证明李立是包启华所生,现包启华否认,应由包启华举证证明李立非其所生 。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争执不休,法官及时进行了法律释明:原告应就包启华与李立之间存在亲子 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方法为,首先提供包启华与李立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据,其次在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向 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同时告诉原告:现在的亲子鉴定报告书系原告 单方委托,证明效力较低,需由其他证据相印证方才具有证明效力。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2006年4月5日前给法院明确答复是否愿意配合做亲子鉴 定,并预交鉴定费用保证金;原告在2006年4月12日前提出鉴定申请。

  但到了4月5日,包启华在犹豫中没有如期答复,亦未交纳鉴定费用保证金,至4月11日包启华又想通了,向法院 表示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而原告虽然在4月6日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但在法院对外鉴定工作部门办理委托鉴定事宜过程 中,又拒绝预交鉴定费用,对外鉴定工作部门只好对鉴定一事作撤回处理。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法官再次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仍拒绝预交鉴定费用。原被告之间为谁应承担申请亲子关系鉴定 的义务发生争执。

  李民安认为,在包启华已承认与韦芳娜有过性关系的基础上,无论原告是否申请亲子关系鉴定和是否预交鉴定费用都 不影响包启华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原告已完成了举证义务,且包启华在4月5日前未向法院明确表态愿意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 ,应视为放弃权利。在包启华没有证据证明李立非其亲生的情况下,可适用推定原则认定包启华与李立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亲爱的读者,李民安坚持认为自己完成了举证责任,您同意他的观点吗?谁又应承担申请亲子鉴定的义务呢?请来信 阐明您的看法。

  (文中人物为化名)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