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性化底线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15:53 民主与法制杂志

  【编者按】

  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提速,“人性化”已成为一个非常耀眼的司法关键词,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审判、检察机关温情 关怀的创新之举层出不穷。“司法人性化”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司法形象、提升了司法文明的品质,但与此同时,一些缺少规 制的“司法人性化”探索也遭遇了不少困惑和质疑,面临着何去何从的命运抉择。

  -特约撰稿 欧阳晨雨

  多姿多彩的 “司法人性化”

  法官亲自上门来断案?听上去有些天方夜谭,可在广西柳州市,犯罪嫌疑人谭某就享受了一回“特殊待遇”。案情的 经过是,涉嫌盗窃价值十万余元水泥的谭某被抓获后,因怀有身孕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下达后,谭某不服上诉。进入二审程 序后,办案法官发现谭某距预产期已不足半个月,于是亲自上门,在谭某住处进行了审理。这一切,让谭某感动得热泪盈眶。 放眼近年来的传媒报道,这类走出法庭“上门服务”的司法实践已非孤例,被告居所、田间地头都成了定纷止争的场所,法官 们不再拘泥于正襟危坐断案,人们似乎又看见了“马锡五”的身影。

  类似的“司法人性化”举措不胜枚举。比如,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为了帮教挽救失足少年,改变了传统的当庭判决方式 ,率先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暂缓判决与监管令,此后,江苏南京市、北京丰台区、山东等地相继开始实施这一制度。再比如, 河北省黄骅市的当事人如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像选择理发师那样选择自己满意的执行法官,而不再由法院指定安排。 这一改革,使该地执行案件的结案率提高了23%。

  在各级检察机关,“司法人性化”趋势也是方兴未艾。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推出了“诉前走访”等措施,检察官纷纷 走出办公场所,主动为当事人析案明理;湖北省房县检察院出台了便民利民10项措施,包括对地处偏僻、生活困难及身体残 疾的群众来信来访上门答复,实行上门息诉制度,免费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知识服务等等;而在北京海淀区、武汉江岸区、山 东临清市、重庆永川市等地,检察机关同样是出于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纷纷启动了暂缓起诉程序,一些涉嫌犯罪的懵懂少年 因为司法的“宽容”重返课堂,甚至考上大学,人生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端坐衙门前的威严石狮,手持尚方宝剑的黑脸包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醒目标语,冰冷的手铐,撕心的哭泣 ,从古至今,司法给人留下的都是这些无情的印象。如今,涌动着温情的“司法人性化”在改变法治进程的同时,也开始颠覆 人们对于司法的传统印象。

  司法改革推动 “人性化”

  “司法人性化”的兴起,从一个侧面折射了中国司法理念的深刻变迁。在现代社会,人是法律终极关怀的目的,而非 实现法律的手段与工具。只有尊重人权、敬畏生命,社会才能走向和谐。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庇护人类的自由与幸福,司法机关 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也应当充满人性的关怀,而不能沦为机器大生产的“流水线”。

  这样一些司法理念,奠定了“司法人性化”的思想基础。早在2004年年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公开表示, 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权利。人们注 意到,首席大法官的话语中,惯常的“犯罪分子”一词已经被“犯罪人”提法所代替,它隐含着这样一层深意——即便涉嫌犯 法,也不会因此丧失人的尊严。

  十五大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订并不断完善了改革规划,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中,平等 保护人权的价值目标,在各地司法机关转变观念、创新司法中得到了全面诠释。其中的一个典型标本是,从去年春节开始,北 京等地相继出台规定,允许一些积极改造的服刑人员暂离监狱回家过年,这一极具人性化的举措,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其实,即使在封建专制时期的古代中国,司法亦偶然闪现着人性的因素。据史料记载,唐太宗曾下令释放天下死囚, 约定第二年秋天来京受死,被释放的390名死囚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到期后都如期归来赴死,无一名逃亡者。有后世学者 分析说,之所以出现这种看似不可思议的情况,除了唐律疏而不漏、极具威慑力外,也与囚犯以诚信回报皇恩的心态有关。而 这种尊重人性的做法,也催生了一个社会安定的贞观盛世。贞观末年,掌管司法的大理寺曾经报告:狱中只有囚犯五十多人, 其中被判死刑的只有两人。

  自然,现代法制社会的“司法人性化”举措,有着更为深刻的意义。比如,允许积极改造的在押犯人回家过年,一方 面能激励获此“待遇”的犯人更加积极改造,同时也会对其他犯人产生强烈的行为引导作用,促使他们积极争取回家的“待遇 ”。

  犯人也是公民,基本人权不应被湮没于仇恨的汪洋。深陷囹圄的罪犯,也应感受司法的宽容。正是这种人文的力量, 推动着法治的步伐不断前行。

  “人性化”还是 “庸俗化”

  大至最高人民检察院限期清理超期羁押,小到押解犯罪嫌疑人要戴头套、进入法庭后要解除被告械具等等,“人性化 司法”频频见诸媒体,与此同时,针对一些“人性化”举措的质疑之声也从未间断。

  某地检察机关近期出台规定: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老人、小孩及病人在场,可暂不进行搜查 和抓捕;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款物时,要为其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的账目账户, 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对于小额受贿又主动自首退赃的,可不起诉……

  这些“人性化”规定绝大部分都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欢迎。但也有人担忧,检察机关直接侦办的案件,大多涉及职务 犯罪,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串供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因为家中有老人、小孩或者病人就暂不进行搜查和抓捕,是否会为犯罪 嫌疑人提供毁灭证据或者串供的机会?何况,正式逮捕和搜查有着严肃的法律效力,而暂不进行逮捕和搜查只是一项“临时性 措施”,并无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会不会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留下空间?

  相关人士还批评说,一些所谓的“人化性”举措根本无法操作,容易走向形式主义、“庸俗化”、甚至有“作秀”之 嫌。

  比如,某县检察机关曾专设一项基金,用来补助来访的困难群众的返程路费和伙食费。这一做法的出发点也许不容置 疑,但令人疑惑的是,该县辖区大多为山区,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很低,如果依规办理,许多当事人都可以申请补助金,这将是 一笔为数不少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司法机关的经费支出必须有明确的用途,不得擅自挪用办案经费。那么,在没有专项经 费且不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如何承担这笔不菲的支出?如果无法承担或者只是象征性地补助极个别“困难群众” ,“人性化”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或少数人的“特权”?

  还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推出了“诉前走访”措施,但由于人力有限,“诉前走访”并不能普及众生。据实施这一举 措的某地检察机关统计,检察官在起诉前走访过的犯罪嫌疑人,不足全部起诉案件的一半。那么,对于那些无法享受这份“人 性关怀”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意味着另一种意义上的司法不公平呢?即使“诉前走访”能够全部到位,但检察官势必为此四 处奔波,大量分流有限的精力,同样可能影响案件的正常查处。也许我们可以做一个不太恰当的比较,如果当事人为了要回一 只鸡而耗费了一头牛的价钱,反映了一种司法不公正。那么,如果为了给当事人找回一只鸡,司法机关就随意支付一头牛的成 本,难道不是一种司法不合理吗?

  “司法人性化” 应纳入法制轨道

  从本质而言,一些“司法人性化”举措之所以引发争议,缘于“改革创新”与现有法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比如,允许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回家过年,其积极意义无可争议,在具体操作中也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但问题是 ,这种做法在现有法律中并无明确依据,难免有“合理而不合法”之嫌。

  更为典型的例子是,不久前,某地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始试行“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检察机关如果 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予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将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 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这一创新机制显然有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正教育,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不过,一些专家在肯 定其正面效应的同时也提出,我国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要求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 实向有关单位报告,不得隐瞒。此外,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教师法、公司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与“犯 罪前科”有关的职业限制。那么,在现有法律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形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否与现有法制存在冲突呢?

  相似的例证还有,某地少年法庭两年前开始推动“圆桌审判”模式,法官开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与公诉人、被告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围绕一张圆桌而坐,试图以这种平等的仪式,彰显关爱未成年人与司法严肃并重的氛围。“圆桌审 判”模式的出发点毋庸置疑,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应。但是,对于法庭座椅的高度、位置摆放、人员出场顺序等等,刑 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要求被告人席应置于审判席的正对面,并采用低栅栏。显然,“圆桌审判”明显抵触了现 有的制度规范。

  种种现象表明,既有法制的缺失与滞后,既激发了“司法人性化”的创新动力,也使这类创新之举时时面临“违法” 的风险。江苏的一位资深法官就感慨:“如果死抠现有法律的既定模式,人性化的改革创新就失去了空间。”

  显然,对“司法人性化”进行科学评估、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已是当务之急。一方面,那些行之有效、符合法治基本 原则的改革之举应尽快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以保证其“合法性”。另一方面,那些弊大于利、甚至突破法治底线的所谓“ 创新”,应当尽快叫停。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司法人性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应当改变目前各部门各行其事、分头“创新”的局面, 而是应当由全国人大等更高层统揽司法改革,通过上位立法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如此才能使“人性化”不被曲解成僭越法治 底线的借口,也才能使包括“司法人性化”在内的司法改革走上健康之路,而不是偏离现代法治的基本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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