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试验锁定凶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15:53 民主与法制杂志

  天真烂漫的3岁小姑娘栽在水缸中溺死,被告人先是供认自己报复杀人的罪行,庭审时又全盘翻供。一审法院以证据 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山东省检察机关支持威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终审宣判后,在当地各界产生良好反响,人民群众纷纷称赞:“检察官办案让证据说了话,严惩了杀人凶手,讨 回了社会公道,令人佩服!”

  -特约记者卢金增 曹春蕾

  三岁幼女溺死水缸中 是谋杀?还是意外死亡?

  位于黄海之滨的山东省荣成市荫子镇后荫子夼村,民风淳朴,世世代代和睦相处。百余户人家以孙姓为主,按着辈分 都能扯上关系。

  2004年10月31日中午11时许,多云转雷阵雨,赶集回家的村民孙树严在自家门口碰上了母亲王喜珍:“妈 ,我刚买的葱,你拿些回家。媛媛哪去了?”媛媛是他的小侄女,刚满3岁,活泼可爱,嘴巴也甜,被全家人视为“掌上明珠 ”。

  “她跟着我在后园绑白菜,刚才孙启民领着她去家里喝水了。”此时,谁也没有想到惨剧正在不远处上演。

  “不好啦,出事啦……”孙树严听到喊声赶紧跑出去,他看见村民孙启民抱着小侄女媛媛从东面急冲冲地跑过来。媛 媛浑身湿透,身子软沓沓的,小脑袋歪在一旁,没有一点反应。孙启民边哭边说:“用着抵命,我就去抵命……”

  孙树严一把抱过媛媛,拦了一辆车上了

医院,可惜,她的生命迹象早已消逝。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所有人都惊呆了,王喜珍一遍又一遍地哭诉着:“是我害了孙女啊,要是我一步不离她,就不会有 这样的事啊……”

  12时许,当媛媛的爸爸孙树和闻讯赶到医院时,医生已作出了死亡的诊断。

  细心的孙树和发现媛媛头发及衣领里有草糠之类的东西,又听说女儿是倒在猪食缸里被水“呛死”的。他想,女儿平 时很爱干净,不可能去玩“浑水”的……孙树和觉得事出有因,便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翻供,是杀人?还是救人?

  接到报案后,荣成市公安局民警在村子里展开调查。

  事发当天下午,公安民警依法传唤了孙启民。孙启民一开始百般推脱,后来他向办案民警仔细交代了作案的详细经过 :

  今年麦收前,村里的一根电线杆上贴出了 “小字报”,称他老婆与本村的孙某“搞破鞋”,有人传说这张“小字报 ”是媛媛的妈妈写的。为此,孙启民的心里一直窝着火。

  10月31日早晨,孙启民喝了几杯白酒后将自己老婆打了一顿,趁着酒劲又到了媛媛母亲家,与她吵了一架。回家 的路上,当他看见媛媛跟着奶奶在菜园子里玩耍时,又想起“小字报”的事,心里产生了报复媛媛母亲的念头。

  于是他将计就计,编造谎言,支走媛媛的奶奶,然后领着媛媛回到自家。媛媛走到院子里的浑水缸附近时,孙启民脑 海中突然又冒出一个大胆的恶念:把媛媛推到水缸里灌死算了。此时,仿佛中了魔的孙启民向天真无邪的小姑娘伸出了毒手, 他抱起媛媛,将她头朝下扎进水缸里,然后用手使劲往下按,媛媛挣扎了一会儿便不动了。

  事后,孙启民产生了害怕的心理,他把孩子从水缸中提出来用胳膊夹着倒水,但已无济于事。

  孙启民换了双鞋打算逃跑,但转了一圈又回来了。

  据办案民警介绍,孙启民在案发后一度做出一些不正常的举动。民警提讯时,孙启民曾冲出办公室想逃跑,他还提着 一双黄胶鞋上了平房又下来,举止有些怪异。

  2005年3月,山东烟台精神病

司法鉴定所对孙启民作出司法鉴定,认定其系脑外伤致人格改变,作案时属限定刑 事责任能力。

  但在随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孙启民均供述了作案的上述经过,交代了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前 后表现等细节,且与人证、物证基本相符。

  2005年7月4日,威海市检察院以孙启民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庭审中,孙启民却推翻了此前的数次供述,称他带媛媛到家后就出门了,半个小时他回来时, 发现小女孩已掉进水缸中,他急忙将她抱出来进行抢救,但没成功。按孙启民这一说法,他应是个见义勇为的“救人者”。

  媛媛到底是自己掉入水缸,还是被他人按进水缸?孙启民到底是泄愤杀人,还是“好心救人”?原本清晰明了的案情 ,突然间变得扑朔迷离。

  2005年9月11日,威海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难以排除被害人孙媛媛自己落入水缸中溺死的可能,遂以定性 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宣判孙启民无罪。

  疑点众多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此案判决后,众说纷纭,尤其是种种质疑引起威海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经审查,威海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有误。

  首先,孙启民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认了犯罪经过,而且他所供述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前后表现等细 节都基本一致,与其他旁证相吻合;孙启民庭审时对涉及自己犯罪的情节拒不供认,属无理翻供。

  其次,现场的水缸高50厘米,水深仅25厘米,而被害人媛媛身高为103厘米,即使不慎落入,也不至于淹死。 况且水缸内是喂猪用的浊水,爱干净的小姑娘自己落水死亡的推断不合常理。

  再次,精神病鉴定结论中也记录了孙启民对作案动机的供述,说明孙启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其以后的 翻供并没有依据;而且在案发过程中,孙启民的父亲称,自己一直在门口,虽然未察觉案发情况,但他证实没有其他人到过现 场,即可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后,尸检报告中媛媛体表有划伤,显然是反抗挣扎产生的。

  根据上述理由,威海市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威海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 立,依法支持抗诉。

  但是,正确判定被害人孙媛媛的死亡方式成为此案诉讼的关键。

  “模拟现场” 由无罪改判无期

  2005年12月22日,山东省检察院公诉处委托技术处对孙媛媛死亡方式进行分析判定。技术处法医受理此案后 ,认为仅凭原来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鉴定书难以判定被害人的死亡方式,必须在现场进行各种入水方式的“模拟侦查试验” 。

  12月25日,山东省检察院法医技术人员冒雪赶赴荣城,对孙媛媛的尸体进行重新检验,发现其头皮内有三处皮下 出血(第一次尸检未发现),并对孙媛媛尸体及现场水缸的各项相关数据进行了详细测量,取得了大量客观数据。尸检及测量 数据后,法医结合现场情况,对孙媛媛主动或被动进入水缸的方式进行了“模拟实验”。

  通过“模拟侦查试验”分析,法医技术人员认为,水缸仅高50厘米,缸内存水25厘米,而媛媛的身高有103厘 米,其身高远远超出缸高;媛媛前倾弯腰时双手长度大于缸的直径,根据水缸的直径,媛媛最大限度进入水缸时是不会失去平 衡的。

  根据尸体检验情况,法医分析认为,媛媛系典型生前溺水死亡。根据水缸及被害人身体的相关数据,以及媛媛头皮损 伤出血的位置、数量及分布特点,结合模拟试验情况,可以排除媛媛因意外自行掉入水缸溺死的可能,属于有附加外力作用下 进入水缸导致溺水死亡。

  2006年6月15日,经山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山东省高级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7月24日,威海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全部采信了法医学分析鉴定意见。8月17日,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孙启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2月17日,山东省检察院国家森检察长在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开展 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列举了此案,在与会的委员和代表中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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