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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调查挑战司法独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08:55 观察与思考
-浙江杭州 吴煜 只有保证司法的真正独立,维护程序上的真正公正,才能谈得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谈得上建立法制化的文明 国度。 4月20日《北京晨报》上一则《北京法院首次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的新闻吸引了笔者的眼球。初以为是法院 以后定罪量刑更加人性化思考,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新闻看下来,本人不禁愕然。 新闻大概意思是,北京丰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将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列为了诉讼参加人,参与案件的 审判工作,并且出具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日常道德考察,借以参考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君不见,参与这起刑事审判的,除了各当事人、法院以外,居然来了个“司法所”,还是临时给制造“牌照”。司法 所何也?司法局下面的行政派出机构。司法局干嘛的?依据相关规定,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 政治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内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的活动,负责指导辖区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负责指 导和管理辖区内面对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从何得见,司法局具有了司法权? 首先,作为行政单位的司法局(所),在与己无关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以准当事人身份出庭,参与审判工作 ,出具足以影响审判结果的书面文件,于法何据?于理何在?法律的实体公正确实是要保证,但程序的公正,尤其是司法的完 全独立,这是根本的前提,是绝对不能放弃的。无论司法局(所)出具的文字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是否有利,对于司 法独立却是一种严重侵犯了。 其次,道德考察对于法律适用是否应该影响?在笔者看来,这是不应当的。法律即是道德的升级,无论从覆盖层面、 保护力度、惩罚措施、严肃程度来说,法律都是居于首位的。道德在文明社会建设过程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人们的日常 行为也有着相当的规范作用。但是,在面对违法犯罪的问题时,则不能以道德准则来衡量了,是法律的问题就该归法律一手调 整。而且在刑事审判中,刑法、刑诉法以及犯罪学理论都很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态度,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 认罪态度等等,这些无疑已经将所谓的“个人道德品质考察”囊括到法律当中去了。实际的案件审判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主观想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定罪量刑的结果。在这基础上,再加上道德考察,是否有画蛇添足之嫌? 如何保证中国法院真正的司法独立地位,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了。目前中国的“司法独立”,却面临着行政上 司法局(所)的干扰,政治上政法委的指导。只有保证司法的真正独立,维护程序上的真正公正,才能谈得上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利,才能谈得上建立法制化的文明国度。 目前,进入修改程序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将如何进一步加强规定,硬性禁止公民、社会组织和行政单 位干涉司法,则让人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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