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4-11案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10:10 法制与新闻

  2005年4月11日,广西北海海关缉私局法制科原副科长曾其健,驾车上班途中撞死6人,撞伤4人。案件发生 后,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曾其健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年3月19日,这起在全国引起强烈震动的案件尘埃落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曾其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飞车撞死6人: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

  ——广西北海市“4·11”案追踪

  邹励/文

  6名市民瞬间丧生

  2005年4月1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曾其健驾驶一辆本田小汽车去上班,途中,他接到了一个朋友的电话, 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叫他来帮忙调解一下。

  曾其健前去调解,但事故没有得到圆满解决,这让曾其健有点烦躁。这时,他接到了单位的电话,叫他赶往办公室。 曾其健便驾车往单位赶,途中需要经过四川大酒店路段,该路段是北海市的繁华路段,而且街道比较窄,道路中间也没有隔离 栏。但曾其健开车的速度越来越快。

  突然,曾其健撞上了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韩秀凤,但他没停车,继续前行,接着撞倒骑自行车的胡应忠、驾驶

摩托车 的陈达炎和陈益逢、骑自行车的退休工人万文雄、行走的82岁老人何文海、刚到北海找工作的南宁人黄进贵,之后撞向公共 汽车,再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碰撞,最终才停下来。

  整个过程不到10秒钟,但100多米长的道路上已是一片狼藉,横七竖八地躺了10个人,人们的惊叫声此起彼伏 。

  在警方随后的调查中,目击者包某说:“我看到一辆米白色的小轿车速度很快,追尾撞上一辆

电动车,一男一女被撞 向空中,女的掉下来时,又跌落在小轿车车顶上。”

  临街住户陈女士说:“我正在家中,突然从马路上传来砰、砰、砰的巨响,我跑到阳台上,正好看见一辆电动自行车 被一辆小轿车撞倒。”

  被撞伤的北海第一小学女职工黄勤春回忆说:她骑着电动自行车刚到四川路口,突然听到身后一声巨响,接着她受到 重重的一击,一个人从后面擦着她“飞”过,跌到地面上后一动不动了。“多亏这个‘飞’来的人把我碰倒向右边,如果倒向 左边,我也会被撞上。”

  对小轿车的速度,目击者都形容为“飞快”,速度起码有100迈。

  这次事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后不治身亡,4人受伤。

  小轿车停下来后,有目击者看到曾其健并未受什么伤,只是额角碰出了血,他走下车,一边脱警服,一边掏出手机打 电话。

  交警、西街派出所民警及120救护人员很快赶到了。曾其健对首先赶到的民警和医务人员说:“有一个人还在呼吸 ,快来抢救。”

  交警将他带上交通事故勘查车,询问其身份时,曾其健回答说:“我是海关缉私局的。”

  这起事件让北海市民感到非常震惊,有人称这是北海历史上最惨烈的车祸。

  事故发生后的几天里,北海许多市民都怀着一种沉重的心情,在事发现场的树下摆放一个个花圈花束,留下一行行字 :“愿你们在天堂里安息,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

  “问题人”驾驶“问题车”

  事件发生后,北海市政府迅速成立了“4·11”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开展相关的调查。

  经过两天的紧急调查后,2005年4月13日下午,北海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调查情况。新闻发 言人说,肇事者曾其健1993年经过正规考试取得驾驶证;经车辆管理工程技术员对肇事车的制动、转向系统进行静态检验 ,结果显示油门踏板、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是有效的,没有人为破坏的现象。经对肇事者的血液检验,排除了酒后驾车的嫌疑 ;据现场勘查,整个事故现场从第一个碰撞点到停止点124.4米的距离上,没有刹车痕迹;据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反 映,当时,肇事者的左额有轻微伤,但神智是清醒的;肇事车是无牌无证车辆。

  随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重超速行驶,曾其健在事故过程中,没有 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和其他避险措施,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警方虽很快调查清楚了事故的相关情况,但人们仍觉得这起车祸太离奇。曾其健有10多年驾龄,为何犯下常识性错 误?另外,作为开车多年的司机,出了交通事故,曾其健应该知道采取应急措施,结果他却反常地继续加速,令人匪夷所思。

  曾其健在接受调查时说,他撞第一辆电动自行车的时候眼前一黑,脑子里一片空白,直到撞到公交车才清醒过来。

  曾其健驾驶的这辆车,也成为人们非议的热点。因为警方调查,这辆本田轿车不仅是走私车,而且还是套牌车。有人 指出:“这种套牌车绝大多数是走私车,因为无法上牌,车主为避免过于显眼,就弄一副已报废车的牌照装上。这种车不参加 年检、不交养路费,而有关部门视而不见,从来没人管过。”

  随着调查的深入,曾其健又被查出有过癫痫病史。其家人证实,曾其健从2001年开始患有癫痫病,先后到北海市 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治疗,尚未痊愈,2005年1月还到医院作过复查。其同事也称,2001年 至2004年,在办公室见过曾其健癫痫病发作,突然昏倒。

  人们再次哗然,这样的人为什么有驾驶资格?交管部门为什么不吊销他的驾驶证?

  交管部门则称,曾其健在办理驾驶证年审时,其本人提供的申请表中没有表明其有妨碍机动车驾驶的疾病。

  曾其健犯了什么罪?

  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5年4月22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曾其健执行逮捕。

  为了证实曾其健癫痫病的真伪,在羁押期间,警方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对其进行司法 鉴定。前者认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车祸发生时处于发病状态。后者结论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在2005年4月11日当天 发生交通事故前及第一次碰撞时处于意识清晰状态;不能排除第一次碰撞后存在癫痫发作的可能。

  2005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曾其健移送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两度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 侦查。经补充侦查,此案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11月2日上午9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再次引起当地市民极大关注,300个座 位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还有不少旁听者站在过道上,北海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其健无视国法,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无证车辆,以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城市道路上高 速行驶的危险方法,连续撞击多辆车辆及行人,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曾其健对自己给受害者亲属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但他对公诉机关认定其“持无效驾驶证”一事提出异议, 认为自己1993年经过正式考试,经过合法程序领取了驾驶证,并且每年都依法进行了年检。

  事发时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是庭审的一大焦点。

  曾其健辩称,造成车祸的原因,是当时他的癫痫病发作,“当时我正在发病期间,无法采取制动和避险措施”。

  检察官否认了曾其健事发时发病的可能:从几份审讯供述反映出,曾其健清楚地记得自己第一次撞击的是一辆白色电 动车;其二,云南路口至四川路几百米的路段并非一条直线,如果其犯病失去意识,怎么能够顺利转弯?其三,事发后,曾其 健还清楚地与民警、交警交谈。

  因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有重大差别(“交通肇事罪”无逃逸情况下最高量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曾其健犯何种罪也成了法庭上的 一大争议焦点。

  曾其健的辩护律师认为,曾其健在主观方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和动机。因为当时曾其健是在公路上行驶,而不 是开向人行道或者人多的地方,如果他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开车到人多的地方,死的人会更多。从证据上来看,也没有查 明曾其健的犯罪动机。所以,曾其健的行为应该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多才结束。

  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6年6月2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明知驾驶机动车辆可能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毁损,仍驾驶小汽车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城市 道路上高速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 险方法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还认为,曾其健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仍驾驶小汽车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是一种放任的心态,与交通肇事行为人对事故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并不相符;曾其健供述其第一次碰撞时 意识是清醒的,司法鉴定结论亦予以佐证第一次碰撞时曾其健的癫痫病没有发作;虽然第一次碰撞后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 无法得到确认,但不影响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对曾其健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曾其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判决后,曾其健不服,提出上诉。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判给他们的赔偿金额过低,也提出上诉。

  对法院的判决,广西法律界人士也出现了争议。2006年8月25日,广西律师协会召开研讨会,邀请10余名广 西知名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家,围绕曾其健犯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问题进行讨论。

  广西民族大学杨红文教授提出,曾其健对违反

交通法规是故意的,但危害结果的发生却不是明知的、故意的。因此, 根据刑法的规定,曾其健应该是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玉华认为,从事实法理上说,曾其健应该是对第一起事故负刑事责任,不对后面 的事故负刑事责任。对犯罪故意的认定上,曾其健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讨论中,也有专家和律师认同法院的一审判决。

  2007年3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对民事部分略作改判。 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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