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来律师法首次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08:50 国际在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这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在2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会上,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等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受到关注。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仅2006年我国律师就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

  可申请检察院、法院取证

  草案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然而,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取证难以进行。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

人大代表张余庆说建议设置律师行使权利的救济程序。事实证明,没有救济程序作保障的权利,不成为权利。当前律师执业环境艰难,许多依法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行使权利的救济程序,当律师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无门,投诉无路,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明显不足。比如,老板欠薪,员工可以申请仲裁或进行民事诉讼,但当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时,去找谁解决呢?无人可找,无路可走。只有用法律规定救济程序,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些老大难问题,才能解决,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草案第三十六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草案对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原则予以细化。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论人的职责,充分发挥法院庭审功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祝铭山说,这是律师豁免权的体现。“过去的律师,特别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开展辩护时心存顾虑,因为社会上长期以来有一种偏见,认为他们就是站在坏人的立场上为犯罪分子说话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如棠说草案规定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这几种除外情况,我的疑问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如何理解?泄露

国家机密可以算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除了泄露国家机密以外,还有什么是通过言论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如果将这一条改写为“泄露国家机密”,就比较好把握一些。

  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草案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草案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冲突,但更加具体明确。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草案规定的“不被监听”,应该肯定。他同时提出修改意见:“‘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如果法律最终这样规定,律师到派出所去,派出所警察说‘我们不能提供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所以必须在旁边站个人’,律师怎么办?看守所要设置律师会见室,对此法规已有明确要求,在这里不必再规定。”(记者 宋伟 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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