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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须经安全许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20:3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 张景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有利于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条例明确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了使行政法规之间相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为了确保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例要求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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