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外逃贪官”还是引导“贪官外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10:48 《廉政瞭望》杂志

  □文王威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让笔者颇有些意外。因为在之前法院的量罪中,胡星长期多 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8万元的住房一套。 案发后,胡星为逃避中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毫无疑问,胡星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 判处死刑。但法院对胡星潜逃至国外后经规劝自愿回国、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和自首,对其作 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法院方面的新闻发言人表示,胡星受贿案的判决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 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个所谓的“引导”作用实在是有“多重解读”的空间。

  事实上,与前不久被执行死刑、受贿600余万元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相比,胡星仅被判处无期徒刑显属“破 格轻判”了。我们不难假设,如果郑筱萸在案发后也像胡星这样到国外“走一遭”,等待这个“药监巨贪”的又将会是什么样 的命运。贪官是“逃掉”还是“没逃掉”,就意味着“生死两重天”,这必然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客观地说,贪官们 谁能跑到国外,谁就没有死刑的危险,这样的后果无疑是消极和有害的。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与刑 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必将损害中国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再者,胡星案的判决结果真的能有敦促其他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之效吗?这恐怕也未必。

赖昌星就是例子。赖昌星 自举家逃往国外后,自知罪孽深重,把回国受审视为畏途、害怕得要命。中国政府曾多次承诺不对赖昌星判处死刑,并奉劝赖 昌星不要再执迷不悟,尽快回来投案自首。而且,赖昌星一案中还有30多人“全部”被司法机关“兑现了政策”,给予了宽 大处理,这一切仅为接赖昌星“回家”。然而,我们看到,对于中国政府这个宽大为怀的“怀柔”政策,赖昌星似乎“不识抬 举”,他对加拿大方面的解除“宵禁令”反倒是感激涕零。

  贪官外逃即修成“免死金身”,在仍维持死刑制度的中国,公众在心理上必然很难接受。这也会对中国的死刑制度甚 至整个刑罚制度、法律制度都造成冲击。所以,胡星案的判决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这个“范例”并不能掩盖我们在处理外 逃贪官的问题上所面临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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