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公交车超载引发的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15:38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车辆超载被处罚是很平常的事,而公交车因超载被处罚后司机却走上公堂讨个说法,也许就很为鲜见了 。在云南省陆良县,两起公交车因超载被罚而引发的诉讼,一时成为当地热议的话题。超载的两名公交车司机以所驾车辆不是 公路客运车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2007年8月13日,这一历时半 年多的事件以法院驳回两公交车司机上诉请求而落幕。

  区倚/文

  两公交车超载被罚

  2007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26岁的刘某驾驶云南省陆良县某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中型普 通客车,行至陆良县城同乐大道老鹰红绿灯处时,因所载乘客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被巡逻的执法民警当场查获。 随后,执法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刘某 罚款100元并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次日下午4时15分,与刘某同在一公司的驾驶员陈某所驾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核载人数为35人,实载乘客 大人40人、孩子7人)被当场查获,执法民警通知陈某15日内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1月18日,该大 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对陈某罚款200元并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对于处罚,刘某和陈某认为,所有的公交车都是这样拉人的,为什么交警要搞突然袭击?再说,不可能说人满了,就 不再让乘客上车了,否则便属于拒载,也是违反公司规定要处罚的。另外,城市公共交通问题应该按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建设部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布的《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及有关规定中,曾就公交车的承载人数有过明文规定,即车 内有效站人面积内,每平方米可站立8个人。此外,城市交通不属于营运车辆,公交车不适用《交法》的规定。

  刘某、陈某越想越“窝火”,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告上法庭,分别请求判决撤销交警对他们的处罚 决定。他们认为,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是公交车,不是公路客运车辆,依照《交法》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两种看法截然不同

  众所周知,公交车超载,在全国各个城市中都很普遍,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既然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超载情况 是个普遍现象,普通市民和有关专家会如何看待这起官司呢?

  赞同不处罚的市民认为,法律追求的目的和立法的精神应该考虑更多人的利益,对超载公交车进行处罚根本不符合中 国国情。他们的理由主要是:禁止超载势必要增加公交车的数量,而现在上下班高峰期堵车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如果增加车 辆,而道路状况又没有改善,会使交通更加拥挤,所以目前如果禁止超载可能会给市民带来更大的不便。同时对于公交车的安 全问题,他们认为公交公司已经采取了减慢速度等措施来提高安全系数。目前,公交车的车速较慢,而且站站停,安全性相对 较高。他们对处罚表示明显不满的一句话就是“真没听说过公交车多拉人还违章”。

  然而,赞同交警依法执法的则认为,超载公交车应受处罚,因为任何车辆都应该接受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在我国《 交法》中,并没有对公交车超载作出任何特别说明,交警对超载公交车进行处罚于法有据,如果对公交车超载不闻不问,反而 有玩忽职守的嫌疑。

  细看本案不难发现,本案涉及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法律、法规“打架”的问题。根据《交法》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 超过核定的人数;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 58-1997)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每1人不小于0.125平方米。这就是交警部门难处罚,而公交公司理直 气壮“超载”的症结所在。

  对此,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长王立梅表示:“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法规‘打架’也很正常,它能促 进法律更加完善。作为执法者,应当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积极影响,促进社会进步,同时尽量避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 。”

  法院支持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后,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两公交司机及代理人据理力争:《交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处罚。他 们同时提交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证实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两原告还 引用国家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公共车辆行业国家标准按0.125平方米计算标准而不按座位计算的规定,认为两公交车不存在 超载的问题。

  法庭外,公交车司机普遍认为公交车超载是正常现象。

  一位公交车司机说:“这也是没办法的,公交车本来就是给乘客提供方便的,总不能到站了不停车,不让人上车吧? 只要开慢一点,不会有什么问题。再说,公交行业的性质就是社会公益服务,低收费多拉客,大力解决群众的出行难,超载问 题一直是被社会各界所默许的。就是放在全国,也都是这样的情况。”

  另一位公交司机表示:“公交车不好核定超载,假如仅仅是座位坐满了就拒绝乘客上车,那么势必造成甩站,乘客就 更不满意。再说,汽车制造商在制造公交车辆时就已经设计好车辆的内部结构,从设计上看,公交车里空出的地方就是为了多 拉乘客。”

  法庭上,出庭的交警部门辩称:《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员 、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该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故无论公 路客运车辆还是城市公共车辆,都属于上述机动车属性,都应该由该法调整。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 “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载的合法依据。

  法庭外,执法交警普遍表示公交超载处罚面临两难。他们不无担忧地表示:禁止公交车超载,就必须增加公交车的数 量。但增加了公交车数量,又会给城市交通带来压力,也会给很多市民的出行带来不便。即使查处,如果拦下公交车清理超载 的乘客,乘客的出行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陆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作交通处罚决定。

  承办法官剖析该案认为:首先,按照《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接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虽然被处罚的两车 系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但仍然符合上述“机动车”的属性,而且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理应由该法调整。

  其次,根据《交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规定的“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而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交法》释 义属于学理上的解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位阶高的法优 于位阶低的法,同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位阶显然高于建设部对 于公交车承载人数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公交车超载行驶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论公路客运车辆还是城市公交车都 应该受《交法》约束。

  另外,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员的合法依据,而对机 动车人数的核定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两司机若对该许可有异议,可另行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刘某、陈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07年8月1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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