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强进民宅须规定严格法律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19: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 住宅,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生活的场所、安全的归依。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列举了行政强制措施的6种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进入公民住宅是非常严重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列席会议的全国

人大代表何钟泰说,在授予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要防止它们在执行时滥用权力。“建议尽量不要把进入公民住宅这样的权力给予一般行政机关,否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会受到影响。”

  列席会议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德奎表示,目前法律草案有些地方不够完善:“草案设定了6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应该对这6种方式逐一做出规定。但是,目前草案只对6种方式中的第二、第三、第四项有所规定,而对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住宅都没有单独设条款。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住宅是最重要的强制措施方式,不单独设条款,感觉草案不够完整。”

  “就拿强行进入住宅这一项来说,司法机关办案进入住宅是为了搜查、获取证据,行政执法机关进入公民住宅干什么?是搜查还是扣押财物?目前法律草案没有交代。”李德奎进一步表示:“有关规定事关重大,一定要慎重。建议对这个草案进行进一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有排他性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随便进入住宅。要进入住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西方国家有一个谚语,形象地说明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害:‘我的房子虽然破,风可进,雨可进,但未经我允许,皇帝不能进。’”

  “在任何一个国家里面,进入民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或者是主人邀请你,或者是公安部门有合法的法律程序。决不允许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一般的行政法规进入民宅。如果行政强制法规定可以进入住宅,那么必须规定出严格的法律程序。”任茂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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