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失职道歉”的异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17:14 《廉政瞭望》杂志

  □文石家友

  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制度“ 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

  笔者认为,从实践层面上,这种“失职道歉”存在我们不愿看到的异化的可能,需要引起足够的警惕。

  其一,“失职道歉”具有异化为“减压器”的趋势。与责任追究、纪律处分、违法犯罪惩处相比较,“失职道歉”更 多地体现了政府部门的人格化,以及作为法人单位的政府部门对社会公众的礼貌。这缘于道歉的礼貌属性。但礼貌这个东西, 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向对方索取“原谅”的言外之意。乙再向甲说句“没关系”,甲乙双方就可以握手言和了。在这里,道歉就 具有了“减压器”的功能,它能把问责与追责的压力减到最低限度,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势必造成相关法人或个人 事实上承担的责任与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不相符合。

  其二,“失职道歉”还存在异化为“挡箭牌”的可能。《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既然如此,就在不知不觉中把道歉当作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方式之一来对待了。在这里,道 歉就成了“挡箭牌”——道歉是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下作出的,它就说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已 经对事件作了组织处理,事情应该到此为止,还想怎么样?道歉成为“挡箭牌”是危险的。它的直接后果是责任者成为“逍遥 法外者”;间接后果是破坏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的权威。

  道歉缘于礼貌。道歉的适用事项,应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就不是道歉不道歉的问题了。“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发生后,公众需要的是道歉吗?——这就如同人们常说的,我捅你一刀 ,再向你说声“对不起”,有这个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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