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14:31 法律与生活

  文/王晓东

  人民陪审制度推动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也给审判机关司法公开、公正增加了透明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与WTO接轨,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 审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起 点,将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并充分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活动,标志着我国民 主法制步入文明阶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主法制的根本保障

  实践告诉我们,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民主法制建设中,建立利益整合机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裁判不公,是非颠 倒,审判就成了违法者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护,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实现,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 信任,秩序也就得不到维护和实现,社会也就难以前进和发展”。这是肖扬同志在总结人民法院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 的,反映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愿望,可谓审时度势、立意高远,深刻地指明了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法院工作的方向和我 国审判业务工作的永恒主题。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合议庭审理,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有机统一起到关键作用。人民陪审员大多数在群众中有较高 威信,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 定的义务。同时,人民陪审员又在合议庭中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对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实际庭审中对法院工作有全面 、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落实情况,彻底消除社会上对 法院审判案件的猜疑和误解,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可见,人民陪审员在法律中已确定了地位和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动态实践中,时刻用他的自身价值和功能服务于 社会,并在不同社会关系中不断协调、发展各方利益,形成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化,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 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氛围。

  人民陪审员必须实现法律理念的更新

  首先,人民陪审员要树立人性尊严的理念。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明确 担当人民陪审员的历史和怎样履行好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时刻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重要意义。二是人民陪审员要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把握丰富知识、增长见识的机会,和法官形成凝聚力,牢固树立严格依 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三是人民陪审员要结合业务和文化素质,深入开展执法为民、确保公正司法为主 要内容的职业化活动,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其次,人民陪审员要树立公民权利本位的理念。广大人民陪审员要深知处理纠纷和解决矛盾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佳办 法,时刻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处理好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再次,人民陪审员要树立国家责任的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活动,以自身价值量衡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能动 地呼应社会发展,在案件裁判中创造性地进行利益调整,是社会赋予陪审员的历史使命,从此推动陪审员在裁判解释中增强自 身判断能力和均衡利益的本领,同时又在实际工作中和法官形成命运共同体。

  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立法形式阐述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揭示了人民陪审员执法权利和义务。目 前,全国各基层法院都依《决定》聘请陪审员到位,经过培训全部任职,这一批来自各条战线的不穿法袍的“法官”在审判工 作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首先,人民陪审员是联系社会与公民的纽带,协调各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让广大公民不仅在理智上接受司法 权威,而且在信仰中更加尊重司法权威。

  其次,人民陪审员掌握行使执法权,依法维护公民权利,进一步提高执法和维护司法权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赋 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执法中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陪审员又制衡了法官权力的滥用,更加捍卫了司法权威的公信度。

  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强化自我素质提高,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在实际庭审中陪审 员必须做到庭前阅卷,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确认利益主体,提高学识和审判技巧;二是在处理纠纷中,法官和陪审员要齐心 协力,强调各种职能有机结合,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提高办案科学;三是确保陪审员和法官责任心达到一致,形成合议庭权 利和义务对等,真正促使合议庭审判合一;四是人民陪审员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彻底排除“陪而不审”现象;五是人民陪审 员要严格遵守错案追究制,以此来增加自身的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自我和发展自我,更好地树立人民陪审员良好形 象;六是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和掌握诉讼规则,强化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以自身良好形象为人民审判事业增添光彩。

  再次,人民陪审员立足本职工作完成人民赋予的重任,推动法治文明建设。笔者认为一是加强现有陪审员培训,以提 高素质更好参加陪审工作;二是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陪审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便激励工作热情;三是各级 法院要及时排除个别法官排斥陪审员的现象,防止编内编外不同待遇;四是政府应给予陪审员活动费用;五是对在陪审工作中 的创新者应积极宣传和鼓励;六是人民陪审员要立足本职工作,妥善处理好陪审活动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防止出现“撞车”现 象。

  第四,人民陪审员要为创建平安社区搭建法律服务的平台。人民陪审员来自各条战线和不同岗位,他们信念坚定、理 想远大,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熟悉社会,了解民情,具有很强的参与意识,又具有一定的落实能力,在担任人民陪审员时总 是一份责任和重托,一份热情和期待,所以人民陪审员服务社区,在服务中实现人民陪审员的普法力度,确保平安社区经济发 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服务社区是满足百姓高质量、多层次、全方位需求的有效途径,在发生纠纷与矛盾 时,人民陪审员第一时间用法律来调解是促进平安社区的内在动力;其次,社区服务的目的是促进人们全面、科学定位人民陪 审员服务社区,是探索新形势下服务社区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需求保护是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责 任,伊春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服务社区,在调解动迁、招商等各种纠纷中展现了力度,收到了预期效果;再次,人民陪审员服务 社区为那些在矛盾和纠纷误区中的当事人,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由于提前介入,给社区组织和法院减少麻烦,在节约司法 资源方面产生良好效果,展现了社区形象与人民陪审员精神,全方位体现了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心和服务社区、构建和谐社会的 力度。

  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有助于犯罪人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 找到自己的归宿,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使其复归社会。

  作者简介:

  王晓东(1957—)男,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黑龙江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院长。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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