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影像传输立法提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16:20 新浪财经

    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之四

  关于完善影像传输立法

  促进商业银行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案

  交通银行董事长 蒋超良

  一、影像技术目前在银行业应用的情况

  影像技术在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得到了较为成熟和大规模的应用,应用影像技术消除物理的地域界限,实现远程的财务报销、业务授权、集中的后台单证处理、以及电子支付等方面大大的优化了业务处理流程,提高了效率。随着技术的飞速进步,将影像技术应用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处理流程的改进取得引人瞩目的发展。

  目前,利用影像缩微技术保存业务处理凭证用于事后监督在国内各商业银行已经成熟使用,部分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索建立全国性的数据统一采集、工作流灵活定制、电子化数据高效存储、调阅的先进的影像基础平台和业务支撑平台,有效解决了业务处理中因纸质材料传递过慢引起的业务处理、档案管理的效率问题。我国已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利用影像技术进行后台集中的单证审核,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效率。2006年年底人行力推的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目前在国内运用范围逐步拓宽,标志我国银行业对影像技术的利用已经迈上新的台阶。显然,影像技术在国内银行业的广泛运用已经如箭在弦。

  影像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的体制机制改革,真正建立营运安全、内控严密、服务和效率良好的现代商业银行。一是通过影像技术的应用,突破地理上的限制,实现业务的远程处理和后台集中,从而减轻网点的营运成本,推动了操作型网点向销售型网点的转变,为客户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减少了客户的等候时间,提升客户服务的效率。二是通过影像工作流,减少人工实物传递环节,有效降低人员成本。三是通过对影像画面进行分割,分散传输,实现工作流由串行改为并行,有效提高了业务处理速度和营运效率。四是通过使用影像技术,促使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和细化,操作更加简单、安全,对人员的管理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

  二、影像技术在我国银行业广泛应用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尽管影像技术存在如此多的好处,但要在我国广泛运用除了技术障碍、地区差异外,还存在法律方面障碍。目前在我国票据或凭证影像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比如案件发生时的调查取证,我国法律仅仅支持实物凭证为依据,再如,票据提示付款也仅限于票据实物;从而导致影像技术的使用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和约束。香港在一般法庭程序当中规定,电子影像是可以作为庭审的证据,只是在其真伪性或可接纳性受到质疑时,才可能会被要求呈上文件正本。

  三、相关建议

  应当修订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影像的法律地位。比如,在《票据法》中,应明确付款银行审核付款的支票形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截留支票的电子图像形式。再如,《票据法》应扩大“见票”的内涵,即付款银行见票付款,可以是实物支票或截留支票的电子图像形式。此外,还要确认影像审核付款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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