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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人大探索立法招标:规避部门利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3日10:22 中国网
规避部门利益 在至今执行的程序中,立法工作仍普遍采用人大起草或委托相关部门起草、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模式。 “一直沿用的习惯程序,造成的后果是,部门规章乃至一些行政法规,都或多或少地带有部门、行业利益的色彩,缺乏公正性。”何建华副教授如是说。 事实也如此。 2007年,太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起草了《社会保险条例》,提交人大审议。但在初审阶段就被要求重新修订。 “在最初的《社会保险条例》中,大部分都是针对如何征收、征缴社会保险金的内容,考虑的是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而没有体现出百姓的利益和对自身的监管。”傅建荣告诉记者,人大经过审议,最终要求制定部门从社会保险金的征缴、社会保险金征收部门的服务、社会保险金的监管3方面重新修订。 “法律本身就是利益的一种分配方式,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傅建荣说。 他认为,以往的部门兼任立法者和执法者双重身份,造成立法部门化、利益化现象严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百姓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对法律公正性要求也日益趋高,从而决定着在立法工作上也要达到公平、公正,避免部门立法出现利益化。 虽然此次采取社会招标立法的目的,并非是出自对部门立法的不信任,但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文化产业部门利益化的程度。 根据太原人大的招标公告和设想,从处于中立方的投标单位中选取两家起草两份方案,而同时,太原文化广播电视局也起草一份方案,最后由市人大进行汇总,合成一份草案,并提交审议。 同时,为了避免在起草过程中,中标单位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市人大也对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了要求:尽量满足中标单位提出的全面了解太原市文化产业现状的要求。 事实上,对于目前文化产业发展缺乏法律支持的问题,太原文广局也迫切渴望一部完善的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出台。 在承诺向中标单位提供全面材料的基础上,吴国荣局长还提出了积极参与竞争的态度。“不仅要积极竞标,还要结合实际工作和发展状况,广泛收集、整理、提炼国内外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提出有地方特色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方案。” 而参与投标的单位,也都对完成《条例》草案自信满满。 对文化产业颇有研究的何建华副教授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作为研究课题,高校的专家更具有专业性,也具备公正性。相信我们制定出的草案将更能满足太原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 “不管是高等院校还是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制办,都是从社会综合利益去考虑,代表着人民的利益;而文化部门是从专业部门的角度去制定条款。双方的汇总将更全面地体现出一部条例所应囊括的各个方面。”傅建荣对于《条例》个的质量,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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