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形成机制规避政府部门利益立法弊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3日10:22 中国网

  形成一种机制

  开门立法,当下已成为各级立法机关实践民主参与立法工作的原则。2001年,《婚姻法》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布修订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果反响强烈,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来信来函3800余件,既有个人想法,又有普遍问题,甚至有人将修订案草案逐条修改。

  之后,全民参与立法的热潮在全国传开。

  “最开始提出百姓参与立法时,也多是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种方式一直沿用至今。”傅建荣介绍说,“后来,随着国家对民主立法的进一步要求,邀请群众参与立法听证、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等方式,都有地方立法机关进行尝试。”

  而对于这次《条例》草案的招标,傅建荣一再强调是在探索立法改革。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荣怀则如是介绍《条例》草案招标:“主要是希望借此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经验,拓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让广大市民参与到立法前期进程中。同时在立法中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力量和智慧,真正将其打造成为一部百姓法规、阳光法规、民生法规,从法律层面保障太原市民享有更多文化欣赏和投资产业开发的权益。”

  从李荣怀和傅建荣两人的言谈中,显然此次的尝试是准备充分之后所作出的决定。

  “在全国曾有人指责向社会公开招标不合乎立法程序,让百姓制定法律违背了国家对立法程序的规定。但我看不是,我国《立法法》明确提出了‘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就是在说,每个人都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而且,我们的公开招标,也绝非改变现在的立法程序,只在立法前期就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傅建荣对目前存在的争议,有着自己的看法:“反而,我认为现在许多地方的立法程序是‘不合法’的,委托执法部门去起草法案的做法显然减少了老百姓的话语权,是有弊端的。”

  “所以我们才尝试着去探索立法工作,尝试将全民参与立法的模式固定下来,形成一种机制。只有成为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傅建荣透露出太原人大此次探索背后的重要意义。

  2001年通过的《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明确:“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如果能形成一种机制,那么地方立法将更能体现民主立法的特色,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政府部门利益立法的弊端。”何建华副教授对这种招标立法成为一种机制的前景非常看好。(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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