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盗版与反盗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09:37 青年参考

  作者奚椿年(人民出版社资深编辑)

  侵权、盗版是古来就有的。从宋代开始,盗版日多。书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出版物,就在书末印上一段版权声明。如明 代陈氏刻的《皇明文集》,其声明只有六个字:“敢有翻刻,必究。”这和现在的“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何其相似。

  盗印年历惹官司

  唐代司天监每年印有历本公开发卖。四川因离长安很远,就无历本运到。安禄山之乱时,唐僖宗从长安逃到四川,却 见市场上有私人印的历本出售。各本的月大月小不一样,与政府发卖的标准本有别,而卖的人都说自己的历本是正确的。当地 人把他们送到官府究罪。官说:“你们不是争月的大小吗?差个一天半天有什么关系?这是小事。”于是把当事人赶出了公堂 。

  十分明显,四川的商人是翻印司天监的历本,用今天的话来说,是侵权,或者说是“盗版”。这本是违法事件,所以 出错也无法避免,审判官应该依法对侵权者追究责任。哪知这个官偏偏是个糊涂官,胡说几句,一场盗版案也就不了了之。

  

  政府三招防盗版

  撇开具体案子不谈,我们由此可知,侵权、盗版是古来就有的。在今天,这类事为法律所禁止,古代也是如此。那么 如何防止呢?由于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印书比手抄容易,这就给盗版带来了方便,因而从宋代开始,盗版日多,迫使政府不能 不管,于是便出面禁止翻印。宋人罗璧《识遗》一书说:“宋兴,治平以前,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

  没有申请而“擅镌”,也就是私自刻版,那就方便了盗版,要依法处理的。这是一。

  二是也在宋代,除了国子监刻印的一般经书而外,如有“新刊行文字”,必先将副本呈送官府看样,一方面是防“异 端邪说”,另一方面也是怕有人以刻新书为名,干那盗版的勾当。若有不遵法而行的人,则采取具体措施给予打击。

  三是对合法出版物给予保护。事前张贴榜文,说明某书由某处某人所出,他人不得“专一翻版”。这样的榜文,既是 事前预告出书信息,也是给盗版者一个警告。直到明清还是这样的。

  

  书末印上版权声明

  除了官府干涉外,书商自己也有保护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那就是,他们把自己的出版物向政府备案,以示合法,他人 无权翻刻。

  书商的保护措施还有:在书末印上一段版权声明。如元代陈在刻《古今韵会举要》一书时,声明如下:“实昨承先师 架阁黄公在轩先生委刊《古今韵会举要》,凡三十卷……今绣诸梓,三复雠校,并无讹误,愿与天下士大夫共之。但是篇系私 著之文,与书肆所刊见成文籍不同,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收 书君子,伏幸藻鉴。后学陈谨白。”

  这样的声明,当时用的人颇多,不过说法各有不同,字数有多有少而已。少的如明陈氏刻的《皇明文集》,其声明只 有六个字:“敢有翻刻,必究。”这完全是近代“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口吻。

  

  案子多不了了之

  这类声明,古人称为“牌记”。“牌记”式样并非一律,也不是明时才有。宋刻《东都事略》目录后有“眉山程舍人 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十六字,分两行写,外用边框。

  但是,“牌记”能起多大作用,就很难说了,因为宋、元、明、清各代因翻刻而构成侵权、盗版之罪的人有得是,原 书商或著者将这些人告到官府,如果原告是“有力之家,声气广通”,还可以得行其志;一般的,官府对这类官司是一只眼睛 睁,一只眼睛闭,往往如本文开头说的皇历历本的案子,不了了之。

  (::摘自《书香小品》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3月版定价:25.00元)

  

  反弹琵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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