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鲸业:行规如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8日14:50 新世纪周刊

  -李子

  捕鲸业的历史表明,在许多地方,并不需要正规的法律,人们就可以创造出有效的规矩

  捕杀鲸鱼,现在是很不得人心的职业,遭到许多人的谴责和抨击,这个行业也确实正在走向没落。不过,研究捕鲸业 的历史,却可以发现一个关于法律和经济的有趣现象,在捕鲸业这样难以集中管理、自由度极高的行业,人们却可以发展出有 效的制约彼此行动的规矩。

  最迟从18世纪中期开始,捕鲸业成为一项重要的产业,为人们提供大量油脂、肉、鱼骨等很有价值的东西。不过, 看起来捕鲸业内部要想形成有效的规矩,很难。想想看,在汪洋大海中,经常会有暴风雨,孤立的捕鲸船努力搜寻、捕获那些 游来游去的庞然大物,捕获的过程既危险又辛苦。捕鲸过程的高度分散和自由,似乎使任何规矩都很难发挥作用。而且,以1 8、19世纪的技术条件,一旦捕鲸船之间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即使想要简单地取证,也基本是不可能的。

  捕鲸船之间可能发生的最重要纠纷就是猎物的所有权到底属谁。在捕鲸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情况,比如,甲船以 鱼叉击中了鲸鱼,但鲸鱼负伤游走,几天后,负伤且精疲力竭的鲸鱼却被乙船轻松捕获。这时,如果判定乙船是鲸鱼的所有人 ,显然对甲方是不公平的。而且,这种规矩只能促使大家都不再辛苦地去追捕鲸鱼,而更愿意跟在其他捕鲸船后面,等人家下 手后再去捡便宜。这种激励方式当然会对整个行业的效率造成负面影响。

  那么,简单地规定先下手者就占有鲸鱼行不行呢?也有问题。客观上,捕鲸这项艰苦的工作确实需要尽可能的合作。 如果参与其中的其他人仅仅因为后出手就不能有任何收获,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合作了,许多负伤的鲸鱼就不会被最终捕获 。结果同样造成整个行业的效率下降。而且,这种简单的规定无视许多具体情况,必定难以实行,实际的结果只能是捕鲸船之 间难以在合作中建立信任。

  可见,好的规矩应该既不妨碍捕鲸船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尽可能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不是等着捡便宜,这样才能实 现行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

  行规化解纷争

  让我们来看看捕鲸业到底制定了哪些规则。

  首先,是系牢规则。按照这个规则,只要某条船用带绳索的鱼叉或者其他方式把鲸鱼和自己连接在一起,那么鲸鱼就 属于他们了。这个规矩主要盛行于英国海域。这里的鲸鱼主要是露背鲸,性情温顺,在被击中以后不会做激烈的反抗,也就是 说,那种鲸鱼被击中以后又逃脱的情况很少发生。这时,情况相对简单,因此,需要做的是让人们不仅投出鱼叉,还要充分控 制住鲸鱼,这样才算得到了所有权。

  在系牢规则下,如果某人不走运,击中了鲸鱼,却被它逃脱了,那就只好自认倒霉。其他人如果能走运碰到那条鲸鱼 ,那就归他了。类似的,如果在首次捕捉中,鲸鱼一下子被叉死,直接沉下海去,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一种失误——下 手太狠了,没掌握好分寸。这时没别的办法,捕鲸者只能割断绳索,眼睁睁地看着鲸鱼沉下去。过几天后,鲸鱼或许会浮上来 ,但却早就不知道漂浮到哪里去。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捡”到了死鲸鱼,那他完全可以据为己有。

  系牢规则所以能在英国海域实行,显然是因为不走运的人是少数。大多数露背鲸都不能逃脱,因此,除了极少数情况 外,系牢规则足以解决鲸鱼归属问题。

  可是,在北美海域的抹香鲸可没那么温顺。与露背鲸相比,抹香鲸游得更快,下潜更深,而且挣扎得更激烈。捕鲸水 手们往往不敢投出带绳子的鱼叉,那样的话,在抹香鲸激烈挣扎的情况下,船会很危险。水手们的通常做法是直接投出鱼叉, 力争击中抹香鲸,然后追赶受伤的抹香鲸,继续投出鱼叉,直到杀死抹香鲸为止。

  以这种方式捕杀鲸鱼,自然就没有办法使用系牢规则了,因此,在北美海域,主要适用的是另一种规则——鱼叉占有 规则。在这种规则下,第一个投出鱼叉并击中鲸鱼的船将拥有猎物。后来,北美的水手们还做出一种特别的鱼叉,这种鱼叉上 面系有一个明显的浮标。一旦鱼叉击中鲸鱼,浮标不但可以明确向其他人表示所有权,而且还可以帮助水手们在茫茫大海中继 续追击鲸鱼,并最终俘获它。

  显然,与捕获露背鲸相比,捕获抹香鲸更危险、更困难,因此,这时如果要求人们只有完全控制鲸鱼(比如系牢)以 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就会大大减小成功捕获的可能。这显然是行不通的,类似的规则也不可能为人们所接受。

  反过来,如果在抓捕露背鲸时使用这种规则,就会大大增加捕鲸者之间的纷争。人们会投出尽可能多的鱼叉,却并不 急着立刻把鲸鱼捕到手。可以想见,然后就是无穷无尽的争吵。换言之,在这时,人们将把更多的资源用于讨论分配而不是用 于生产。这样的规则当然不利于产出最大化,可不是好规则。

  除了这两种明确规定猎物属于某条船的规则以外,还有猎物分享规则。在某些条件下,鲸鱼确实可以分属不同的人。 比如,有人在海滩上发现因为受伤而搁浅的鲸鱼,按照惯例,这个人就有权和当初击伤鲸鱼的人分享鲸鱼。更常见的情况发生 在遇到成群抹香鲸时,这时,几条捕鲸船会协作出击,有的船投出鱼叉,有的船抓获受伤的鲸鱼。这种协作无疑会大大增加到 手猎物的数量,随之,大家平分猎物。

  打破法律中心论

  正是在这些非正式规则的制约下,捕鲸业在18世纪到19世纪一百多年的鼎盛时期中成功地保持了内部的协调和效 率。捕鲸者很少把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法院裁决。只是到了19世纪中后期,诉讼案件才出现了一些。这时出现了一些诉 讼,其实也表现了如捕鲸业规则这样的非正式规则的一些特点。

  到了19世纪中后期,由于此前一百多年的大规模捕猎,鲸鱼的数量大为减少。捕鲸业已经不可避免地开始走下坡路 了。在行业发展充分时期,人们所以遵守非正式的规则,不但是因为这些规则符合行业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如果有人不 遵守这些规则,即使他可以在某一次事件中得利,也会由于遭到行业内舆论的谴责而在以后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总体来说 ,遵守规则更为有利。即使在某一次事件中承受一些损失,以后也有机会弥补。可是,随着整个行业开始走下坡路,人们意识 到也许干不长了,这样一来,以后的弥补就不再有吸引力了,眼下事件中的得失就变得更加重要了。既然不用考虑以后,那么 现在能多捞一些就多捞一些。于是,纠纷就不那么容易解决了。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非正式规则来说,多次、长期的来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人们面临的都是一锤子买卖,都是和陌 生人打交道,就很难发展出非正式规则。这时,依靠国家强力支持的法律体系就更具优势。

  研究捕鲸业的人还发现,实际上捕鲸业内部的彼此关系远比外界想象的要广泛和深入。虽然捕鲸要在茫茫大海中进行 ,但捕鲸船往往只从少数几个港口进出。因此,捕鲸者之间不但不陌生,反而往往都很熟识,甚至彼此结亲。如果两艘捕鲸船 在海上相遇,船长还要在一条船上举行聚会,大家聊聊天,交换一下信息,新出海的捕鲸船还会给那些离家已久的人捎带邮件 。正是这种密切的内部联系,使得捕鲸业可以在内部建立起有效的制约机制。

  不仅捕鲸业,其他许多行业内部也都存在着行之有效的非正式规则。正是因为这些规则是非正式的,所以执行的成本 趋于最小化,而效果却非常灵活有效。推行法治并不意味着要一律以正式的法律替代这些非正式的规则。这种“法律中心论” 的观点实际上正是对法治原则的最大违背。真正有生命力的法律并不存在于逻辑中,而存在于人们的实际生活经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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