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罪与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6日12:06 《法律与生活》杂志

  一个“老贼”,30年间有些特别的人生年轮,刻满物质日益丰盛、法律渐渐宽容的累累印记;

  一个个贪官,“前腐后继”,以令人叹惋的轨迹,留给后世一面镜子;

  一个又一个杀人凶手,以青春生命的教训,促成死刑复核权回归,越来越多的后来者得以“法下余生”……

  1978~2008,30年间,在关涉触犯刑律者权益的前沿地带,中国法治的腾越,已然成为改革开放之树结出的鲜艳果实。

  一个“老贼”的30年

  文/曾智湄

  提要:周礼的30年正是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30年,而他的人生轨迹则折射了法律的种种变迁。

  周礼(化名)今年59岁,土生土长的北京人。从1977年至2007年30年间,他先后11次因盗窃身陷铁窗,累计被关押24年零6个月。最近的一次是2008年4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目前正在服刑。

  这30年的时间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司法改革不断向前推进,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的每一次进步和发展都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休戚相关,那些“小人物”的人生轨迹也恰恰折射了法律的种种变迁。周礼就是这群“小人物”中最不起眼却又最典型的一个。

  第一次盗窃

  1976年,周礼离婚。之后,他带着3岁的儿子从插队的山西回京。回到北京后,他通过关系在一家副食品商店当了一名售货员。

  周礼做售货员时,每个月只有26元工资。用这点钱,他不光要抚养3岁的孩子,还要照顾正在上学的弟弟妹妹。生活的窘迫、经济压力及懒散依赖的想法不断滋生,他开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977年,周礼生平第一次盗窃。当时,他在前门一家夜市喝酒。在看到一名男子半个钱包露在外面时,他在一阵思想斗争之后,动起偷窃之心。但在钱包到手的瞬间,他的行为被男子发现。

  周礼回忆说:“我当时飞奔着跑了,但一出门却撞倒了一名小女孩。我刚把她扶起来,就被人抓进了派出所。”钱包里有30多元钱,周礼为此被送去强制劳动了3年。

  1979年,全国人大正式表决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决定于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当时的《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分别适用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个主刑。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可以分为3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周礼1977年因盗窃行为受到了强制劳动的处罚。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决定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因此,1980年2月,当周礼再次因为盗窃被抓时,依照当时的规定,他被判处劳动教养2年,1981年又延长劳教1年。

  一次与十一次

  在周礼生平的11次盗窃行为中,多数盗窃的是钱款,但也有其他物品。1983年,周礼盗窃的就是当时具有相当经济价值并紧俏的粮票。1990年,他盗窃了当时流行的通讯工具——传呼机。

  在这些年当中,回顾我国历年其他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到,1990年有关于盗窃粮票、油票的司法解释。后来,随着我国股市的发展,又有了关于盗窃股票、债券的司法解释。1994年出台了关于盗窃发票的司法解释,2007年出台了关于盗窃数量较多的自行车和机动车的司法解释。

  从第一次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走上盗窃之路后,周礼的生活就彻底发生了变化。

  第一次的盗窃经历以及被强制劳动的3年,似乎并没有把周礼教育改造为一个知法守礼的好公民,以后的他仿佛成为了西西弗斯,那一次次的盗窃也不过是将巨石一次次推向山顶,又一次次地掉下来。工作丢了,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他不断地被劳动教养,甚至蹲监狱,被放出,再被劳动教养、蹲监狱。这中间,他在监外最长的时间也就是两三年,最短的甚至只有几十天。他唯一的儿子也因为没有人照顾,十几岁时就出去练武功,后来去山东当了道士。

  30年间,我国关于盗窃财物数额的规定也不断发生变化。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84年解答》)对1979年刑法中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般可以200~3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400元。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1000~1500斤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般可以2000~3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4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10000~15000斤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92年解释》)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了新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这一次的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可以说,周礼每一次的盗窃数额都不算大,但根据《84年解答》和《92年解释》中都有关于惯窃罪的规定: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生活的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在周礼1983年、1990年和1995年的三次作案中,其行为显然符合当时惯窃的法律规定。

  从这段时间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见,由于当时我国处于社会改革之初,社会变革带来社会治安的变化,经常的小偷小摸行为是当时打击的重点。

  随着市场经济转型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治也在完善。

  1997年,《刑法》去除了关于惯窃罪的法律规定。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84年解答》中规定的“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修改为“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 也可以劳动教养; 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在周礼的11次作案中,7次因为盗窃被劳动教养。

  变迁

  2008年春节前的1月25日,周礼来到北京西客站广场售票窗口排队买票,打算去山东探望自己出家的儿子。在排队等待时,他看到站在身前的一名男子把买票的钱放到了外兜。“我当时脑子嗡的一乱。”周礼回忆那次看见钱时的情形。他说,犹豫一下后把手伸进了该男子兜内,将2000元现金偷走。盗窃得手的一瞬间,周礼被值勤民警当场抓获。

  周礼回忆自己这30年的生活,言语中虽然承认自己有依赖和不劳而获的思想,但更多的是强调客观的原因,认为自己劣根性并不严重,是自己经历的这30年社会的变革和法制的不健全导致的。

  周礼这30年的盗窃经历,可以说反映了我们国家在这30年经济和社会变化中对于盗窃行为处罚上的变化,也反映了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变化。

  盗窃罪是我国第一大罪。从全国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来看,盗窃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0%~30%。1998年,占全年整个刑事案件的44%。从2003年的全国司法统计来看,居于前十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居整个刑事案件首位。盗窃犯罪还涉及所有财产犯罪和有关经济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公共设施)、计算机犯罪等30多种犯罪界限的划分,盗窃案件及与其相关的案件,至少占整个刑事案件的50%。

  目前,盗窃罪量刑幅度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做了新的调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法定刑方面,1997《刑法》第264条对1979年《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处罚作了修订。根据该条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划分为4个档次: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和旧刑法时代相比,盗窃罪主刑的立法应当说是轻缓有余,但这是立法者在其价值趋向基础上所做的理性选择:第一,刑事立法降低了盗窃罪的定罪起点,进而拓宽了盗窃罪主刑的适用范围,体现了立法的从严;第二,刑事立法严格限定了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死刑),除法定的两种情况可以适用死刑外,在整个盗窃罪的其他条款中不再隐含死刑的后果;第三,刑事立法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自由主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降低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变化,不仅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盗窃罪主刑的轻缓,而且也体现了立法者对盗窃犯罪者生命、自由权的极大尊重,显示了立法的进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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