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占平:情牵杀人凶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6日12:0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李秀平 通讯员/姜秀远

  提要:撩开“罪大恶极”的面纱,他让我们看到了杀人犯的真实人生;多年为由弱者沦为杀人凶手的年轻人奔走呼号,终于有了意想不到的收获:死刑数字的大幅度减少!

  一部死刑犯30年间命运变迁的历史,就装在朱占平的心里。因多年来倾情关注死刑犯权益,他既是我国死刑制度飞速进步的见证者,也是改变死刑犯命运的参与者。

  他为挽救在羞愤之下致人死亡的董伟的青春生命而请求“刀下留人”之举,堪称标志性事件。它成为死刑复核权回归、“法下留人”打开新篇章的界碑——从此,许多像董伟一样的杀人犯得以留住生命。

  难忘的死刑逝者

  “董伟,我就不说了吧。”直到今天,董伟依然是朱占平心中的痛。在2008年4月16日接受本刊记者电话采访,回答“您难忘的死刑犯”的提问时,他细说了3个被行刑的人,唯独对董伟“轻描淡写”。

  但董伟注定无法忘怀,不久前,他刚把《枪声未响,我就不会停止努力》一文发在自己的博客上。那篇以第一人称写就的文章里,完整地记录了2002年4月末,他为了挽救因杀人而临近刑期的董伟年仅26岁的生命,奔波千里赶赴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刀下留人”时,一夜之间“鬓角出现了一缕白发”,在得到“暂缓执行”的信息后流下热泪的点点滴滴。

  朱占平的另一个身份,是陕西省作家协会会员。当年从京城回到西安,他在“人到中年”网站赋诗抒怀:“平冤狱赴京华/一夜愁白两鬓发/千里奔波无所憾/愿求公正到万家。”

  然而,“枪下留人”事件最终以董伟被执行死刑而画上句号。

  董伟之死,给朱占平的精神世界造成重创。事发后的一个多月,他“沉寂”在家,不再发表任何关于案件的意见,不再接任何案子,甚至不想再做律师了。

  董伟虽未被“留住”,公众却因此认识了朱占平。他的声名在“死刑犯”家属的圈子远播,全国各地向他求助的人不计其数。为此,他又站了出来,为包括封三娃在内的多名“死刑犯”做了辩护。

  23岁的封三娃曾是个身手不错的特种兵,退伍后,他在出外找工作期间屡屡受挫。最大的一次挫折,来自城管的不公正执法。因之陷入困境的封三娃,走上一条不归路。

  2003年6月10日,封三娃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区拦下一辆出租车来到郊外后,持刀威逼女司机将6万元打入自己账户。女司机表面答应,并把一部手机和130元钱给了封三娃,尔后却高呼“救命”,并欲借机开车逃走。

  封三娃被激怒了,他举起刀,一边痛哭,一边挥刀刺向女司机。在连中52刀后,无辜的女司机惨死在自己的车内,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留在永失母爱的世界。

  案发后,封三娃潜逃。9天后,警方辗转数千公里,在陕西省延安市一处建筑工地将其抓获。随着中央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对案件侦破过程的全程报道,封三娃恶名远扬。

  案件一审开庭时,朱占平为封三娃进行辩护。他了解到,封三娃在靠张贴小广告谋生时,城管人员搜走他的3000元现金,却只给了一张500元的罚款收据。“你拿了我的3000块钱呀,为什么说是500元?”“你敢再说3000元?我说500元就是500元。”封三娃的抗议,归于无效。事发后,他用身上最后一点钱买来一把刀,发誓报复那位城管。在寻找城管人员无果的情形下,他挥手拦下了那位女司机驾驶的出租车……

  封三娃犯罪的消息经央视等媒体的报道而广为传播,他的战友和同学得知他的犯罪根源后,纷纷集资,表示要代贫寒的封三娃对女司机的亲人进行赔偿,以挽救他的生命。

  后来,朱占平代表封三娃一方与女司机的亲属达成一项赔偿协议:如果封三娃被判处死缓,他的战友和同学代他承担一笔足够死者的孩子完成高等教育的费用(数额为12.6万元)。在他的努力下,合议庭法官和公诉人也一致同意这个方案。

  但是,方案最终被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否决,封三娃被宣判死刑。

  像没能留下董伟年轻的生命一样,封三娃的死,令朱占平唏嘘不已。另外,他也对受害人亲属深为怜惜,因为随着封三娃的伏法,那笔近13万元的赔偿,与他们失之交臂。

  在22年律师生涯中,朱占平曾为许多杀人凶手出庭辩护。尤其是早些年,由于无论法律制度,还是执法者和公众的立场,都单一地站在受害者一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坚不可摧。董伟和封三娃的杀人偿命,便不足为奇。

  留住生命的欣慰

  那阵喧天的锣鼓已敲过两年之久,至今依然回响在朱占平的心灵深处。

  2006年2月13日,陕北省子洲县周家硷镇3个村庄的数千村民倾巢而出,以喧天的锣鼓和奔放的秧歌迎来他们心中的英雄朱占平律师。

  父老乡亲之所以如此隆重感恩,是因为他在不久前的一次二审中,救下了村里一个名叫万波的孤儿。

  刚迈过18岁的“成人门槛”不久,身世可怜的万波就沦为“杀人犯”。

  据朱占平介绍,万波还有一个比他小3岁的弟弟,父母双亡后,兄弟俩在好心人的帮助下,进入一家儿童村生活。几年前,一个老板收养了这对可怜的小兄弟,宣称要供养他们上大学,却让他们在自己的工厂做童工。厂里的一个保安,看他们是孤儿,经常欺负兄弟俩。万波告诉朱占平,那个保安经常把自己的活派给万波兄弟干,还强迫他们为他扫地、打饭、洗袜子。他稍不如意,对小兄弟俩非打即骂。

  2004年3月的一天,气愤至极的万波揣了一把刀,把那名保安叫到宿舍,想“教训”他一下。一番争吵打斗后,万波拔出了插在腰间的刀……

  保安死了,死于失血性休克。逃亡数月后,万波投案自首。

  一审时,法院通知万波那位老板“养父”为他请律师,遭到老板的拒绝。不久,万波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

  消息传回万波的老家陕北子洲县周家硷镇之后,全镇3个村的父老乡亲坐不住了。他们奔走相告,联名上书公检法领导,请求留下万波的“小命”。

  与此同时,村干部力邀朱占平出山,为万波做二审辩护。就连关押万波的看守所所长,也拜托朱占平:“好好给辩护一下,这娃太可怜了。”

  二审开庭时,朱占平动情地陈述了孤儿万波的弱势地位和在“不能忍受欺辱,一时激愤”之下犯罪的原因,希望法院不要对这个“无人牵挂的孤儿”判处极刑。

  朱占平的辩护词打动了法官。2005年6月,二审法院将判决结果改为“死缓”。

  转年春节,那阵喧天的锣鼓,为朱占平而响。

  留住孤儿万波18岁的生命,令朱占平欣慰万分。他把正在宝鸡服刑的万波,称为“孩子”。

  和万波一样,陈先华也是在二审时,被朱占平“救了一条命”。

  在朱占平眼里,陈先华与同是陕西人的杀人犯邱新华,有几分相象。

  那天,陈先华来到村里的詹木匠家磨斧头,进门后一直边聊天边帮詹木匠干活。猝然间,他举起斧头用斧背照着詹木匠便是一通“捶”,捶倒詹木匠并顺手“捶”了他的女儿后,奔跑到村子里。在村里,他见谁“捶”谁,在“捶伤”另外3人后,陈先华被乡亲们制服。

  无辜的詹木匠死了,其余4人,3人轻伤,1人轻微伤。

  因为“罪大恶极”,陈先华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面对这一结果,连家属都觉得陈先华“没救了”。

  朱占平却抱着极大的信心,为这个有些特殊的杀人凶手提供法律援助。

  案发后,先后有两家机构的鉴定结果表明,陈先华是个有精神障碍的人。西安市精神卫生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认为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既然法律规定对一个精神病人,可以减轻刑事处罚,就应该依法办案。”所以,朱占平的辩护请求是:“给被告人与其责任能力相匹配的处罚。”

  二审法官没有让他失望,陈先华一案被改判为死缓。

  从多年的刑事案件代理实践和对死刑问题研究中一路走来,朱占平深知,放在从前,陈先华“必死无疑”。正是由于亲眼看到,在死刑案件处理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法者越来越尊重生命——包括死刑犯的生命,孤儿万波和精神病人陈先华“活了下来”。

  渐渐地,在朱占平心中,董伟和封三娃之“死”的遗憾正被万波、陈先华的“生”而冲淡。

  “法下留人”时代来临

  自2007年1月1日起,越来越多像万波和陈先华一样的杀人凶手得以活了下来。因为自这一天起,“下放”多年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死刑案件二审告别“书面审理”恢复为开庭审理。

  这标志着,中国司法进入了“少杀慎杀”的“法下留人”时代。

  自198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朱占平便开始和死刑犯打交道。他深知,20多年里,从“刀下不留人”到“刀下留人”,再到“法下留人”,是个由缓慢积累到突变的过程。

  即使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已诞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民众甚至执法者心中“杀人偿命”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那时,“由于对人的生命尊重的意识比较差”,一些法官甚至有“杀人冲动”。

  在此背景下,像董伟那样杀死调戏自己女朋友的有过错的被害人,一样无法获得法律宽恕;像佘祥林那样证据有瑕疵的案件,一样做了有罪判决……

  但是,在董伟案之后,朱占平辩护的很多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二审时被改判了。

  万波的命运,代表在司法实践中,弱者会受到宽恕;而陈先华案的改判,表明法官越来越尊重法律;而在朱占平眼里,“放在过去,必死无疑”的吕光,在杀人后,也得以活了下来。

  陕西青年吕光,在离开广东佛山前,和一个废品收购者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把冰柜、消毒碗柜、烤箱等一批物品卖给对方,对方拉走了大部分东西,却只出350元钱。愤怒之下,吕光出手了,结果要了对方的命。因为死者有错在先,法官“从考虑平民愤转而考虑案件成因”,吕光“生还”。

  这样的变化,渐渐奠定了死刑制度走向人性化的基础。

  今天回首往事,在朱占平眼里,董伟案和佘祥林案一样,因为“推动着死刑制度的进步”,而成了“里程碑式的案例”。

  他的“枪下留人”行动虽然以没有留住董伟的生命告终,但是,一场“法下留人”的制度性变革却就此拉开了序幕。

  “董伟一案,引起了全民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引起了司法界对死刑问题的反思。”今天,朱占平把董伟事件放在大背景下考量。他记得,“枪下留人”事件发生后,一度时间,他本人先后应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等机构之邀,参加了多次关于死刑制度的研讨会。

  而从各种研讨会上发出的声音,比如“不能用一纸通知,让本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死刑复核权永远下放”,显然被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决策者听到了。

  “董伟被执行死刑的第二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公开场合谈到死刑复核权回归的问题;第三年,开始做这方面的准备工作;第四年,这项权力回归。2007年1月1日,最高法开始行使这项权力。”朱占平对这份时间表,了然于心。

  而这项制度回归一年多来,“看得见的变化”,令朱占平感到“非常欣慰”。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大为减少。“以前,可杀可不杀的,杀掉了;现在省高院特别谨慎,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了。这样一来死刑数字大大下降了,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驳回15%左右的案件,我估计死刑数字的减少在50%以上。” 朱占平说。

  这意味着,在死刑判决上,“无罪推定”的原则,一举摧毁了“无罪从轻”的潜规则。这样的巨变,“是崭新的制度导致了观念的变化”。

  就这样,死刑制度的建设,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学者的研究推动了制度完善,制度的确立革新了司法人员的观念。

  附录:30年死刑大事纪

  1.“反革命”的消失

  1997年修改《刑法》时,“反革命杀人罪”这一罪名,与“反革命罪”中的其他罪名一并消失。政治的影子,在法律中渐渐消退。

  2.普通盗贼不再被判死刑

  1997年修改《刑法》时,盗窃罪中的死刑判决,只保留了“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两种情形。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的时代来临。

  3.死刑复核权收回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意味着,中国司法进入“少杀慎杀”时代。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