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贪官轨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6日12:0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吕娟 实习生/徐姗姗

  凤毛麟角

  1979年4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则独家新闻,黑龙江省破获了一起该省最大的贪污集团案件,首犯原黑龙江省任宾县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王守信(女)自1971年11月起,“利用手中的职权,成为当地的‘煤霸’,四处拉关系,托门路搞煤”。在倒买倒卖计划外特批煤的过程中,与同伙贪污和侵吞物资折价共计507702元。

  1979年10月20日,50余岁的王守信被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1980年2月8日,宣判大会在哈尔滨工人体育馆举行,5000人的场馆座无虚席。会后,这名当时的23级科员被押赴刑场,立即执行了死刑。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并宣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重建在“文革”中被摧毁的公检法机关,并保证“两法”的顺利实施,全国各机关选派了一批优秀干部充实公检法,24岁的张燕生在这一年被从原先工作的农林局共青团借调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若干年后,已经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张燕生经常为自己最初搞不清法官的概念而忍俊不禁:“当时的人们只从外国影片中知道律师这个职业,把它等同于法官,而且认为法律就是惩罚犯罪,就是刑法。”

  与张燕生同批选派进法院的还有24岁的姜京生,在这批“文革”后最早的法官的印象中,从1979年到1982年,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处理“文革”中大批的冤假错案。“贪污受贿案在当时是凤毛麟角,即便有,犯罪情节与手段也比现在简单得多,很多是涂改账目,开大头小尾的发票等,主体往往不见得是多高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是国营企业的出纳、会计、采购人员以及受委托有可能接触公款的人。”

  让姜京生记忆犹新的一起贪污案是,一家鱼店的售货员,利用切鱼的砧板上的裂缝,每天点钱时将零钱藏到缝下,下班后再将钱偷偷拿走,以此方式共获利1000余元。“这在当时就是严重的贪污行为,这名售货员因此被判刑5年。”

  而在此种背景下,王守信案被当时的媒体喻为“轰动海内外的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

  螺旋式上升

  1985年6月,《法律与生活》杂志以《贪污“文革”查抄物资的蛀虫》为题报道了原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道办事处干部赵锡善在负责发还“文革”查抄物资工作中,侵吞、截留被查抄户财产共计130000余元,并因此获死刑。这是《法律与生活》自1984年创刊以来报道的第一起“罕见的特大贪污案”。

  “砰”!一声枪响,一个罪恶的身躯倒下了。

  丑陋的面孔,隐隐露出狡猾和奸诈。弯曲的身体,可以看出这个大贪污犯死亡前作恶多端。

  这是当年媒体用来形容“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的统一口吻。

  此后几年,一些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的报道开始陆续见诸媒体。

  1986年,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郊支行潘黄营业所总账会计孙永祥、潘黄乡水产村滴塑瓶盖厂承包负责人袁长高等人内外勾结,采用涂改银行限额结算凭证、开空头凭证等手段,骗取银行库款193万余元,分别被以贪污受贿罪和贪污行贿、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成为我国建国以来银行系统发生的最大的贪污案。

  就在这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在毫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两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调整工作部署,提出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8年,以贪污类案件审结的、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罪犯就达13人,其中一人达343万元;审结的受贿类案件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罪犯有12人。

  而1989年,广东省仅上半年查出的受贿案件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就有35件,50元~100万元的2件,100万~500 万元的2件。

  20世纪90年代初,一位检察系统的官员在一篇分析文章中指出,从1979年到1989年的10年间的统计数字表明,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直呈螺旋式的上升趋势。

  59,39,29

  20世纪90年代初,“钢铁孽虎”管志诚案震惊全国。

  原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于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间,勾结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联合经销处运输计划专业员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与一些企业进行购销、运输钢材、销售汽车、煤炭等经营活动中,以“计划处运费”、“指标费”、“分利”等名目,先后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141.83万余元,贪污公款人民币8.219万元。

  1991年7月18日,管志诚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时年60岁。

  1991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经济犯罪审判庭,姜京生任该庭副庭长,后任庭长。“一方面是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另一方面是公权力进入市场,从而导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为个人权力寻租等问题。”在姜京生的印象中,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大量新形态、新内容的经济犯罪手段让法院应接不暇,“甚至吃过亏”。

  管志诚案是姜京生和同事们在经济犯罪庭办理的首起专案,数个月的埋头苦研卷宗和调查核实,而在今天的姜看来,其实管志诚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涉案数额在当时也不是最大,更具意义的是,从管案开始,“59岁现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这些人多数有光荣的历史,曾为人民做过不少好事,但在即将从要职退下来的时候,开始产生‘付出太多,得到太少’、‘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心理,在离退休之前大捞一把。”

  与此同时,更为光怪陆离的贪腐现象产生。

  “权色交易”、“性贿赂”几乎成了官员贪腐的副产品。管志诚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中,近乎一半给了身边两个号称“干女儿”的情妇;湖北省荆门市原市委书记焦俊贤,把一个小学文化、发廊“三陪女”培养到了该市开发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三个局的副局长的位置上;而随着原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北京市财政局局长王宝森贪腐案的大白天下,“官场情人”、“包二奶”现象几乎成为贪官倒台的普遍内情。

  对比起来,“贪内助”、“枕边风”的家族式腐败似乎略显稀松平常了。20世纪90年代,江西省原鹰潭市副市长魏时中、青海省原人大副主任韩福才、山东省原滨州市市长杨永新均因经不住妻子怂恿索贿的“枕边风”,在贪腐的歧途上越走越远。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全国共有3万多名县级以上官员、2000多名地厅级以上官员、90余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因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全国检察机关1990年至1998年共受理腐败案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110余万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人员达60余万人,在这些案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

  而在涉案金额上,20世纪80年代,贪污犯罪数额在百万元以上,即可列入贪污犯罪“排行榜”,然而进入90年代,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千万元大案时见披露,甚至有了上亿元大案。“中国烟王”褚时健贪污受贿达5000多万元之巨,挪用公款2.7亿元;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国家财产达1.5亿元,创当时全国个人贪污公款数额之最。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迈入21世纪初,贪腐轻龄化成为一种更为堪忧的趋势。1997年,29岁的丁仰宁终于摘掉仕途7年副职的帽子,成为前福建省政和县县委书记后,迅速靠卖官鬻爵起家成为这个贫困县的“百万富翁”。而在丁任“一把手”的3年间,参与卖官、买官的大小官员246人,其中,大部分年龄在35~40岁之间。

  其后,河北巨贪李真案将“39岁现象”演绎得登峰造极。

  但很快,39岁贪腐者已成前辈。2000年,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5岁以下青年犯罪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2001~2004年3年间共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中,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19人,占案件总数的17.6%,天津市检察院2000年查处的212件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0岁左右的54人,占总数的25.5%。“胆子大、位轻权重、手段高明、贪图享乐、行为疯狂”成为这个年龄层的普遍作案特征。

  从“一把手”到“全系统”

  2006年,湖南郴州官场地震引出了一系列惊天大案,使郴州成为研究中国腐败现象的一个标本。郴州官场“一把手”、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涉嫌受贿1325万元,另有30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随着其后郴州诸多贪官的相继落马,李大伦领衔下的“一把手专制”群贪相得以暴露于众,从而深刻揭示了郴州官场地震的震源。

  李大伦最突出的性格特点就是“霸道”。“每开会必骂人”是郴州官员对李大伦最深的印象。在“嘉禾拆迁事件”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狠话闻名全国。李大伦在辖下安仁县调研工作时,因一位乡政法委书记在会场打哈欠,被李大伦当场撤销了一切职务,但真相却是这位政法委书记前夜加班工作,一宿没睡。李得知事实后仍不置可否……随着嘉禾拆迁风波、嘉禾高考舞弊、竹园宾馆淫窝、珠泉商贸城拆迁事件、全国公积金第一案、难以计数的矿难事故等腐败大案在郴州发生,为了对付新闻媒体,在李的授意下,郴州市出台了一份“红头文件”,规定郴州境内任何单位、机构和公职人员,未经市委宣传部门许可,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违者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和组织处分。他甚至放狠话:“如果媒体来曝光,就把他们的照相机、摄像机砸了再说!”

  这是媒体事后捕捉到的李大伦任郴州“一把手”期间的几个镜头,事实上,这已经成为近年“一把手”贪官的典型性格。从近年发生的腐败案件中,大大小小的“一把手”犯罪占了很高比例,上自官居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市委书记的陈良宇,下至贪污千万用于炒股,成为“甘肃第一女贪”的甘肃省电力公司原财务处处长顾慧娟,“‘一把手’们手握用人权,甚至负有监督他责任的人还由他任命,”姜京生认为,这样的权力架构使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不滋生腐败才是奇怪”。

  而几乎成为“一把手”贪官衍生物的系统化腐败随之露出水面。

  李大伦落马后,其下158名官员和企业老板被牵出,引发郴州官场地震。2005年,围绕着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案的暴露,向上,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其中,韩桂芝一次就收受马德送上的80万元人民币转给了其妹;向下,则牵涉到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有半数以上县市的处级以上干部涉案,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牵扯进去。

  在“一把手”的庇荫下,贪腐形成了极致化的官场“食物链”,“高官吃大官,大官吃小官,小官吃百姓,这样形成的利益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又十分安全隐蔽,如果不是保护伞之上的机构查处,这样的链条几乎是滴水难进”。

  而在这样的保护伞下,贪官们难填的欲壑也被演绎到了极致:据报道,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几乎每周都要专程飞往香港美发,原沈阳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甚至在家里打了一棵纯金树,把收受的名表和珠宝都挂在上面,随时瞻仰。

  30年贪官路和司法实践的并行似乎产生了一个“尴尬”局面: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处罚的起刑点不断提升,刑罚量也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却呈高发趋势,大案、要案居高不下,“贪污不判死刑”成为备受人们诟病的司法现状。

  而有着30年经济犯罪审判、辩护经验的姜京生则认为,经济犯罪慎用死刑,甚至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取消死刑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国际司法趋势,“将金钱与人命画等号不是文明、理性的现代法制观念,消除贪官的根本在于消灭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完善各项社会体制,而这些,不是单纯的司法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

  链接:惩治贪腐30年法制行

  1.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改变了传统的贪污罪的概念,将受贿罪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并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和“渎职罪”两章之中,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对贪污罪在立法上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对受贿罪则没有规定死刑。

  2. 1979年7月1日,人大通过《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受贿罪的内容作了补充,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根据贪污所得数额和情节分四个档次具体规定了处刑标准并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同时,增设了挪用公款罪,将其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

  4.1997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的新刑法中,将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中排除,并以新的罪名明确规定下来。

  5.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按贪污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可适用的刑种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对行贿罪的法定刑规定了三个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已与受贿罪协调起来;对单位犯行贿罪、受贿罪的,则实行双罚制。《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论犯罪数额该杀,但被告人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酌定情节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6.1997年《刑法》将邮政工作人员在收发邮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的,由原来的贪污罪改定为盗窃罪,更准确地反映了该罪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的本质特征。

  (以上资料由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武绍智提供,特别鸣谢!)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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