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宗遗留文物“圣旨”引发观赏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7日11:14 法制与新闻

  □ 庭审现场 □

  公元1369年、1377年,明太祖朱元璋先后下发两道圣旨,敕封大臣王美为忠武校尉,管军千户。600多年 过去了,王美的后人已达数千人,当年的家传宝贝也成为了珍贵文物。为了一睹圣旨的风采,王美的后人频起纷争。2007 年12月5日,王仁柏、王仁林等9名王美后人将同为王美后人的王义兴、王义生等4兄弟告上法庭,请求行使王美后人对圣 旨的共有权和观赏权,从而拉开了全国首例观赏权官司的序幕。

  9名王美后人走上法庭,还有数千名王美后人翘首期盼。那么,王美的后人对这两道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和观赏权呢 ?2008年5月下旬,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给了人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辛祥/文

  朱元璋两道圣旨引发两场官司

  且说当年王美接到明太祖朱元璋的两道圣旨后,便将圣旨供奉珍藏。王美去世后,这两道圣旨如何流传人们便不得而 知。当这两道圣旨再次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时,已经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

  1987年,会同县在全县开展文物普查,普查人员听到群众反映:金子岩乡品溪村王礼仁家存放有两道圣旨。经工 作人员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王礼仁终于同意将两道圣旨借给县文化局作文物展览使用,期限为3个月。

  不久,两道圣旨如期展出。圣旨质地均为黄绫绸布,依然完好如新,字迹为毛笔所书的楷体,清晰工整,遒劲有力。 圣旨长、宽分别为1.8米、0.33米,经有关专家鉴定,正是600多年前明太祖朱元璋敕封王美官职所下的两道圣旨。

  原来,王美与朱元璋同为安徽凤阳人,在元朝中央官居要职,曾任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的枢密院副使,归顺朱元璋 后,因“勇而有智,任事公勤,历岁从戎,备谙于军务”,深得器重。公元1369年,明太祖下旨敕封王美忠武校尉,管军 千户。1377年,明太祖再次下旨敕封王美上述世袭职务。后来,王美驻军于现在的靖州、会同一带,并卒于此地。

  没想到,这两道圣旨展览后没多久,就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6月28日,品溪村王义兴、王义生、王义龙、 王义凤4位同胞兄弟将王礼仁告上了法庭。

  王义兴等4兄弟诉称:他们是王美的第十九代孙,朱元璋敕封王美的两道圣旨,是他们家世代相传的传家宝。文革期 间破四旧立四新时,为防圣旨被造反派收缴和毁坏,他们将圣旨移放至老屋楼顶上。1971年父亲去世,圣旨便由他们的母 亲保管。1975年4月,他们家对房屋进行更新改造,请王礼仁帮忙,王礼仁发现圣旨和族谱后,将圣旨借回家欣赏。后来 ,他们家多次要求王礼仁归还圣旨,王礼仁总是推托。现王礼仁已将圣旨交至县文化局,他们要求将圣旨返还。

  王礼仁则辩称,从他记事起,圣旨就由他家保管。1946年,他被国民党抓了壮丁,后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19 57年退伍回乡。回乡后,他才发现圣旨不见了。1975年4月,他在原告家发现自家遗失多年的圣旨,才将它拿回家继续 收藏。圣旨本来就是由他家收藏的,希望法院将圣旨判归自己所有。

  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975年4月,原告家更新房屋时请被告和另外两位村民帮忙,这两位村民均证明被 告从原告家拿走圣旨属实。而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在此之前圣旨曾由其家人长期保管,亦不能举证证明后来圣旨系因何原因转由 原告家保管,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该院于1989年8月9日判决:该两道圣旨所有权应属原告;但文化行 政部门应予收购,对圣旨收藏人的奖赏办法由原告与收购部门商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文化行政部门因故没有收购这两份圣旨。王义生通过多方努力,于1992年4月22日从县 文化局将两道圣旨取回自己家保管。王义兴、王义龙及王义凤获悉后,在十几年间,多次向王义生提出观看圣旨的要求,均被 拒绝。于是,在第一场官司尘埃落定将近20年后,又一场官司在4兄弟间展开。

  2007年6月12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义兴、王义龙、王义凤诉王义生保管权纠纷案。经主审法 官耐心细致调解,4兄弟念及手足情谊,主动摒弃前嫌,就圣旨的保管事项达成了由王义生继续无偿保管两道圣旨,王义兴、 王义龙、王义凤一次性补偿给王义生1.05万元的调解协议。2007年7月12日,王义兴、王义龙、王义凤3兄弟观赏 到了久违的圣旨后,将1.05万元补偿款交到了王义生手中。

  两场官司先后落下了帷幕,人们想不到的是,一场奇特的观赏权官司的序幕又悄然拉开……

  原告:祖宗留下的圣旨,后人有权观赏

  王义兴、王义生等4兄弟对圣旨保管权的诉争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中国剪报》、《湖南科技报》等报刊对这一案件 作了大幅报道。在4兄弟的保管权纠纷平息后不久,又有王美的后人“盯”上了这两道圣旨。

  “都是王美的后人,圣旨凭什么是王义兴、王义生4兄弟的,我们就没有份呢?难道我们要观赏圣旨,祭奠祖先,还 要他们4兄弟同意不成?”王美的第十八代后人,王义兴、王义生等4兄弟的叔父,年近九旬的王仁柏老人首先发难。

  “对啊,祖宗留下的圣旨,我们后人都应当有份。”王仁柏的儿子王义炳、胞弟王仁林以及侄儿王义荣等人纷纷表示 赞同。

  王仁柏、王仁林、王义炳等人找到王义兴、王义生等4兄弟协商,希望和平取得对圣旨的观赏权和共有权。孰料,他 们的要求一提出来,就被王义兴、王义生等4兄弟一口回绝。

  吃了闭门羹的王仁柏、王仁林没有放弃,他们聘请律师,准备用法律手段来讨回对圣旨的共有权和观赏权。2007 年12月5日,王仁柏、王仁林和他们的儿子、侄儿共9名王美后人,以王义兴、王义生、王义龙、王义凤4兄弟为被告,向 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仁柏、王仁林等9人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王美的第十八代、第十九代后人。明朝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敕封他 们共同祖先王美官职的两道圣旨,在解放前流传到了第十七代后人王昌月家收藏。王昌月生有4子:王仁松(4被告的父亲, 已去世)、王仁柏、王仁成(已去世)、王仁林。王昌月去世时,将上述两道圣旨交给长子王仁松保管。2007年7月,原 告方从《中国剪报》得知,祖传的两道圣旨现由王仁松之子王义生保管,并归属其4兄弟所有。原告方认为,圣旨并非被告4 兄弟的私有财产,他们作为王美的后人,对于祖宗遗留下来的、世代相传的两道圣旨享有与被告同等的共有权、保管权和观赏 权,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王美家族修有族谱,自明朝初年至今的600多年间,王美的后人已有数千人,其中不少人居住在会同县、靖州县一 带。王仁柏、王仁林等9人状告王义兴、王义生4兄弟,讨要圣旨观赏权的纠纷一进入诉讼程序,就引起了王美后人关注的目 光。这个案子与他们息息相关,如果原告胜诉的话,作为王美后人的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享有了圣旨观赏权。

  被告:我们是圣旨所有人,给谁观赏我们定

  会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桩奇特的观赏权纠纷后,向4名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时隔半年,王义兴、王义生、王义 龙、王义凤4兄弟再次因圣旨而聚首,只不过,这一次他们不再是对簿公堂的双方。

  王义生是4兄弟中的老二,当年,从王礼仁手中要回圣旨,他一直奔前忙后,为讨回圣旨付出了极大的心血;要回圣 旨后,他又精心保管了10多年,可以说,圣旨在他心目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王义生表示,圣旨是他们4兄弟的,而保 管权归他享有,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作证,就连《会同县县志》也在第八百一十九页载明,两道圣旨珍藏在王美第十九代孙王义 生家中。

  王义兴、王义龙、王义凤同样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这两道圣旨是历经波折才从王礼仁手中追回来的,就连他们3兄弟 要一睹圣旨,还要补偿王义生一笔钱。圣旨是他们4兄弟的,原告没有共有权,也没有保管权和观赏权。

  王义兴、王义生等4兄弟达成一致意见后,聘请了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唐乐群为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答辩 状。王义兴、王义生等4兄弟辩称:诉争的两道圣旨如何相传的问题,现在已无从考证。就连原告主张的,王昌月将圣旨交由 王仁松保管之事,也没有证据证实,因此,王昌月交王仁松保管圣旨的事实不能认定。但是,这两道圣旨由4被告的父母王仁 松夫妇收藏近60年是不争的事实。在4被告小的时候,每年农历六月初六的“晒谱日”,他们的父母都要按照民间流传已久 的习俗,翻晒圣旨。4被告作为其父母的继承人,在其父母去世后,理所当然地继承取得父母的收藏物——两道圣旨的所有权 。退一步讲,就算两道圣旨系王昌月的遗物,原告的起诉也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王昌月死于1938年,王仁松死于197 0年,按最长诉讼时效20年计算,原告也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至于原告主张他们系王美的后人,就应当对圣旨享有 观赏权的观点,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4被告是圣旨的所有权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他们在不损害圣旨的前提下,愿意给 谁观赏就给谁观赏,不愿意给人观赏他人也无法强制。

  法院:并非是后人就享有圣旨观赏权

  2008年1月14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圣旨观赏权案。9名原告和4名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还有几 名王美的后人旁听了庭审。

  法庭上,围绕圣旨的共有权和观赏权,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了代理意见。他说,圣旨的原始所有人是王美,从明初流传至今,按照约定及习 俗均是由长子保管,而非继承,因此,圣旨乃世代相传之物,其所有权归属于王美的后人,而不是仅归4被告所有。此外,圣 旨本身具有收藏、观赏及祭祖作用,是一笔精神财富,其流传并不能简单地适用继承法,而且,后人观赏和瞻仰先人之物,是 没有时效限制的,因此,王美的后人即便时隔2年,甚至20年没有祭奠祖先,也不意味着他们从此就不能祭奠,也不意味着 他们从此就不能瞻仰圣旨,缅怀先人。

  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和观赏权?这个棘手的法律问题没有难倒法官。主审法官指出,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观赏 权,取决于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那么,王美的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呢?回答是否定的。原、被告共同的祖先王 美是圣旨的第一任主人,王美去世时,是否立有遗嘱约定圣旨的流传,现在已无法知晓;原告主张按照约定及习俗,圣旨由长 子负责保管,而不是由长子继承所有,但此约定及习俗,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法律自然也无法确认。两道圣旨从法律意义上 讲属于“物”,在600多年的流传过程中,这个“物”的主人不断地发生变化。由于共同祖先王美没有约定,流传过程中也 没有固定的习俗,因此,应认定圣旨的合法占有人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单纯的保管人。此外,如果圣旨是王昌月交给4被告的 父亲王仁松的,因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王昌月交给王仁松的仅仅是圣旨保管权,也应当认为王昌月对圣旨的权属作出了处分, 王仁松继承取得的是圣旨的所有权,而4被告从其父母手中继承取得的也是所有权。本院1988年的判决,依法确认4被告 为圣旨的所有权人,而不是保管人。《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认为,4被告侵犯了他们对圣旨的继 承权的话,也会因为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丧失诉权。不难看出,不管从哪个角度讲,4被告对圣旨享有的都是完整 的所有权,而不是部分共有权。原告主张,只要是王美的后人就对圣旨享有共有权的观点,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法律规定 ,是错误的。观赏权是所有权的一项内容,附属于所有权而存在,其享有和行使归属于所有权人。本案中,是否允许他人包括 王美的其他后人观赏圣旨,取决于4被告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王美的后人没有圣旨的观赏权不等于没有对先人的祭奠权, 祭奠先人没有时效限制不等于对继承权的救济没有时效限制,法律不会将对先人的情感和合法权益的维护混为一谈。

  据此,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底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9原告请求享有两道圣旨共有权和观赏权的诉 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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