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毁高速公路护栏照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7日11:14 法制与新闻

  □ 以案说法 □

  一名男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汽车横穿高速公路中心护栏,与对行的两辆轿车相 撞,致5人死亡,3车损坏,并给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下称高速公路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承 办此案的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人郭英辰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同时,还以国家的名义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提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据悉,这是山东省德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刑事公益诉讼案件。

  卢金增 钱立新/文

  交通事故撞毁高速公路护栏

  2008年2月3日,新春佳节的来临让赶路的人们加快了脚步。当天下午3时许,48岁的河北省高邑县万城乡万 城村村民郭英辰驾驶“冀AL3555/AP36”重型半挂车,由山东省青州市运送电煤返程沿京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疾驶 。此时,由于旅途劳累,一同出差的车主李吉宾已在驾驶室后排座上昏昏入睡。当他们行驶至高速公路齐河出口处时,郭英辰 突然发现前方20米处有一轿车,他慌乱中一边急刹车,一面猛向左打一把方向盘,想从前方轿车的左侧绕过去。这时,惨剧 发生了,重型半挂车像发疯的野牛般越过中心防护栏,驶入了西侧的对行车道,先是与对行急驰的“京FD7353”号牌白 色捷达轿车迎面相撞,将其顶到了高速公路的左侧防护栏,紧接着又与来不及躲闪的“鲁NC6388”号牌灰色本田轿车撞 在一起。

  这场事故造成了捷达轿车驾驶员张晗及乘车人李杨当场死亡;本田轿车驾驶员张涛及同车的妻子杜霞、年仅7岁的女 儿张子涵一家3口人当场死亡。

  同时,事故还将京福高速公路40余米长的金属防护栏撞断,路面上油污、杂物撒落一地。

  赔偿高速公路损失3万余元

  案发当天,公安交警部门以郭英辰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以刑事拘留;2月16日,郭英辰被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 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郭英辰因违反右侧通行原则和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操作不当,应 负事故全部责任。

  2月22日,公安机关以郭英辰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至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此案后,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各方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

  2月26日,北京籍被害人张晗之父张金昌、李杨之父李宝和,一同通过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随后,其他被害人家属也相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郭英辰在承担因其过失造成他人 死亡的事故全部刑事责任,并承担对被害人造成的车辆损失、死亡赔偿金等民事责任同时,还理应承担对因事故撞坏的高速公 路中心护栏等国有路产的经济损失。

  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人郭英辰被依法提起公诉时,相应高速公路的经济损失可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向法院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要求。除此之外,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可代表国家,依法向 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大限度地追偿和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办案检察官与京福高速公路禹城路政部门取得联系,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测量,认定高速公路“护栏板”撞毁40 延米、立柱6根、混凝土块护坡110块、路缘石5延米、撒落杂物120平方米等。

  随后,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7)86号”《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 准》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此起事故给高速公路集团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926元。

  3月4日,在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对此案提起公诉的同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请法院判决被告人郭英辰、附带民事诉 讼被告人李吉宾共同赔偿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3月28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合议庭合议,采纳检察院的各项主张。4月23日,齐河县法院依法 作出判决:被告人郭英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郭英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吉宾(重型半挂车车主 )共同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7.7万余元;被告人郭英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吉宾共同连带赔偿高速 公路集团公司路产经济损失3万元。

  据悉,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英辰以刑事部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当好国家财产的“守护神”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万国告诉笔者:这些年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一名公 民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就处理一般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双方,一方面关心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另一方面是 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是否能得到补偿的问题。

  经济赔偿一般由被害人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事故给国家、集体造 成损失的,则常常被忽视,甚至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无人问津。

  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中,在关注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理应 当好国家财产的“守护神”,这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 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受害单位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未及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案检察院代表国家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挽回国家损失,这种做法值得称道和肯定。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