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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牧野风
因发生了干部驾驶车辆撞人事件,山西朔州市委、市政府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全市党政机关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 副科以上干部需再次进行培训,年审合格的驾照也须考后方能驾车上路。这一决定令副科级以上有驾照的干部们茫然不解。
朔州有关副科级以上干部驾照重考的决定,与以往那些通过红头文件向干部“筹款”,以及统一设定公务人员手机彩 铃的决定一样,扮演的都乃越权行事的“出墙红杏”之霸道角色。副科级以上干部手中的驾照,既然同属业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即便执法者需依法予以撤销,也应该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非由市委、市政府越俎代庖,直接下令。实际上 ,即便是公安交警部门,对公民经法定程序取得的合法驾驶权,在没掌握其违法证据的情况下,同样也无权吊销或暂停其执照 。而朔州市委、市政府借有干部驾驶车辆撞人而暂停所有副科级以上人员的驾驶权,便更属典型之违法株连的滥权行为。
在法治语境下,任何权力都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施权,严禁越过其本应严守的权力边界。正如孟德斯鸠在其《 论法的精神》中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可目前我们许多掌权者所面临的尴尬是, 他们所认定的“有限制的地方”,往往定格在比其自身更高更强的权力层面,而将国家既定的“上位法律”踩在脚下。于是, 他们常常绕过国家法律而借其红头文件施政,并屡屡透出独断官僚所固有的霸气。为遏制这种官僚身上特有的暴戾之气,国家 出台了《行政许可法》,以给某些乱作为的权力戴上缰绳,但对那些惯于天马行空独来独往的权力而言,却常常又形同虚设。
当然,朔州市之所以出台副科级以上干部驾照重考的决定,除干部驾驶车辆撞人这一公开原因外,或许还与许多干部 通过作弊手段取得驾照的潜在因素有关,但尽管如此,当地党委政府也不能以红头文件“一竿打死一船人”。是否所有的副科 级以上干部都涉嫌通过欺骗、贿赂抑或滥权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了驾照呢?恐怕还需执法机关依法逐一进行调查和认定,而非利 用政府权力搞“莫须有”式的有罪推定。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这些“红杏出墙”的红头文件屡屡越界行事呢?这就需要从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入手,同时 更要激活每位公民的权利,让其固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项权利都得到最为充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