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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公共服务”缓解民生压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3日12:04  新民周刊

  特约撰稿·潘多拉

  9月1日,全国数千万中小学生走进校园,开始新学期的学习。从这一天开始,全国范围内免除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杂费,加上去年春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中国宪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在全国城乡普遍实行免费 义务教育的目标,至此已经基本实现。

  与此同时,湖南、陕西、广西等地宣布,在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也将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 享受免费政策。在几大门户网站新闻排行上,该消息都被突出处理。这也难怪,因为按照一般理解,免费义务教育是政府行为 ,主要由公办中小学校承担,只有在公办学校就读才能享受免费政策——前两年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 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有些地方就明确规定,只有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才 能享受这项政策。而今,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对民办学校学生没有“歧视”,自然令人倍加欣喜。

  其实,让那些在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学生也享受免费政策,并非湖南、陕西、广西等地格外“开恩 ”,而是政策要求——7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时,对在接受政府委 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而在此之前,江苏、江西、河 南、宁夏银川等地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对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在减免学杂费方面给予同等对待。

  笔者注意到来自广东的一条消息:广东外来工子女占全国一半,外来工子女教育压力十分沉重,而公办学校资源严重 不足,广州市乃计划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学位”,以扩大外来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比例。一个“买”字,形象 而准确地概括了政府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给予同等免费政策的实质——政府替民办学校学生交纳学杂费,也即政府向民办学校 购买义务教育,由民办学校免费提供给就读学生。

  这就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念在义务教育领域的生动实践。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基本职能,义务教育是典型的公 共服务,原本可以由政府“独家供应”,但由于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政府有必要向民办学校购买一 部分义务教育资源,按照公办学校的免费标准提供给民办学校的在读学生,使学生无论在公办还是民办学校读书,都能享受同 样的义务教育。

  教育、医疗、住房是“民生三大件”,也是所谓压在百姓头上的“新三座大山”。一部分义务教育需要政府购买,医 疗、住房中的公共服务部分又是如何呢?

  目前,新医改方案尚未正式出台,但多套备选方案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有“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内容,其中主要分 为政府出钱“补供方”(又称“补砖头”)和“补需方”(又称“补人头”)两个方向。前者指政府直接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 (相当于给医疗机构提供补贴),后者指政府向患者提供补贴(或报销相关费用),由患者自己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如果以 “补供方”为主,政府当然愿意花钱向自己兴办的公立医疗机构购买服务,包括愿意花钱兴办更多的公立医疗机构,而缺乏向 民营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积极性;如果以“补需方”为主,则可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高水平,降低成本,以吸引更多患者前去 购买服务。鉴于此,不少研究者和实务界人士人们希望,新医改方案应当突出“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原则,并且以“补需方 ”为主。

  至于住房,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并提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房制度”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 房制度”的具体要求。作为住房领域公共服务的重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是否一定要由政府来建呢?据悉,上 海计划将20亿元左右的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购买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作为廉租房储备房源。重庆市政府计划投入100 亿元,收购市面上的中低价商品房用于拆迁户安置。这些住房政策,也都体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有两种办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一是政府兴办一大批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国有房地产 公司,通过它们向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是政府向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和非国房地产公司购买服务(或政府给学生、患者、低收 入住房困难者发放补贴,让他们自己决定去哪儿购买服务)。后一种办法取消了对非公机构和非公企业的限制,有利于公共服 务领域打破垄断,强化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的监管,提高政府(代表学生、患者、住 房困难者等)与公共服务生产者的谈判能力;同时还有利于非公机构和非公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民间社会注入更多生机与活力 ,使之创造并积累更多的财富。

  后一种办法的优点,也就是前一种办法的缺点。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两种办法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但在发展 方向上则应当对后者有所侧重。(作者系北京资深评论员,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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