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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管不了虚假征婚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15:53  法制与新闻

  江苏常州一位50开外、守寡多年的女士,为了能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伴侣安享晚年,依照报纸的征婚广告与一位年 纪相仿的“董事长”谈起了电话恋爱,结果被骗12万余元。然而,经警方调查,征婚男子提供给报社的身份证是假的,户籍 地址查无此人,案件侦破一时陷入困境。这位女士一气之下将刊登征婚广告的媒体告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

  《广告法》管不了虚假征婚广告?

  智敏/文

  虚假征婚广告出笼,应征女士巨款被骗

  2007年5月10日下午,在江苏省常州市一家市级机关工作的梅女士翻看一张晚报时,A15版的一条征婚启事 引起了她的注意:“55岁,男,私企董事长,军旅生涯,善良,特有爱心,丧偶,一女国外,自营工厂独居,房车全,觅白 头偕老,真情妻”。

  看完启事后,梅女士心中泛起了阵阵涟漪,久久不能平静。她时年53岁,早年丧偶后,多次有好心人为她牵线搭桥 ,但她担心后夫与自己还未成年的子女不好相处,便婉言谢绝了他们的好意。现在子女都已结婚成家,虽说节假日会来看望她 ,但下班后她却要一个人独守空房,感到十分孤独。为此,子女们纷纷劝说母亲找个老伴安度晚年。可梅女士却说,人海茫茫 ,知音难求,自己已一把年纪了,去寻找合适的伴侣实为难事。

  这则征婚启事上“军旅生涯,善良,特有爱心”的字眼,深深吸引了梅女士,“这不正是自己所喜欢的吗?”梅女士 当即就想拨打征婚启事上男子留下的电话,但多年的生活阅历和女人特有的矜持,让她没有贸然行事,尤其看到征婚启事广告 栏上的友情提醒:“使用本栏目信息请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证件等相关手续,注意自我保护”,使她更加慎重。第二天上班,她 两次致电刊登广告的晚报广告部,询问该男子的家庭住址、婚史等情况,可广告部均以“秘密”为由,没有答复。无奈之下, 梅女士只好亲自出马,她试探性地给该男子发了一条短信,可是等了2天对方才回复:“我出国刚回来,因飞机上没法用手机 ,请谅解!”

  男子的解释合情合理,且彬彬有礼,梅女士一下子对他产生了好感。就这样,双方开始频频互发短信交谈。交谈中, 该男子告诉梅女士,他叫成子明,家住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征婚中的资料绝对真实。一天深夜,正准备休息的梅女士家中电 话突然响了起来,她一接听,电话里立即传来富有磁性的男中音,来电者自我介绍说他就是成子明,夜深人静,因心里牵挂梅 女士,无法入睡,就打来电话。电话中,成子明对梅女士嘘寒问暖,牵肠挂肚,使得多年无人关爱的梅女士倍感温暖,尤其那 富有磁性的声言,更令她痴迷,她顿时觉得这位男士正是自己多年来梦寐以求的人。

  过了几天,梅女士含蓄地提出见面的想法,而成子明以生意忙,经常出差为由,希望暂缓相会。

  从此,每天晚上9点,梅女士雷打不动地准时守在电话机旁,接听成子明的电话。6月初的一天晚上,她等到深夜1 1点也没接到电话,等待中,她拨打成子明的手机,对方却关机,“他怎么了?是不是碰到什么难事了?是不是出车祸了?” 她一夜没睡好,直到第三天晚上,才接到成子明的问候电话。

  一接到电话,梅女士便急切地询问成子明这两天为什么杳无音信,成子明解释说,最近企业资金周转紧张,货款回笼 慢,而一些债主却又天天追他要债,他只好外出四处筹措资金。电话中,成子明长长地叹了一口气:“跑了两天,原来答应一 起‘共患难’的朋友纷纷躲避,一分钱也没借到。真是人心不古啊!”见心上人有难,梅女士也跟着着急起来,尤其听到其“ 人心不古”的感叹,她立即表示自己有点积蓄,可借给他救急。谁知被成子明一口回绝:“你那点积蓄是牙缝里省下来的,很 不容易,我不能要!”梅女士则再三说明自己是真心帮助他的。

  但到了第二天晚上,成子明却表示愿意接受梅女士的帮助,他在电话中对她的义气行为赞不绝口:“许多女士应征时 看中的是我的钱包和资产,而你反而愿意拿出钱来帮助我,真是患难见真情啊!我今生非你不娶!”为了让梅女士相信他真的 欠债,他叫梅女士将680元钱汇入一个叫“李云清”的债主银行卡里,梅女士第二天一上班果然痛痛快快地就将钱汇出。过 了4天,成子明请她再分别向一个叫“汪力”的债主和一个叫“王伟”的债主汇出1570元、1.85万元,梅女士又一一 照办了。汇完钱,梅女士觉得有点不对劲,她再次向刊登征婚启事的晚报广告部询问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广告部回答说,已经 对征婚男子的身份证、单身证明仔细审查过了,审查不过关,是不会刊登出来的。梅女士一听,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当天 晚上,成子明又叫她给“王伟”分别汇出5万元、3.81万元、1700元。就这样,在不到一个星期里,梅女士分6次共 汇出了12.6万余元。

  当汇出最后一笔钱后,梅女士却再也没有接到成子明的电话。隔了两天,当她拨打成子明的手机时却发现已停机,梅 女士顿时恍然大悟,立即向警方报案。

  讨要巨额赔款不成,女士状告刊登媒体

  警方立案侦查后,立即到刊登广告的晚报调查。原来,该晚报于2007年5月9日接到一位自称成卫钊的男子打来 的要求刊登征婚启事的电话,接着,他通过传真的方式向报社传来了成卫钊的身份证和南京锁金村居委会出具的妻子死亡证明 。报社据此传真信息,将征婚启事刊登出来。警方依据成卫钊提供的户籍地址调查发现,根本没有这个人,再调查成子明使用 的手机号码,发现手机号码并非实名登记,据此无法查清机主身份。

  当警方把调查的情况告诉梅女士时,她差一点瘫倒在地。她认为,自己之所以被骗,都是报社刊登虚假征婚广告造成 的,于是,跑到报社,要求报社赔偿。而报社却认为是那个自称“成子明”的人骗走了梅女士的钱,况且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 查,她应等警方抓获了成子明,再向成子明追讨。

  “如果警方破不了案,难道我那12万多元血汗钱就无法追回了吗?”梅女士认为,由于这家晚报广告审查不严,客 观上充当了骗子的帮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人格损害。2007年10月,梅女士将刊登广告的这家 晚报告上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要求该晚报赔偿其被骗的12.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人格损害费1万元。

  庭审中,梅女士向法院提供了6张汇款凭条。但被告认为,这6张汇款凭条的开户人都不是原告所称的骗子“成子明 ”,而是刘云清、王力、黄伟,因此,对原告提出的汇款12.6万余元给成子明这一事实不予认可。而梅女士向法庭提交了 与成子明的通话记录和录音,证明其向刘云清、王力、黄伟汇款是按照成子明的指令汇出的。

  被告辩称,其在刊登征婚广告时,已作出提醒:“使用本信息时,请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证件等相关手续,并注意自我 保护”,被告已经尽到了注意告知义务。

  而梅女士却认为,这则“提醒”,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因为《广告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 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正因为被告查验、核实不严,才导致虚假征婚广告出笼。

  但被告认为,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药品、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等9类广告在刊登时必须查验有无相关部门核发 的批准文件,其他广告则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对于婚介广告,只要核查其身份证以及未婚或者单身证明即可刊登。

  梅女士一听,气愤地说:“你们核实了吗?现警方已查明,刊登广告的这位男子身份证是假的,户籍地址也根本没有 成卫钊这个人!”停了停,她又义正辞严地说,《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 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现依据这一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完全合理合法。

  由于双方争论激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广告法》不管征婚广告,女士索赔败诉

  2008年7月下旬,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梅女士的诉讼请求。

  虽然《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 事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法》不适用于征婚广告,征婚广告不属广告法调整的范围。《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 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而征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 的男女,以择偶为目的,通过一定公开的形式介绍自身基本情况,希望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士与他们交往的行为,但这种交往并 非促成一定结果,而取决于征婚双方的意志。因此,征婚不是商业行为,征婚广告亦不是商业广告。所以,本案审理时不适用 《广告法》,而应适用民法中过错归责原则。

  法院认为,梅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媒体发布的征婚广告应征,应该格外小心注意。而原告在仅和求偶者 通过电话的情况下,就贸然将钱款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其原因在于原告轻信了求偶者,而不是因为被告刊登广告所致。且 被告在刊登该征婚广告时,对读者作出友情提示,提醒读者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证件等相关手续,并注意自我保护。因此,原告 梅女士受到的损失与被告刊登的征婚广告无因果关系,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格损失费于法 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在发布征婚广告时,违反了相关规定,应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处理。

  接到判决书后,梅女士准备向工商部门举报这家报社审查不严,刊登虚假广告。然而对照有关法规条文,工商部门也 只能对违规报社采取没收广告费用以及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据说此则广告费也只有区区几十元,即使接受 处罚,这家晚报损失也很小。

  “既然《广告法》管不了征婚广告,那又由谁来管呢?难道像我这样深受虚假征婚广告之害的受害人,被骗了就白挨 骗了吗?”

  综合治理虚假征婚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时下,我们在一些征婚广告上时常看到这样美好的字眼:“某女,漂亮贤惠,温柔大方,善解人意……”;“某男, 高大挺拔,正直善良,事业有成……”这些诱人的字眼,看了怎能叫人不心动,可是,实际情况往往都是夸大其词,诱人上当 ,害得多少“痴情人”人财两失,苦不堪言。更让受害人痛苦的是,上当受骗后往往连个投诉的地方都没有,就像梅女士那样 ,走上法庭讨说法,结果仍然逃脱不了败诉的命运。

  常州市妇联相关人士介绍说,由于婚介交友整个行业管理混乱,刊播虚假广告,行业诚信度低,致使被骗者受骗上当 的事情屡屡见诸报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虚假征婚广告应由工商、民政、公安、新闻出版等多部门协调管理,综合 治理,婚介机构以良好的自律和诚信为群众服务,才能促进整个婚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建立相应 的惩治机制或有效的举措对虚假征婚骗财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一些不负责任的婚介机构和媒介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骗子们行 骗的胆量和信心,以至骗子们有恃无恐,以骗为生。

  担负着广告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认为,作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他们是有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责任的。但根据国家的 法律规定,只有药品、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等9类广告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进行行政性审查外,其他的广告则不需要进行行政审 批。对于征婚广告,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批。而工商部门只对商业广告进行监管,对于这些征婚或 婚介广告,则不能作为商业广告来处理。并且他们对这些广告的监管都是事后监管,只对涉及到特殊问题的广告进行提前干预 。

  民政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民政部门虽对婚介机构实行着严格的“入门”规定和管理登记,但是现在婚介机构的准入门 槛很低,只要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就可以执业,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无法核实其人员的个人资料的可靠性和公布征婚信息的 真实性。

  公安部门表示,将加大对利用虚假征婚广告骗财的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此案中,梅女士被骗了,但骗子却销声匿 迹了,这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还是要从征婚广告源头上把关。

  应征者被骗,媒体往往以尽到“友情提醒”或“温馨提示”为由,为自己开脱,问题是,如此苍白无力的提醒和解释 ,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呢?南京师范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说,一直以来,人们对媒介存有信赖感,看到报刊上面登的那些广告写得 很诱人,再加上婚介的鼓动,想到就要有个伴侣了,就变得头脑发热,甚至忘乎所以。在这种心情支配下,受骗上当似乎也就 自然而然了。

  由于现行的《广告法》管不了征婚广告,于是有人呼吁出台《婚介法》,但专家表示,立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国家 的立法不能细化到每个行业,而且成本也比较高。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来达到管理的目 的,相关媒介也应加强自律,自觉拒绝刊登、传播虚假征婚广告,不应再出现那种“被骗了,活该”的尴尬局面。

  专家认为,被骗者受“婚托”的骗也好,或者说直接被婚介所骗也罢,问题主要还在人自身。最关键的一点是当事人 警惕性不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差。因此,应征者在应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给骗子任何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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