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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转载天气预报违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6日10:47  法制与新闻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方便顾客出行,一家酒店特意在大堂显示屏上转载了当地报纸刊登的天气预报。可是万万没 有想到,这一贴心周到的服务,却引发了一场行政官司。

  酒店转载天气预报违法吗?

  中原/文

  转载天气预报岂料受到处罚

  河南省焦作市建港大酒店(以下简称建港大酒店)是由焦作市建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兴建的集住宿、餐饮、会议 、商务于一体的旅游商务酒店,建设标准为三星级。由于其地处焦作市繁华地段,内部设施齐全,环境舒适,因而成为不少来 焦作参加会议、观光旅游宾客的下榻之所。

  2007年6月初,建港大酒店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旅客出行,特意在酒店大堂显示屏上转载了《焦作日报 》刊登的天气预报,及时报告短期气象信息。这一贴心周到的服务方式一经推出,立即赢得了宾客们的一致好评。然而,让建 港大酒店始料不及的是,自己的良苦用心却引发了一场行政官司。

  2007年7月11日,焦作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各大宾馆、商场、车站等处刊播气象预报的现象进行了专项检 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位于市区果园路的建港大酒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电子显示屏上转载媒体上发布 的天气预报,便当即通知其在7日内停止转载。

  焦作市气象局要求建港大酒店停止转载天气预报的理由和依据是:中国气象局2004年2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气 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和报纸应当安排基本固 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 ,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该《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焦作市气象局据此认为,建港大酒店使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天气预报,应当认定为媒体。而其在没有与气象部门签订刊 播协议的情况下,私自转载天气预报,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必须停止转载。

  但建港大酒店则认为,自己酒店的电子显示屏不是媒体,况且《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显示屏属于媒体,所以 酒店使用电子显示屏转载天气预报并不违法,于是便继续转载。

  针对这一情况,2007年7月19日,焦作市气象局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建港大酒店于2007年7 月29日前予以改正,否则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建港大酒店仍然坚持己见,没有按期改正。

  2007年9月12日,焦作市气象局对建港大酒店作出了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 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建港大酒店对此处罚不服,及时向上级提起行政 复议,焦作市人民政府经过认真核查,最终维持了焦作市气象局对建港大酒店作出的处罚决定。

  庭审激烈交锋 一审判决违法

  好心居然换来了处罚,建港大酒店负责人无法接受。之后,该酒店以焦作市气象局处罚不当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 了法庭,强烈要求法院撤销焦作市气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建港大酒店和被告焦作市气象局,就电子显示屏是否属于《办法》中所规定的媒体,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

  建港大酒店始终认为,电子显示屏不是媒体。理由如下:

  其一、电子显示屏只是用于传播信息的媒介,而非媒体。“新闻媒介”是指报纸、广播、电视等,属于工具;“新闻 媒体”是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社会组织机构,两者不宜混同。

  其二、原告不属于媒体单位。原告作为经营餐饮和客房服务的单位,并非以传播信息为经营内容,其所传播的信息受 到特定地域的限制;所传播的对象人数较少,远远达不到公众的程度;更重要的是不具有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公信力 ,不可能对人民生活造成影响,因此不属于媒体单位。

  其三、电子显示屏转载的天气信息是当天而非未来某一时间的温度、风向等信息,在电子显示屏之前人们就已经有了 亲身的感受,不需要依赖这些信息就可以对自己的出行、着装做出合理安排。因此,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目的上,电子显示屏转 载的天气信息均不属于天气预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日常中 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而电子显示屏转载的天气信息不属于任何一种气象预报,因此不属于《 办法》所规定的气象预报。

  综上,焦作市气象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法院理应撤销。

  针对建港大酒店的诉请,焦作市气象局则辩称,原告大堂显示屏是信息载体,属于媒体;原告的显示屏所转载的信息 属于天气预报;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大堂内的电子显示屏刊登的信息,不仅面向其公司员工,而且面向公司外 的不特定人群,该不特定人群属“社会公众”,而大堂中的电子显示屏是一种“信息载体”,亦当属《办法》中所指的“其他 信息载体”。原告所登气象信息,既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信息,也没有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 的名称,更没有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而予以刊播。因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气象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焦作市气象局缘此对其处罚,且在幅度之内,并无不当。因此判决维持焦作市气象局作出的气象行 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酒店承认错误 双方握手言和

  一审判决后,建港大酒店不服,及时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建港大酒店大堂电子显示屏属于媒体,其在电子显示屏上转载《焦作日报 》天气预报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条“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但考虑到此案判决后对酒店的不利影响,主审法官决定通过协调的方式妥善处理这一案件,力促当事人服判息诉。经 过大量的协调工作后,建港大酒店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并主动与焦作市气象局补签了刊播协议。

  2008年8月底,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该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港大酒店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 诉申请,属于上诉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准许上诉人建港大酒店撤回起诉。

  案后余思:转载气象预报信息的是与非

  虽然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河南省首例“气象行政官司”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结论是酒店私自转载天气预报属于违法 行为。但早在此前,围绕转载气象预报是否违法,曾出现过诸多争论。

  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司长阮根水说,近年来,一些单位、个人擅自抄转、发布气象预报,侵害了气象台站的合法权 益,更有一些个人或组织把个人的气象预报意见及学术讨论会上的预报观点通过传媒公开发布,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和群众正 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一定影响。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气象部门才制定了“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同意,媒体不得更改 气象预报内容,不能随意转载”的“规矩”。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一位官员说,气象预报虽是公共信息,但却是特殊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除了 气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但不少人对此提出疑问,既然是公共信息,为何不能转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媒体在转载时,只要 按照原样转载就应该可以,作为气象部门,不能搞独家垄断,气象信息应当广而告之。

  洪教授说:“谈到气象信息的实时性问题,如果媒体转载的是气象信息中的某一段,断章取义,并造成不良后果,可 以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为了避免气象信息实时性出现差错,媒体在转载时可注明转载、发布时间,并在转载时避免出现差错 。”

  此外,洪教授认为,气象部门出台的这个《办法》中,处罚措施不合理,作为气象部门,没有权力进行处罚,这种处 罚也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与洪教授不同,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则认为,既然气象预报信息所有权为气象部门,那么气象部门也应当拥 有著作权,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其他媒体进行转载时,应当经过气象部门的允许,或者直接从气象部门获取信 息。

  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扬州一年近古稀的老人十年如一日为社区居民义务转抄天气预报,光黑板就写坏了5块, 受到大家的交口称赞。可是,老人不求任何回报的行为却被气象部门否定。扬州市气象局负责人说,老先生的做法“绝对不妥 ”,违反了《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包括一些宾馆、饭店、企业“发布”天气预报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对于扬州市气象局负责人的这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经过媒体广泛传播,公民再把媒 体传播的天气信息写出来,向本单位群众公开,是一件值得称赞、值得提倡的好事。第一,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中,气 象部门全部投资都是由财政完全负担的,因此其气象信息也就应该归全体纳税人所有,任何公民都有对气象信息的知情权。就 是说,天气预报没有保密的理由。第二,公民把已经公布的天气预报在本单位抄写公布,只能更加有利于发挥气象信息的服务 功能:一方面,可以扩大气象信息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可以更加及时地为公民提供气象服务。这符合我国《气象法》中“准 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 气象预报”的原则。

  由此看来,转载天气预报或者转抄天气预报虽然是件好事,却有可能触犯法律。但愿本案能给广大读者一个有益的启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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