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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条款 如何不成空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15:08  台海网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今年11月,福州将在全市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实行新的物业服务规范合同条约(详见昨日A2版《下月起 安防纳入物业合同》),这引起了福州众多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注。据了解,新合同一些细节尚在进一步修订中,但基本内容不会有太大更改。

  福州市许多业主对此叫好,不过还是提出一些疑问:“新合同规定物业企业要对小区安全防范尽到义务,如果物业企业不履行,那么业主该如何维权,有关部门是否能对其进行制约,又如何保证其可操作性而不流于形式?”

  物业服务公司则表示,物业公司在新合同中能否得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福州市有关部门表示,这份新的合同与以往物业服务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治安防范的具体内容将成为物业企业的义务,同时更突出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原则,以求物业企业和业主间在权利和义务上更加对等。

  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福州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到即将推行的新合同的具体内容,并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解读。

  新合同向业主倾斜

  新合同中,治安防范的条款成为新增内容的重要部分。合同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福州有些物业公司,曾将建设部的物业服务格式合同私自更改,将其中属于其义务的条款抽掉,并与业主签订。这样的“霸王条款”,大大增加业主的维权难度。

  法律界人士认为,治安防范的条款,大部分是属于物业公司义务,这是有关部门本着公平原则向业主一方倾斜。因为业主在物业公司面前,处于弱势一方,一发生情况受到损失,他们更难维权。将安防纳入新合同,更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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