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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
对于合作建房,许多人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有人将其拔高为“起义”,有人斥其为不切实际的炒作,有人则认为 纯粹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于凌罡等人后来转而与开发商合作,以及温州出现的与开发商合作建房的成功案例,使得合作建房几 乎已经沦为了变相团购或开发商代建,与甩开开发商,抵制房产暴利的初衷越来越远。
源起于欧洲的合作建房,其本质是一种公民自治,即需要房子的人自愿组织起来,出资建立一个住宅合作社,制定相 应的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在大多数国家,合作建房的参与者主要为中低收入群体,他们联合起来,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共同实现安居的梦想。
也就是说,合作建房的第一要义是“合作”,强调权利更强调义务,但在国内,大多合作建房组织只是一个松散的联 合,缺少机制的建设,缺少民主的管理,取而代之的是个人英雄主义。之所以如此,与参与者公民意识和能力的匮乏当然有关 ,但更关键的是公民自治缺乏良好制度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之所以能取得诸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行政权力放松了对社会的管制,公民自治获得生存 空间。不过总体而言,这个空间仍不够大,一些不利于公民自治的限制仍广泛存在。以合作建房为例,由于严格的社团管理, 合作建房组织几乎不可能获得民间组织的合法身份,它们只能以公司的形式注册,整个房地产管理制度也没有给民间非盈利房 地产开发以合法地位。
在房地产市场中,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利益紧密捆绑,导致了房地产市场被开发商所独占,商品房如此,保障性住房亦 如此,郑州的政府部门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甚至专门组建了一个房产开发公司。政府相关部门为何不能换种思维,建立住宅合作 社来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民间主导、政府资助,这样的模式显然更有利于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压缩保障性住房的 成本,同时也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更加公正、透明。
在房地产领域,公民自治之难不仅难在“建房子”,也难在“管房子”。法律给业主强加了一个“婆婆”———物业 公司,一个小区清洁可以请清洁公司,保安可以请保安公司、绿化可以请绿化公司,电梯维护可以请电梯公司……甚至小区物 业的管理也可不雇佣任何人,居民可签定契约,征集志愿者自我管理,为什么非得需要物业公司这个中介,增加管理成本呢?
可见,尊重公民自治,相信公民自治还没有成为政府的一种习惯,建设人人参与,人人自主的公民社会,政府改革亟 须迈大步伐,向深层次推进。
□涂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