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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期:物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10:02  新京报

  五年八审,物权法创下立法史纪录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高票通过。距离2002年初审,已经过去了5年。从一审到八审,物权法创下了全 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纪录。

  从来没有一部法律的制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有人认为,物权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起草审议过程,“它激起了很多 国民参与讨论公共事务的一种热情,这在我们以往的法律起草中间是从来没有过的。”

  专家难掩激动,在操场转了很多圈

  2007年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的法学院办公室里,手中拿着的物权法草 案七审稿,让王轶教授(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组成员),想起来了十年前的场景。

  1997年,王轶的老师、我国民法学界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开始着手物权法草案的专家建议稿。

  当年的一天下午,王利明找到正在宿舍看书的王轶说“立法机关准备进行物权法的起草了,希望我们这边能够就用益 物权部分,做社会调研和比较法的资料收集和梳理”。

  回忆起当时得到这个消息,王轶难掩激动。他还记得,那天下午,王利明带着自己在人大的操场里面来回走了好多圈 ,他一再提到“能够起草一部物权法是很多前辈民法学者多年的一个梦想”。

  企业家成为物权法提案第一人

  物权法筹备可以上溯到1993年,当时邓小平南巡讲话刚结束,提出市场经济的概念,这个市场经济体制是制定物 权法的一个背景。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王利明组织了课题组,同时组织课题组的还有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

  就在学者们为起草物权法忙碌的时候,一些民间的声音,通过全国“两会”表达了出来。

  王翔,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被称为中国“物权法提案第一人”,而他则自认是“有责任心的企业家 ”。

  2001年,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王翔提交的《关于尽快出台物权法的建议案》。当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便回复他:“物权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为什么会在这个时期出现“要求出台物权法”的声音?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曾表示,随着改 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制定物权法是维 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这部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征民意

  许多人还记得这一天,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正 式进入中国立法机关的审议。

  更多内容请看新京报……

  □本报记者杨华云钱昊平北京报道

  -追问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这一年来,物权法在保护百姓私有财产方面起到哪些效果?还需要进行哪 些方面的完善?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这部法律起草组两位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 。

  1 如何评价物权法实施一年来的作用,与最初的预期有出入吗?

  王利明:物权法通过一年多以来,起到了作为基本财产法律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财产的取得和流转秩序,确实起到 了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益的作用。根据去年世界银行的评估,中国去年的商业环境评价总体上升与物权法的颁布有很大关系。

  尹田:我们需要改变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不能对物权法期望过高,指望颁布之后就能立马改变百姓的生活状态。

  法律的作用是逐渐体现的,物权法从整体上有利于保护百姓的私有财产,但由于各中局限,物权法在诸如征地拆迁、 农民土地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可能一步到位。物权法是个阶段性成果,不是财产保护的终结者。

  2 物权法刚通过不久,就发生了重庆“钉子户”事件,如何理解物权法可能面临的难点?

  王利明:物权法对公共利益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应当看到,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发展的概念,就目前而言,物权 法回避对这个概念做一个明确的定义,对其做弹性规定是有必要的。但是,在将来的拆迁条例和专门的征收征用法中,可以考 虑对典型的公共利益类型加以规定,防止滥用。但是也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从而能在发生有关公共利益的争议时,从 法律上明确解决机制。

  尹田:纠纷不会因为物权法的出现而减少,也不会因为物权法的出现而增加。

  不是说和谐社会就没有争端,而是争端发生后,我们应该有合理的救济方式。

  物权法的出现有助于增长社会的私权意识,遏制公权滥用只能逐步显现。

  3 物权法为何把“个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三种形式予以规定?

  王利明:我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 权。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种规定是必要的,尤其是这种模式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体制和所有制结构,这是物权法里中国元素的 一大体现。此外,类似于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律制度还有很多。

  4物权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是否应该包括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则?

  王利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清楚的,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 律规范。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在这些问题上,没有什么争议。当然,有人认为,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则应当放入行政法中规 定,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主要是因为征收征用直接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严格限制,同时征收征用后的补偿问 题也将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新观察

  物权法保障最实在的权利

  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没有一部法律如物权法这般,拨动了整个民族的心弦。“物权”,从一个国人倍感陌生的词汇, 到举国热议的公共话题,其间跨越了多少世事沧桑。从物权知识的集体启蒙,到立法博弈“井喷”的“全民立法”浪潮,再到 由学者公开信引爆的大辩论,波澜起伏的物权立法历程,令人看到了全民族的热情,也看到了政治家的勇气、立法者的智慧, 并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一场法治思想解放运动,彰显着推动法制现代化和社会转型的卓绝努力。

  正因此,当命运多舛的物权法终于艰难问世后,诸如“坚持改革开放的风向标”、“走向市场经济的里程碑”之类的 赞誉都显得实至名归。但在这些宏大意义之外,物权法对普通百姓而言更多意味着是“安居乐业之法”,是“公民财产权利保 障书”,是温暖而实在的生活权利。

  诚如法学家江平先生所言:“物权法是竖立在公权力面前的私权利保护之墙。”物权法已经成为约束公共权力的一个 制度标志。物权法针对非法征地、不公拆迁等现实民生问题所设计的种种“权利方案”,虽未彻底破解所有的物权难题,却是 物权法最最令人感动之处。重要是的,这些制度设计在妥善平息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同时,也必将促使公权机关、民间社会 达成共识———每位公民都有权要求一个保护自身财产权的政府,而一个以民为本的政府也必然以保护公民财产权为己任。

  对民间社会而言,物权法不仅提供了一整套财产权利规则和生活法则,更贡献了催生权利自觉、激发社会活力、唤醒 创富激情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因为物权法的诞生,在国人观念中曾经带着“原罪”的财富不再羞于启齿,而是得到了法律 的真诚祝福,这是足以改变中国文明史的一次深刻变迁。

  值得注意的是,在物权立法过程中所发生的论辩,同步伴随着对中国改革得失的争议,因而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前夕 诞生的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改革财富的一份法律总结。而物权法所确认的新型财产关系和财产观念,又为以社会公正、 民生保障为主旨的“后改革时代”提供了丰厚的思想资源。

  在更深的层面,财产权作为最基本的一项公民权利,不仅为稻粮谋,也是精神自由、人格独立、政治参与的物质前提 。物权法所承载的保护财产之责、所推崇的平等公正理念,与民主自由的内在逻辑不谋而合。物权法对公民权利的张扬、对公 共权力的限制,将时刻培育着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推动公民社会的发育生长。接受了现代物权意识和平等观念的公民 群体和市民阶层,在为财产而“锱铢必较”、为利益而争取话语权的过程中,必将成为推进民主政治的中坚力量。

  对于物权法历史命运的所有猜想和期待,实际上都指向一个历史性的拐点———经由物权法这把钥匙,一个崭新的民 权时代开启了。

  □阿计

  一日三十年10月1日

  ●中国专利市场建成

  1994年由中国专利局批准组建的中国专利市场日前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这是我国成立的首家国家级常设 专利技术市场

  ●中华世纪坛正式开放

  2000年中华世纪坛正式对外开放。中华世纪坛是为迎接新世纪而兴建的标志性纪念建筑,坐落于北京西长安街中 国革命军事博物馆附近,由主体结构、青铜甬道、圣火广场、世纪大厅、艺术大厅等组成

  那时流行

  基民

  流行时间:2005年起

  流行指数:★★★★☆

  2005年,中国股市强劲反弹,迎来了持续近两年多的大牛市,形成了“全民炒股”的局面。与此同时,基金也开 始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基民”群体日益壮大,最高日开户量曾一度高达30余万户。

  在一些入门级投资者看来,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专业理财,相比而言风险比股市要小,于是纷纷“养鸡”。至 2007年10月,全国基民已达9000万,有的家庭全家投身基金,一些学生也拿出压岁钱买基金,其热度绝不亚于股民 。

  2007年底,股市首破6000点后渐显“熊”相,股市一片风声鹤唳,“基民”们也迎来了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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