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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收益权利有了,合作的权利也有了,再喊出‘农民阶级’来,就不奇怪了吧?”
★ 本刊记者/杨中旭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我国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其他劳动群众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基本力量的作用,又支持新的社会阶层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作用,使全体人民都满腔热情地投身改革开放伟大事业”。12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大会上如是说。
即使是最近5年来年年参与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的三农问题权威专家,在听到“农民阶级”这一词汇之后,第一反应都是“中央精神有了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阐述人民民主专政时,做了如下概括: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农民阶级这一词汇,权威三农专家表示:“这从未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当中”。
包括于建嵘在内的一些三农学者分析,在农民的身份定位上,中央此番给出了鲜明的信号。
危机
时光倒流5年,著名三农学者陆学艺曾经当面向一位中央领导建言:农村问题有着结构性矛盾,如果在土地和户籍问题上不取得突破,“天王老子来了也管不了”。
作为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的老所长,陆学艺的言论,一直在高层有着足够的影响力。但在本世纪初的几年,更多对中央决策产生影响的,却是不断严峻的三农形势。
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来自一个叫李昌平的年轻科级干部的上书。2000年,他以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的身份致信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直言“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这次上书,将三农问题的关注度扩展到全国各个阶层。
面对各界日益高涨的“解决三农问题”呼声,中央最为显著的一个回应,便是从2004年开始的连续5个中央一号文件。这5个文件,分别将农民增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农业基础作为主题,几乎涵盖了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
而在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投入上,5年来更是呈直线增长之势,2004年2626亿元,2005年2975亿元,2006年3395亿元,2007年3917亿元,2008年5625亿元。这一增幅,远非同期GDP的增幅所能比较。
但历史往往是吊诡的。从上世纪末到2007年,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却从1:2.6扩大到1:3.3,人均收入差距绝对额从5300元拉大到9600元。
2007年岁末,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黎明村党支部书记刘瑞山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当着几个村民的面说了两个“搞不懂”:一、为什么2004年的粮食直补,补到每个农民口袋里是150块,饲料却很快涨价200块?二、为什么我们种出来的西红柿,在镇里面每公斤只能卖上6毛钱,被流通商运到市内就能卖上1块8?
在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头一年,中国农业产值为GDP的11.3%,而农业人口却占到了全国人口的55.1%。
同样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头一年,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黎明村的多位村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京开高速征地之时,对村里的补偿“非常低”,“北边的庞各庄,每亩补8万;我们在南边,每亩只有2.5万”。
面对地方政府的强势,城郊结合部的农民只能“认亏”。黎明村的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一度试图与上面理论,但村民们说,两个人很快就被“摁了回来”。
根据长期研究上访问题的三农学者于建嵘的统计,全国范围的上访,约三分之一与土地相关,全国农村的上访,约三分之二与土地相关。
近十余年来,因为土地问题,农民收入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一直未见中断,干扰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于建嵘对台湾土地问题实地考察得出的结论,大陆似乎正在复制1972年前的台湾土地危机。
“和我们一样,在1972年台湾新村变革之前,也是以转移支付作为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的,但效果却并不明显”。于建嵘说。
转机
始于1972年的台湾土地改革,以及农会的获准成立,成为台湾农民生存状态的分水岭。就在2004年中央通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这一概念之前,社会学者孙立平、三农学者于建嵘等人被请进中南海献策。于建嵘只谈了一件事,就是他在台湾的所见所闻。
“我当时说,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农民的生存状态改变作为基础”。于建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类似的建言,中央已经多次收到过。从后来的政策演进来看,中央事实上已经开始在沿着解决三农问题的“路线图”前进。
始于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20个字,划定了解决三农问题的终极目标。
同样在2004年和2005年,一位长期参与一号文件起草的三农学者前后投入了差不多一整年的精力,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展开研究。
推动农会的成立,是学者们的共识。原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今年已年届95岁的杜润生老人曾说,他最希望看到的两件事,一件是土地确权,一件是成立农会。
杜润生在职时,和他的伙伴们一起,曾经在80年代末期给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递交报告,建议成立农会。
在中央不断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增加三农投入,旨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新世纪,成立农会的动议再度浮出水面。
起草十七届三中全会一号文件的一位人士前往日本调研。日本农会的负责人告诉他,尽管近些年来日本农会也发生了机构臃肿等问题,面临改革压力,但在历史上,却有值得自豪的贡献:日本战后的工业化过程中,农民之间收入差距没有被拉大,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也未被拉大,农会功不可没。
求教过程中,日本农会的负责人建议,中国农会的变革,可以先从金融做起。
三农学者圈里的目标,是造就一部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设想是:通过农民这一自然人群体的联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得“人多力量大”的优势,以改变农村散户多,易被市场强势方各个击破的局面。
起草时,有很容易就能够取得的共识。例如,在农民这一自然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问题上,大家的意见非常统一,“此社非彼社也”——当年的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淹没了自然人的产权;而专业社却是建立在尊重个人产权的基础上,自愿加入,自愿退出——当然,无论加入还是退出,都是有规则的。
但起草的过程中,同样有非常不容易绕过的门槛。根据现行法律,法人共分4种:行政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而专业社属于合作性质,是否要仿造一些国家的“合作法人”,在中国开辟出一个新的名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委员会做了一番隶属于自己专业的调研,发现这一名词的变更,需要修改多达29部的法律,工作量太大。最后的方案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看作是一个“特殊的企业法人”,在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2006年10月31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获得通过,并在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也许是因为过于专业的原因,很少有媒体对此给予关注,而起草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说,这是“一个了不得的事情”。
比如该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这就是制度化的农村合作金融”。起草者说。
此法实施一年半以来,专业社的数量已经超过了5万家,并开始在价格谈判上获得相应好处。虽然在该法实施期间,仍不断有农民无力与大资本对抗的状况,对此起草者的回应是,长效机制的短期效果,并不会那么明显。
而就在这部法实施之后,另一个连带的问题也浮出了水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明晰了经营权,却未明晰产权。农民以自然人身份加入专业社,手中却无产权清晰的商品。
同一时期,土地确权成为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主题词。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始于1998年的土地确权,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遇到重重妨碍落实的阻力。
2008年金秋,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称,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功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个人的收益权利有了,合作的权利也有了,再喊出‘农民阶级’来,就不奇怪了吧?”一号文件的一位起草者说。
对于改革的路线图,学者于建嵘曾经在《岳村政治》中这样表述:三农问题的基本出路在于,其一,对贫困农民给予适当社会保障,给大多数农民以公平机会参与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加速农民的分化和身份转移;其二,建立合理产权制度,将农民有效和有序重新组织起来;其三,农民需要加强对自己的改造,要从传统的小生产者变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
巧合的是,7年之后,这些想法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
前路仍迢迢
和农村合作金融机制见效慢一样,十七届三中全会带来的转机,也无法一蹴而就。
就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的次日,中央某权威媒体发表题为“中国土地承包权有望加速大范围流转”的消息,遭到一位以直言著称的三农学者的严厉批评。他在多次学术会议上直言:三中全会里哪个字说到要“加速大范围流转了”?
这一消息发布之后3天,一位山东省的开发商老板就告诉自己的员工,赶快把公司在农村里的那些地都利用起来。员工不解:怎么利用?老板回答:种上蔬菜就行!员工恍然大悟,如果土地“加速流转”,现在种上蔬菜,无论是未来被征用也好,自己开发也好,都将有不菲的收益。
而这,却并非只是一家新闻媒体和一个老板的理解。就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之后,某省随即召开了学习三中全会精神动员大会。该省省委机关报次日的标题是: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号文件起草者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明言,三中全会决定的初衷只有两个:一、保护18亿亩红线;二、增加农民收益。采取的具体方法是,通过落实土地确权,使“拿地变得困难”,这与“加速土地流转”显然是两码事。
在这一问题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注点并不一样,全会决定中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字样,但前述山东省老板等地方利益集团更为关注的,显然是改变土地用途后的衍生收益。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为防止新圈地运动,中央已经注意到一些省份的“越格”举动,并会在适当时机再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个不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