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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群测群防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7日16:36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现行的防震减灾法已实施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今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现行法律的有些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这次修改防震减灾法,主要是对现行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了此次防震减灾法的修改情况。

  黄建初说,修改防震减灾法,主要包括,增加了防震减灾规划这一章,在地震监测预报方面,修改和完善了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震后余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及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监测等内容。在地震灾害预防方面,增加了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机制,还对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在地震应急救援方面,主要是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同时,还总结了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增加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规定。

  据悉,防震减灾法草案在一审之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征求到了7000多条意见, 有些意见在常委会的审议修改中已做了考虑。

  黄建初举例说,有网友提出,我们国家的群测群防已经实行了多年,群众把观察到的一些异常现象向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可以弥补我们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有利于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据此,防震减灾法修订时吸收网友意见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再如,在抗震设防方面,很多意见提到应当特别重视对学校、医院这些人员比较密集的地方抗震设防的要求,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该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同时,有些群众意见也提到,现在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之间衔接还不够,根据这方面的意见,在审议修改中增加了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和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规定。

  据了解,现行防震减灾法是1997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正好是10年。防震减灾法实施10年,应当说对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防震减灾法规定了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这三大工作体系也是基本上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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