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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巡逻艇对货船有没有开炮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4日15:45  青年参考

  ::本报特约撰稿张竹力

  2月15日,俄罗斯巡逻艇击中中国货船“新星”号,造成货船沉没16名船员落海,其中包括7名中国人在内的8 名船员失踪。事件引起中俄两国官方和民间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一些对有关国际海事制度以及这起事件的一些疑问。

  

  俄认为责任在货船船长

  据俄新社2月21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说,俄罗斯弗拉迪沃斯托克海上协助搜救中心已于当地时间2月19日19时 停止搜救行动,这意味着包括7名中国人在内的8名各国船员几无生还可能。

  俄安全总局边防局发言人表示,已获救的3名中方船员被安置在纳霍德卡一家中资企业内,俄罗斯远东军事检察院已 按刑事案件立案,调查“新星”号事件真相。由俄边防总局、外交部等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已抵达纳霍德卡边防总队海上支队 。

  2月20日,中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孙立杰、副总领事刘君国一行驱车近200公里,再次赶赴俄罗斯纳霍德卡 港,看望获救的3名中国船员并带去慰问品。

  俄官方2月20日传出的消息,几乎都把责任归咎在“新星”号船长的身上:俄罗斯滨海边疆区交通运输检察长高级 助理斯韦特兰娜·奥库涅维奇向俄新社记者表示,是船长的过失引发不幸,导致8名外国海员丧生。她说:“‘新星’号船长 在组织船员们往救生艇疏散时,违反了安全规定。”

  对于俄方这一指责,“新星”号印尼籍船长尹东涅兹·纳维尔·阿迪2月21日当天发表声明,称自己并无过失,因 为躲避追逐、无视警告信号、向船员提供充气筏的人不是他本人,而是水手长:“水手长是船主的亲戚,他们保持着联系。”

  

  俄巡逻艇在什么情况下可开炮?

  那么,俄巡逻艇是否有开炮阻止货船的权利呢?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中国海军军事专家向本报记者提出自己的看法:按 《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海战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规定,在各国12海里领海之内,边防军 、海上警察、海岸警备队等执法机构,有权对可疑船舶采取行动来维护领海、领空的安全。如果超出12海里领海,且可疑船 舶又涉案较重,有权实施紧追权,即对可疑船舶再行紧追12海里至毗连区,12海里毗连区连同12海里领海加起来总共24 海里。如果超出24海里以外,即超过毗连区最大范围之后,就海上航行而言,已属于公海范畴。根据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 任何国家的执法舰船,包括舰艇、警用船舶和飞机都不能再对可疑船舶进行追击、拿捕或威胁,更不能贸然使用武力。

  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只是一国用来海水养殖、海上捕捞、海上石油开发等经济开发的区域,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权利。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的舰船享受航行自由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导弹试射和军事演习。据俄外交部官 方声明,俄巡逻艇炮击时,“新星”号已经驶入俄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俄边防巡逻舰的开炮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不过,这位海事专家也强调,这起事件双方都有责任,一是当俄边防军要求停船检查时,货船不应加速向公海海域逃 跑,应配合边防军进行停船检查;二是俄边防军似乎反应过度,当边防军追赶逃船时,在12海里领海之内应先喊话警告,然 后加速紧追,强行拦截,登临检查。如此时可疑船舶已驶离领海,边防军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毗连区条款实施紧追权,再 继续紧追12海里。此时如果无法追上货船,在紧急情况下可发射炮弹,但炮弹不应直接命中货船,应从船上空、船侧或船首 掠过,以示警告。如货船仍不停船,边防军可以向货船的动力系统、尾部螺旋桨等船体要害部位发射枪弹,以迫使货船减速。 在发射枪弹过程中,如果导致该船进水或有沉没危险,边防军必须全力抢救落水人员,如没有抢救落水人员的能力,任何情况 下都不能击沉该货船。一旦该船驶离领海和毗连区,紧追权利宣告结束,俄罗斯边防军无权继续向公海进行追击,除非有确凿 证据证明,该船载有国际公认的毒品、非法走私的武器或参与恐怖袭击活动。

  

  “新星”号为何挂塞拉利昂国旗?

  这起事件的主角“新星”号货船的身份,让普通读者眼花缭乱:船东是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船舶国籍是塞拉利 昂,船长是印尼人,而船员由中国人和印尼人组成。但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在事发后发表声明说,“新星”号是由吉瑞祥 (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以出租的方式,于2006年从浙江通宇公司租赁经营,该船属于中国公司的财产。

  为什么会有如此复杂的情况?这得从船舶的国籍与船运公司的操作惯例说起。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某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 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此即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拥有这一国家的国籍 。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

  吴焕宁主编的《海商法学》写道,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悬挂国旗的船舶必须与船旗国有真正联 系,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相关规定有出入,由于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在国际法上缺乏统一规定,具体的取得条件 与程序完全由各国国内法决定。而各海运国家所规定的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标准、条件及程序多种多样,从而导致船舶国 籍的法律冲突,即一艘船舶可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或者干脆悬挂注册管理成本低国家的旗帜, 也就是俗称的“方便旗”。

  

  受害者能获得索赔吗?

  这次船沉人亡事件势必引出赔偿问题。究竟将如何向责任方索赔呢?

  北京军事问题专家徐光裕2月20日在接受香港《大公报》采访时表示,在俄罗斯领海领空发生类似“新星”号事件 已非首次,须从机制和程序上改进,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徐光裕指出,“新星”号事件源于贸易纠纷,结果造成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而且是在公海上,是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由于事件仍处调查阶段,中国外交部表达严重关切的立场是适度的。徐 光裕强调,目前中俄关系处于较好状态,双方都要理性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负有责任方需按国际惯例处理。

  此外,船员输出渠道是否合法,也会影响受害者家属未来索赔的难易程度。

  外交部对俄方说法“不能接受”中国货船沉没事件回放与进展

  ::本报特约记者莫风

  

  俄罗斯外交部官员2月21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描述了中国“新星”号货轮沉没事件的大体经过。

  据俄方表示,当地时间2月12日夜,由于就运送大米过程中可能存在过失,担心可能由于海水浸泡导致大米变质陷 入诉讼,“新星”号货轮在未经俄边防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停靠的俄纳霍德卡港口。俄边防部门随后派出巡逻艇追赶 。从2月13日凌晨3时41分到10时10分,俄边防巡逻艇依照国际惯例,向“新星”号货轮发出各种信号,要求其停下 并返航。但“新星”号货轮对俄边防巡逻艇的信号不予理睬,反而对追赶的巡逻艇采取危险的行驶动作。

  俄外交部官员表示,13日10点10分,由于“新星”号已快驶出俄海洋专署经济区,俄边防巡逻艇按命令向“新 星”号开火示警,但“新星”号仍然不予理睬。10时51分,边防巡逻艇为迫使“新星”号停驶并防止人员伤亡,向该船前 鼻部开火,随后又向船尾无人处射击。此刻,“新星”号仍然没有改变航线,继续试图逃离。16时15分,俄罗斯边防巡逻 艇向驾驶台射击,并在18时最终迫使该船停了下来。

  在边防巡逻艇的押送下,“新星”号开始返航。不过在返航途中,15日凌晨3时40分遭遇风暴后不久,“新星” 号船长向俄边防巡逻艇报告,发动机等部件出现故障,清晨7时55分,船长发出弃船信号,2月15日8时50分,船员正 式撤离新星号货轮,登上两艘救生艇。由于风暴原因,一艘载有8名船员的救生艇刚离开货轮即告倾覆。俄边防艇仅成功救起 包括船长在内的另一艘救生艇中的8人。

  俄外交部官员表示,俄方的开火,是在所有手段用尽、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进行的,符合俄有关法律。对于这起事 件,“新星”号船长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俄外交部官员同时透露,获救的“新星”号船长表示,是公司方面要求其离开纳霍得 卡港口的。

  俄罗斯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事件中俄边防人员不存在违法情况。

  2月20日下午,中国外交部欧亚司司长张喜云向俄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莫尔古洛夫提出交涉,表示中方对俄外交部 发言人20日就“新星”号事件的表态无法理解、不能接受,并再次强调中方的各项有关要求,要求继续调查。此次事件的细 节虽需进一步调查,但俄方炮击民用商船、对落水船员施救不及时、长时间未向中方提供调查结果,中方对此不能接受并表示 强烈不满。

  此前,有俄罗斯媒体透露,俄边防巡逻艇共发射了515发枪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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