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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土地所有权就意味着丧失生存发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0日17:31  中国改革杂志

  刘锋,北京土地学会原秘书长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的“农业”以及广大的农民群众,没有很好地纳入到市场经济中来。因为在目前情况下,虽 然他们一如既往地承担着向城市提供粮食、蔬菜、棉花、油料、水产、农副产品等不可或缺的工作,但是这些产品在“剪刀” 差的作用下,不可能成为农民发财致富的主要渠道。在市场经济的范畴中,一个唯一能够使农民群众富裕起来的“土地”资产 运作却被拒之在市场经济的大门之外,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机遇从根本上被“关闭”了。

  土地“制度”是规范土地利用及其利益取向、为大家所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准则。从土地公有制的角度来看,其原意 是要保障人们对土地生产资料的公平占有。目前我们在农村实行了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使用政策,但是如何体现广大农民群众 承包“土地”所应有的权益并且以这种“权益”参与市场经济运作,以进一步从中获得其应有利益的“途径”却十分茫然。

  土地的公有制,并不是主张剥夺作为个体劳动者生存所必需拥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只是反对以兼并手段达到剥夺他 人生存为目的的土地生产资料占有方式。这就是说,在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的公有制前提下,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在其承 包、使用的期限内,通过集体成员“阶段”性的全权拥有方式进入生产领域,而不是仅仅只有经营承包权这样一些与农民切身 利益在“权益”上仍有相当差距的提法。也就是允许他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明确的用途编定和管制范围内,按照其适宜性 原则发挥土地利用的最大效益。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历史以来土地公有制实践形式中一些过于“僵化”而形成的弊端,以 及由此对三农在事实上所造成的伤害。-

  目前的土地制度提供了腐败的滋生空间

  李尧,北京宏宇方舟土地整理公司副总经理

  “土地财政”是一句老百姓的形象语言,意思是说政府的“财政”来源于“土地”的收费。如果是在单一税制的国家 或地区,这句话无可厚非,但在我国,这句话则成了贬义词,虽然土地本身的价值应该体现于土地所有者,但是世界上更多的 国家和地区是重视通过“土地利用”所创造出来的价值来显化土地价值,譬如作为“土地”间接产品的高科技工业产品,优质 的农业产品等等,事实上只有这些千变万化依托土地所生产出来的东西才能具体地显化出土地的价值之所在。因此,为土地使 用者创造土地使用的条件,无疑是从可持续的前提出发,最聪明的、最经济的也是最有效的创造财富的“途径”。然而遗憾的 是在我们的实践中似乎并不这样。

  因为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可替代的,那么有限的“土地”应该如何利用?是把这种资源性的宝贵东西作为个人的“ 财产”囤积起来?还是在节约、集约前提下充分发挥其既定的作用?目前房地产领域简单的利益关系,事实上正在不断的导致 土地利用上尽人皆知的短期行为。大量揭发出来的事实表明,一些开发商与政府的不良官员之间,正在形成一种“官商勾结” 的腐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认为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不是官员个人的品质如何,而是其相应的制度为这种腐败提供了发挥的空 间。

  十分明显,长期以来在房地产领域中,开发商一直回避了为了取得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必须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的这个明确身份,实际上成为一个假手国有土地使用,而获得实际好处的社会特殊阶层。-

  下一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与要素市场化相联系的产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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