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31日电 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呼应民意亮点多
作者 魏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今天在北京闭幕。从连日来各项密集议程可以看出,会议在许多议题的设置和讨论中,着力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以进一步保障民众合理合法权益,直接呼应了民意的迫切要求,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和期待。
审议法案呼应民意要求
本次会议会期5天,继续审议了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并首次审议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尽管尚未最终定案,但经过媒体连番报道后已逐渐“深入人心”。主要亮点如下:
——城乡有望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正案草案说明。他说:“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
在谈到这一修正的意义时,李适时表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另外,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实行差额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乡镇代表名额上限提高到160名、不可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等内容都被提请加入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成为法定内容。
——拟规定城乡居民事故死亡同命同价
目前,中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城乡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导致“同命不同价”。
近几年来,面对质疑,一些司法实践正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价”。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专题法律讲座中,首次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的情况,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在此次会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表示,草案前两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指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地方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草案二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师协会、一些地方和专家提出,全社会普遍关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够明确而且标准较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将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农村和城市进行简单划分,“同命不同价”的争论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侵权责任法对此不能回避,应该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标准。
另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还建议删去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建议明确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公民遭错拘错捕有望获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供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同时,还增加了虐待情形赔偿义务,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
有委员建议,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审判机构,比如国家赔偿审判庭,把国家赔偿案件作为一类法律纠纷案件,并入统一的诉讼程序和审级制度系统。也有委员建议,如果国家赔偿法通过后,国务院要尽早出台关于赔偿的具体办法,对赔偿费用的预算作出强制性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则指出,国家赔偿的程序比较繁杂,一个赔偿案件大概有9个月,长则达1-2年,受害人受到了伤害,又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建议更多的从人文关怀方面加以考虑,时间和程序上予以缩短和简化。
——有外籍配偶者不得任驻外外交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衔级的决定权限、授予权限、晋升等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与草案一审稿相比,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由“年满十八周岁”提高为“年满二十三周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说,草案一审稿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亦不得有上述情形。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一项: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则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审批。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上设置海岛名称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也明确:管道企业应当加强对管道巡护经费的投入,并对管道巡护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因管道巡护、维修、检测等作业对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并确定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管理体制,禁止侵占盗窃哄抢管道泄漏石油,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责任落实到县。
报告直陈弊病“开药方”
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了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在谈到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时,他表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为此,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完善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适当提高法定刑,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规范免刑、缓刑的适用,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
曹建明说,检察机关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据介绍,从2005年以来,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7.4亿元。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96人(内有厅局级47人、省部级5人)。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重点加强对司法活动中侵犯人权现象的监督,严肃查办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案件1062件1586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坦承,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受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把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个别法院执行部门窝案、串案问题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
对于执行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王胜俊表示,要着眼于杜绝乱执行行为,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交由执行机构不同部门和人员行使,对违法执行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建立完善执行听证制度,对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一律通过公开听证解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表达权。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在谈到工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时,他指出,许多国有企业的集体合同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执法检查组发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企业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比较严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然偏窄,城乡发展不平衡;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有些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忽视职工的民主权利。
此外,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也作了国务院关于今年中央政府投资安排及实施情况的报告。据指出,2009年中央政府投资总额9080亿元。截至8月底,已下达中央政府投资7170亿元,占今年投资总额的79%。他说,中央检查组今年已经开展的两轮检查和审计署的审计结果表明,尚未发现中央投资用于“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楼堂馆所项目,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会议还听取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吴邦国委员长访问美国、古巴、巴哈马三国情况的书面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