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18起假案背后的诉讼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7日12:55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杜智娜

  100件二审改判的案件中,超过2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诉讼欺诈行为。为诉讼欺诈所累的法官们呼吁,应增 设“诉讼欺诈的专项罪名”。

  老实人告假状

  2009年11月11日,大雪后的北京异常寒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等候法官的张村选(化名), 心里忐忑不安,尽管他将两只手缩进衣袖内,但仍不禁打了个寒战。

  张村选今天到法院是来接受训诫的。如果不是法官再三向他解释训诫的内涵,他还一直认为自己会被送进监狱而不敢 来法院。当案件的审判长刘辉法官走进法庭时,他赶紧站了起来,上身前倾,低着头不敢正视法官。

  刘辉法官正颜厉色地对张村选提出了批评,并指出他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国家和集 体的正当权益,还严重妨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和民事诉讼活动,错误很严重。当法官最后说“希望你从中吸取教训”时, 张村选微低着的头使劲地点了点。

  35岁的张村选是山东人,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看上去比他的实际年龄要大很多。一向不善言辞的张村选为了生计走 出田地,背井离乡,靠着一把子力气在工地上挣饭钱。安分守己的他怎么也不会想到有一天,自己会走进法院的大门。

  张村选平生的第一场官司就在人生地不熟的北京,他既是案件的原告又是诉讼代表人,他和张军毅(化名)、杨坚军 (化名)3个人共同做诉讼代表人,共提起了18起诉讼,以他们农民工的身份向中铁某局和包工头宋明光(化名)讨要工资 。

  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他们的第一站。2008年11月,他们手里拿着宋光明亲笔写的“欠条”以索要200 7年5月至9月的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很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他 们的申请。

  因为不服仲裁结果,2008年12月,他们走进了区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理由还是讨要被拖欠的劳务费,被告仍 然是中铁某局和包工头宋明光。2009年3月,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村选等人的诉请,分别判决中铁某局和宋明光共同给付张 村选等18人劳务费。

  不清楚法律程序的张村选以为他的诉讼路就此结束了,谁知他又接到法院的电话,中铁某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从打官司第一天起,张村选的心就没有踏实过,直到有一天,当警察出现在他面前时,他终于说了实话:中铁某局和 宋明光根本没有拖欠他们的工资,他们手上的18张欠条是假的,甚至有些人根本就没有受雇于宋明光,更没有为中铁某局劳 动过,这18起诉讼都是虚假诉讼。

  面对刘辉法官的严厉训斥,张村选深深地埋下了头。

  以农民工的名义要钱

  警方的介入不仅查清了假欠条的真相,还爆出了一个惊人的秘密:一手策划这18起虚假诉讼的人竟然是被告之一宋 明光。

  宋明光很早就离开辽宁老家在北京安了家。“漂”在北京的他瞄准了虽辛苦但可以挣钱的“包工头”。由于建筑劳务 市场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其中包括进行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作证。这对于宋明光来说太难 了,他几经努力后决定放弃,最终成了一名没有劳务资质的“黑”包工头。

  2007年5月,宋明光顺利地从中铁某局承包到一个项目,承建铁路专用线的路基土石方工程。他与中铁某局签订 了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工程量、工程款计算方式和工期。

  协议一签订,宋明光立刻组织工人开赴内蒙古多伦县开工,张村选和张军毅、杨坚军3人也在其列,他们顶着酷暑赶 在9月完成了工程。给工人们结算完工资并打发他们回了老家之后,宋明光开始和此项目的负责人结算尾款。可是宋明光怎么 算账自己都是赔了,因为实际的工作量超出了协议中约定的量。但是项目负责人并不认可那些增加的工作量,而他又拿不出证 据来证明自己多干了活。几次协商未果,宋明光一肚子怨气地坐上了开往河南的火车。

  为了打发途中无聊的时间,原本就健谈的宋明光与对座的一位老者攀谈起来,说起自己的委屈,宋明光唉声叹气。“ 你可以通过打农民工工资的官司要钱,现在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很有“阅历”的老者的一句话让宋明光茅塞顿 开,一下火车,他便开始谋划这场官司。

  2008年11月的一天,在山东老家休息的张村选接到宋明光的电话,让他帮忙找几个人的身份证到北京来。第二 天,当张村选赶到宋明光在北京的住处时,他还见到了张军毅和杨坚军。宋明光开门见山地说内蒙古多伦县的工程赔钱了,他 想通过诉讼向中铁某局再要一些钱。

  “你们每次去法院开庭,路费和吃住我都包了,官司打赢了,我再给你们一些补偿”。仅凭着宋明光的一句承诺,没 什么文化更不懂法的张村选他们3个人糊里糊涂地成了宋明光的枪手。

  宋明光写好了18张欠条,还准备了18份起诉书和委托书,18起诉讼都由张村选他们3个人做诉讼代表人。就这 样,拿着借来的身份证,张村选他们开始了一站又一站的诉讼旅程。

  一审法院判决18位农民工胜诉时,宋明光除了兴奋还有担心,他担心假欠条的事情败露对他不利,于是叮嘱张村选 他们给借身份证的人打电话,交待他们如果有人问起官司的事,就说欠钱。

  判决还没有生效,宋明光担心的事情就发生了,警察找上了门。

  不受窝囊气的被告

  10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村选等18起案件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张村 选等人的起诉。同时,法院还裁定,对宋明光罚款1万元,对张村选、张军毅和杨坚军进行训诫。

  宣判时,只有中铁某局的代理人张宏出现在法庭上。认真地听完宣判结果,他显得非常激动,“我们真是被冤枉的” 。

  张宏是中铁某局的法律顾问,专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当得知有18名农民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公司拖欠工 资为由申请仲裁时,张宏感到很意外,“但当时怎么也没有想到会存有欺诈”。

  为了查清事实,张宏向该项目的负责人核实情况。原来,在2007年9月工程结束时,工人们就因为宋明光未给他 们支付工资闹过一次事。“公司已经将施工时所需的花费以及工人们的工资提前支付给宋明光,但宋明光并没有及时给工人发 工资。为了安抚工人们,公司决定采取代扣代发的形式,从宋明光未结的工程款中扣除工人的工资,直接发给了工人们。”张 宏说,38名工人一共领了56万余元。签完字、拿到钱,工人们背起行李回老家了。

  按照该项目负责人的理解,“事情到此应该了结了”。可是谁也没想到,一年多之后,竟然有工人拿着欠条告他们拖 欠工资。

  了解这一情况后,张宏初步怀疑欠条是假的,他一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对欠条的质疑,一边努力地查找证据 。很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18位农民工的申请。

  为了应对之后的一审程序,张宏再三研究手中的资料,他发现原告主体有问题,“18份起诉书的内容一模一样,署 名都是代签的,但起诉书上的笔体明显与仲裁申请书上的不一样”。再仔细核算一下18位原告讨要的工资,加起来约46万 元,平均每个人每月工资高达五六千元。“公司项目经理也不过就这些钱,何况在内蒙古,工人们的平均工资还不到3000 元”。更让张宏觉得不合理的是,之前公司代扣代发给工人56万余元,如果加上现在起诉的这46万元,工资总额达100 多万元,“那个项目总共才140多万,如果工资就占100多万的话,剩下的都不够支付其他费用的”。

  当张宏再次核对原告人名时,突然发现其中有8个人在上次公司代扣代发工资时领过钱并签了字。“他们不可能在工 程结束时只拿部分工资回家的,那次公司是给工人们结算清了的。”张宏将他的种种发现一一罗列在代理意见中,并要求原告 本人到场质证。

  满心以为“胜券在握”的张宏怎么也没想到一审他们败诉了。之后,张宏一边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边向 公安机关报了案。

  二审程序刚刚启动之时,警方的调查结果也出来了:宋明光一手制造了这18起虚假诉讼。听到二审法院将案件彻底 改判,张宏长长地出了口气:“我们并不是支付不起这些钱,而是觉得如果让造假的人得逞了,我们就太窝囊了。”他说即使 二审维持了原判他们“也不会就这么算了的”,他会继续申请再审。

  “虽然公正的结果来得晚了些,但心里还是挺欣慰的。”为了这场虚假诉讼,张宏连续几次到内蒙古和山东取证,公 司的业务部门领导还专门开会研究。“付出了精力、浪费了成本”,张宏说被冤枉的滋味不好受,“关键是咽不下这口气”。

  被困扰的法官

  这18起案件一上诉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引起审判长刘辉和承办法官张兰珠两位法官的怀疑。当18份案卷转到 张兰珠手中时,她就发现18份诉状签名都是一个人的笔迹,“不符合常理”。同时,细心的刘辉发现,通过几次接触被上诉 方,来法院的每次都是那3位“代表”,而且表现得并不着急。“一般农民工索要血汗钱都会表现得很着急,法院一有通知他 们就迫不及待地亲自跑到法院来”。另外,案卷中的“欠条”也让两位法官质疑,“因为欠条的落款只有宋明光自己的名字” 。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更是印证了两位法官的怀疑。

  与此同时,中铁某局也在积极地出示他们的证据。“通过这些证据看,即使真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我们认为这18 位农民工告中铁某局,主体不适格,因为中铁某局并没有与这些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他们与中铁某局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刘辉说“直接利害关系”这是起诉的必备条件。

  案件宣判已经半个多月了,但是苦于宋明光迟迟不到法院领取裁定书,案件一直不能“报结”。为了联系宋明光,两 位法官可谓“伤”透了脑筋。

  刘辉说法院第一次约双方当事人谈话时,宋明光就没有出现。直到警方确认了欠条是伪造的,开庭当天宋明光才到法 院。“开庭时宋明光承认了用假欠条起诉的行为,也认识到错误了,他说‘我今天就是来接受处罚的’,态度还比较诚恳。当 庭没有宣判,等宣判时再通知他时,他就不出现了。”刘辉猜测宋明光不肯来法院领裁定书,可能是存有“恐惧心理”,害怕 法律的制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随机选取的100件2008年审结的二审改判案件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超过20% 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诉讼欺诈行为。

  虽然对自己审结的案件没有做过统计,但刘辉深信这个调查结果。“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诉讼欺诈行为”, 而且这些行为一直困扰着法官们,刘辉以她审理过的一起交通事故伤害案为例进一步说明。“原告就是膝部关节软组织挫伤, 竟然休息了一年。讨要误工费时,他拿出了医生开的病假条。单从病假条来看,一点错误都没有,是一位医生的笔迹,而且时 间衔接得非常合理。虽然法官怀疑病假条的真实性,但无法核实。如果你去找医生调查,他肯定不会承认自己开假的病假条。 ”在这种情况下,刘辉选择了“对证据不予采信”,根据公安部有关人身损伤误工的评定标准,在规定的15天的合理恢复期 基础上,作了合理的宽限,判定误工期为一个月。

  面对种种诉讼欺诈行为,刘辉说一方面要靠法官的经验积累,另一方面需要法官高度认真负责地严格审核证据。

  呼吁立法增设专项罪名

  在抽取案件并完成调查报告的黄海涛法官看来,诉讼欺诈对法官审理案件来讲并不是困扰,只要对存疑的证据不予采 信就可以了;真正困扰法官们的是无法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无法让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群众对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违法性 有更清醒的认识。法官审理案子不是解决完纠纷就结束了,我们希望在审案过程中,能对社会不良风气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 如果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有欺诈行为,那他在所有的民事诉讼中都有可能欺诈,相应行为的后果会很严重”。

  刘辉说宋明光制造的18起虚假诉讼是近几年她遇到的最严重的一起诉讼欺诈行为,“一旦我们没有发现这是虚假诉 讼,判他们胜诉了,影响很坏。他们肯定不会因为自己是通过造假赢了官司而缄口不提,他们会耻笑法律、法院和法官,还会 大肆宣扬并教别人这样做。这是对法律的亵渎”。

  但对如何惩罚民事诉讼欺诈行为人,黄海涛说,很多法官“都觉得处理起来比较难办”。刘辉同样为难,“对于做假 证的人一般不会追究。比如一个人借了50元钱,对方却说他借了100元,证人证明是借了100元。通过法庭质证和调查 ,确定借款是50元的同时,也就说明了证人做了伪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严重妨碍民事程序的人法院才会采取惩罚措施, 你能说50元之差,证人的伪证行为‘严重’吗?”刘辉认为在审判中,“严重”的尺度很难掌握。

  目前,对于诉讼欺诈行为,法院主要采取的处罚措施是训诫、罚款、司法拘留。“但在执行上还是有一些问题难以解 决,比如司法拘留的执行问题,怎样和公安部门工作衔接。如果遇到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权限的问题,我们缺乏相应的渠道。” 黄海涛说,处罚力度和手段的缺乏造成对行为人不能及时追究责任,这让法官很愤慨也很无奈。

  在“民事诉讼欺诈行为防范惩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在存提出了“诉讼欺诈行为 的规制惩戒与责任追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的观点。因此,法院将通过相关渠道,向立法部门提出具体建议:“一是通 过建立对利害关系人的案情通报与追加制度,健全案外受害人的申诉制度等方法,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二是建立健全对诉讼欺 诈行为受害人的赔偿制度,将诉讼欺诈行为作为提起侵权之诉的法定事由,允许受害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赋予受害人相 应的救济手段;三是通过立法增设诉讼欺诈的专项罪名或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等方式,严格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黄海涛说,由于伪证罪限用于刑事诉讼中,所以“增设诉讼欺诈的专项罪名”的呼声非常高,“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 是我们近期的一项工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2月上半月刊)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相关专题 法律与生活

相关链接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