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
北京律师李庄折戟重庆,一审被判2年半刑期,现已正式上诉。根据口风,如果二审未能宣布李庄无罪,李庄还会申 诉。一个有决心式的说法是,为达至无罪结果,将会“逐级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场外有很多人“挺李”。说是“场外”,可能有些不符合挺李者的心情。按照“今日不能使李庄脱罪,明天入狱的就 是我们自己”的说法,挺李者看到的是一种人人不可摆脱的随意入罪的危险。
不过,我并不理解为什么会有这种从李庄到“人人”的过渡。李庄是谁,人人是谁?李庄是律师,他供职的律师所背 景深厚,非人人可比。李庄有过多次成功的“捞人”行动,是业务能力更强,还是关系背景起作用,无从判断。这一次,李庄 没有能够成功,无非是碰到一堵坚硬的墙而已。
有人喜欢比喻,从李庄想到刘少奇,说当初刘少奇顶着宪法也没有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整个国家人人权利不保 ,李庄的事情差不多也是这样。
基于权利与人格平等的信念,我不说以李庄比刘少奇有什么不妥,但刘少奇顶宪法与人人权利不保的关系,好像认识 上很不合乎事实。确实,刘少奇顶着宪法未能保护得了自己,这是悲剧,但就历史来说,是不是说在此之前,人人权利有保, 在此之后才无保呢?我想,刘少奇顶宪法无用,算是人人权利无保的一个证据、一个表现,但不能说是原因吧。
这样,再来看李庄案,所谓李庄不能脱罪,就人人可能入狱,极为言过其实。人人可能入狱,或者难以入狱,跟李庄 有什么关系?难道李庄被判罪以后,才人人可能入狱;李庄判罪之前,本是人人都不能随便入狱?刘少奇顶宪法,都不具备“ 转折点”的意义,李庄案就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
比喻者一会儿比李庄为刘少奇,一会儿又从李庄想到坏人,说就算李庄是一个坏人,法律如果不能保护坏人的合法权 利,那么好人的合法权利也得不到保护。我想,道理上不错的,但实在只是一个道理而已。问题有两个:首先,是不是李庄的 合法权利没得到保护,是不是说判李庄有罪就证明他的合法权利没被保护;其次是不是保护了李庄的合法权利,人人的合法权 利就能够得到保护了?
李庄是好人,还是坏人?我判断不了,也没有要去判断的愿望。我感兴趣的,只是他的案件是否具有“标志”或者“ 转折”的意义。李庄这类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中国法治病态的一个症状,而非法治成立的证明。在司法独立性欠缺的状态下, 律师的权利当然是脆弱的,司法人员也未必能够真正有尊严地行事。一个背景深厚的律师,很多时候如鱼得水,游刃有余,但 真正撞上了麻烦,也无可奈何。无可奈何,或者如鱼得水,其实彼此彼此。
人们不能在非正义面前闭上眼睛,我深以为然。但容我直言,你的眼睛可能是选择性睁开的,你在李庄案前眼睛睁大 了,在更多的时候则闭上了。你为李庄睁开眼睛,是因为你觉得李庄被权力所害,而别人被权力所害,以及李庄本身就在权力 背景下捞人,只不过这一回出师不利,你是不以为意的,你甚至认为律师不必坚持正义,他们的眼睛只要为钱而睁开就可以了 。
有人说,挺李不是为了李庄个人,而是为了李庄与我们共同的权利。我不能不遗憾地说,李庄与我们共同的权利,是 理想而非事实。我并非否定权利的理想,只是无论李庄如何,无改于权利不等的现实。李庄的权利,是权力或者权力余绪下的 特殊供给,不是一个普通人可以享有的。他是一个特例,一个撞了枪口的特权者。
有人悲愤莫名,说李庄判罪,法治无望。真是令人不可理喻。法治有望或者无望,竟然在于李庄是否被判罪。李庄案 前,法治是有望的;李庄案后,法治是无望的。我想问一问:李庄案前,有望的表现是什么;李庄案后,根本不同于此前的无 望表现又是什么?
还有人说,判李庄入罪,今后谁会为我们辩护?杞人忧天吧。辩护是一种服务,服务是一种购买行为,此前有人辩护 的,还是有人辩护;此前只能接受司法救助的,仍然只能接受司法救助。辩护的状况,不会因李庄案而改变。
当然,无论如何,“挺李”是一种无风险的勇敢者游戏,而且可以获得一些“与权力作对”的乐趣。这我能够理解, 但用来替代寻找法治的真实道路,就没有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