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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者与供应商不得有血亲关系”治标不治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5日16: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魏文彪

  国家最新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 回避。1月14日,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争议,有网友直呼规定“无聊”。

  国家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不得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当然是出于 防范政府采购出现舞弊与腐败行为的良好初衷,但是三代血亲关系严格说起来只有经过查验才能确定,否则这样的规定容易流 于形式。其次,所谓三代血亲是指存在血缘关系的亲人,但是诸如妻弟等亲戚却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可他们同样是关系密切的 亲人。而且三代以外的亲戚也可能因为走往频繁而变得关系密切。另外,即便是与政府采购人员具有三代血亲关系的供应商, 他们依然可以通过寻找一个名义上的代理人方式,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规避,钻政府政策的空子,使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舞弊与腐败行为并不只存在于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血亲关系的情形当中。政府采购 人员与供应商之间没有血亲关系,彼此只是同学、战友或朋友关系,同样可能会出现舞弊与腐败行为,甚至采购人员与供应商 原本互不认识,也会出现供应商找关系公关从而诱发舞弊与腐败发生的可能性。事实上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舞弊与腐败行 为的,并不仅仅是存在于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血亲关系的情形当中,而更多的是出现于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并不存在血亲关 系的情形当中。

  其实,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以会出现舞弊与腐败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部分政府采购活动是在暗箱中进行,缺乏必要 的透明度与公开性。所以,对于防范政府采购活动出现舞弊与腐败而言,重要的是要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进行,避免暗 箱操作现象出现。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机制,如严格执行“管采分离”制度等。唯其如此, 才能使政府采购行为受到严格的内外约束,有效减少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舞弊与腐败行为发生。而相比之下,规定政府采购人员 与供应商不得有三代血亲关系,无异于是舍本逐末,对于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舞弊与腐败而言,显然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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