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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丢肾”呼唤“恶意欠薪”入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5日16: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威

  在北京打工的高志强28岁,来自河北。1月9日,他向老板讨要70元工钱,被包工头叫来的人追着捅了一刀,右 侧肾脏主要血管破裂,肾脏被切除。虽然包工头被拘留了,但行凶者跑了。医生说,高志强的治疗费估计需5万元左右。(1 月13日检察日报)  

  我们还记得,早在2003年,温家宝总理亲自帮普通农妇熊德明讨要欠薪,引发了前所未有的讨薪风暴。然而,各 地欺辱讨薪农民工的现象却远远没有绝迹。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辛苦的劳动所得,有的不得不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采取跳楼 、跳桥等极端方式;有的像民工高志强这样付出鲜血与生命的惨重代价。这表明,在社会诚信机制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 况下,风暴式集中追讨并非长效机制。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恶意拖欠工资 使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收入落空,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甚至导致家破人亡,具有广泛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当前其他法律 制裁效果有限的情形下,有必要采取刑法加以规范调整。

  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并且在实践运用中取得合理 、有效的效果,这为我国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立法借鉴。目前我国处理欠薪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为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良好的法 制条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等犯罪的认定,也为如何理解“恶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 验,为“恶意欠薪罪”的实施提供了司法上的借鉴。刑法应当规定,用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 动者工资,并且经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恶意欠薪罪”。

  《刑法》增加恶意欠薪的罪名后,司法机关将依法对采取转移资产、关厂逃匿等违法手段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欠薪 企业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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