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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纪要”与法治背道而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5日16: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刘义军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 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同时,三机关就“涉黑”案司法争议达成共识。(1月14日新华网)

  显然,三机关出台的《座谈会纪要》与全国特别是重庆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打黑运动”是分不开的。不过,三机关 倒就“涉黑”案司法争议达成共识,但法治却产生了硬伤,这个硬伤是“座谈会纪要”这种形式。这种驴不像驴、马不像马的 “三不像”的“座谈会纪要”,目前全国正在形成泛滥之势:不仅最高法院出台,而且最高检、公安部也争相出台《座谈会纪 要》;不仅在刑事问题上,在民商事、行政问题上也出台《座谈会纪要》;不仅在最高司法机关出台,而且各个省甚至一些地 市、县也出台《座谈会纪要》。《座谈会纪要》的泛滥,与法治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首先,《座谈会纪要》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随意性很大,不能充分反映民意,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法律是国家 立法机关经过充分讨论和听证,由代表审议通过,反映了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也 要经过充分的起草和酝酿、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法定组织经过法定程序讨论通过。而“座谈会 纪要”不过是一帮司法界的人士围在一起,开会讨论一下,大家认为观点相同的,就记录在案,这种由开会所形成的对法律的 解释的“纪要”,根本没有经过合理的论证,也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通过,根本无法真正地严格执行法律和保障人权。比如就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三机关通过的“座谈会纪要”倒是达成了共识,但共识仅在三机关而已,对于大多数民众甚至 许多法律界人士、法律学者来说,远远没有达成共识。

  其次,用“座谈会纪要”来代替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进行司法,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目前,各地司法机关适 用“座谈会纪要”进行办案已然成为一种风尚,法官甚至直接在判决书上引用“座谈会纪要”来断案。“座谈会纪要”在实践 中甚至发挥着比法律和司法解释更大的效力。而且,各地司法机关还普遍适用本省、本地市、本县的“座谈会纪要”,大有地 方的“座谈会纪要”优于中央的“座谈会纪要”,而中央的“座谈会纪要”优于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之势。然而,根据法律 的规定,只有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才具有法定的效力,而“座谈会纪要”根本不是法律渊源,并不具有任何法定的效力,用 “座谈会纪要”进行司法,显然违背法律的要求。

  最后,“座谈会纪要”通常还是保密的,缺乏阳光和透明,往往容易造成“暗箱司法”和损害人们对于法律的预期。 多如牛毛的“座谈会纪要”,特别是各省、地市、县的“座谈会纪要”根本不向社会公开,包括《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件座谈会纪要》在内,也无法从网上搜索到,只有司法界的人士才知晓,连律师也无从知道。某地就曾有法官用“座谈会纪要 ”断案,而律师向法官索要“座谈会纪要”,法官认为属于秘密而不给的事件。这种对于案件的适用在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 并且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座谈会纪要”,民众、当事人甚至律师居然无从知晓,那么,当事人如何根据“座谈会纪 要”的规定为自己进行辩解,而民众如何根据“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自己划定行为边界,这不又回到奴隶社会的“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时代?“座谈会纪要”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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