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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权的制度创新更应坚守法治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10:06   《法制与新闻》杂志

  阮占江/文

  2010年初始,有两个旨在规范公权使用的制度创新,放在一起令人瞩目,不由得要说上几句。

  第一个制度创新,是经过六年酝酿、数易其稿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向全 社会征求意见。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和实施细则,该意见稿有着诸多的亮点,但其中那条“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 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的规定,经媒体报道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广泛议论。虽然政府采购专家对此指出 ,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作出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还是有很多 人对如此规定表示了质疑,更有网友直呼规定“无聊”。

  鉴于此前各地政府采购频繁出现吃回扣、拿红包、中饱私囊等现象,鉴于血亲关系确实相对容易发生利益关联,有关 方面如此明确要求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确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也能硬性筑起一 道隔离带与防火墙。但这种盯住三代血亲关系的隔离办法,不仅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而且缺乏足够的技术含量,缺乏现实可 操作性。

  其一,这种要求三代血亲关系回避的规定,本身缺乏法律制度基础。虽然有关专家指出,此前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就有 类似的规定,但在当前的中国,翻遍所有现有的法律制度,都找不到相似的规定。虽然要求三代血亲关系回避的采购新规不乏 现实积极性,但其实却是对政府采购人员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限制与剥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种限制与剥夺公民权利的行 为,不能由行政法规做出,而应由全国人大立法做出。

  其二,此类规定于理不合。一方面,这类规定很可能对那些虽然与政府采购人员有着三代血亲关系,但却始终坚持合 法、诚实、守信经营的群体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先入为主地剥夺了其合法获得采购权的机会;另一方面,这种规定本身也不能 对那些没有三代血亲关系的群体构成真正的限制。毕竟,此前发生的诸多政府采购的贪腐案件,涉案人员大多并不具有血亲关 系。而时代发展到今天,早就形成了比血亲关系更为复杂、多样的利益纠缠方式与渠道。

  其三,这类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虽然规定对于三代血亲关系有着明确的回避要求,但并没有明确“查三代”的监管 权力归属。在具体的政府采购过程中,究竟应该由谁去认真考察、鉴定采购各方的血亲关系?其公正性、独立性又如何保证? 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关系到回避血亲关系要求的具体可操作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科学、合理与周密的制度性设防,比那种缺乏技术含量与法律依据的小动作,更值得依靠与信赖 。实际上,只要各方面能够始终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等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确保采购、招标、投标等各个环节的公开、 公正与透明,最大限度地引进与强化人大、社会与媒体监督,那么,就足以让政府采购规范、有序起来。

  第二个制度创新,则是西南某市前不久规定,将从2010年起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其配偶或是子 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或者配偶子女继续当律师,则本人要辞去领导职务。虽然如今确实有一些法院系统的领导干部纵容其 家属代理案件,干扰司法工作,这种物理隔离法也确实能较为有效地减少与防止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可能性。但必须看到 的是,这种举措本身同样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基础。因为《法官法》、《律师法》等现有法律制度虽然对法官的任职回避有一 定规定,但却并没有这种法院系统的领导干部与其家属子女只能“二选一”的规定。而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市法院 也没有这种从法律制度上限制与剥夺法院系统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权力。

  真理往前多走一步就是谬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无论是公权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应秉持基本 的法律理性,确保自己的行为遵循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能为了一个看起来不错的目标初衷,而逾越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 更不能因此随意侵犯与剥夺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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