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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太爷”辞官下海“发大财”触法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10:06   《法制与新闻》杂志

  智敏/文

  2009年12月7日,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公布了2009年全年南京市十大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原 江浦县常务副县长、六合区原常务副区长刘有贵辞官下海后倒卖土地1500多亩,非法获利1.5亿元的大案位列其中。

  在此之前的2009年11月10日,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有贵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600万元;没收被告人刘有贵所在公司一切违法所得及其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上缴国库。

  政坛耀眼新星铁心辞官下海

  2002年11月,刚从江苏省委党校学习归来不久的南京市六合区常务副区长刘有贵向组织递交辞呈,谢绝领导和 同事的挽留,决定辞去常务副区长职务,下海经商,自谋职业。

  刘有贵时年不到39岁,他的这一举动,立即引起各方强烈反响。1963年12月出生的刘有贵,参加工作仅两年 就被提拔为江浦县县团委书记,之后担任乡长、县长助理。35岁起,他就担任了南京市江浦县常务副县长,2002年5月 调入南京市六合区担任常务副区长,当年7月作为重点选拔培养对象,被送入江苏省委党校学习深造,成为南京政坛上一颗十 分耀眼的新星。

  “常务副区长,既管钱,又管人,是个令不少人眼红的职位,放着顺风顺水的仕途不要,却要下海,是不是疯了!” 许多人对刘有贵的辞官行为很不理解,但也有不少人对刘有贵的辞官壮举击掌称赞,认为这是对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 冲击和洗礼,必将给南京官场带来一股清新的气息。

  然而,别人并不知道,刘有贵辞官另有目的。

  原来,刘有贵在担任江浦县常务副县长期间,一直分管建设、土地等部门工作,对土地政策、地块开发程序、市场需 求非常熟悉。当看到一个个开发商从他手里批到土地后转眼暴富,他的心理开始失衡。自己虽然每年调整工资,但每个月也只 有区区几千元。于是,他开始琢磨发财致富的途径。他想到利用职权索贿,但风险太大;利用职权帮助亲属推销业务,但纪检 监察机关又明文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于是,他决定辞职下海,利用自己担任常务副县长的人脉资源,从 事房地产开发。

  刘有贵不打无把握之仗。他在辞职前一个月的一天上午,将自己原来的老部下、浦口区(2002年5月,江浦县、 浦口区合并,成立新的浦口区)国土局的王局长和建设局的金副局长等人约到浦口区国土局四楼王局长的办公室内。刘有贵在 茶几上摊开了浦口区境内的老山地形图,向金副局长询问道:“你是建筑领域内的行家,这块地建别墅怎么样?”金副局长看 了图纸发现,原来刘有贵指的是浦口区汤泉镇度假村对面的江星桥线公路南侧,面积为1500余亩的一片土地。该地呈丘陵 地貌,环境幽雅,是一块福地。于是他如实回答道:“这片地建别墅是再理想不过的了。”

  刘有贵听后心头一喜,但表面上不动声色。此时,他对下海的前景充满了信心,这才有了不顾领导挽留、毅然辞官的 行为。

  利用人脉资源转眼成了地产大鳄

  2003年初,刘有贵马不停蹄地找到一位开发房地产的朋友,借资400万元,注册成立了南京安隆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并出任董事长。

  随后,刘有贵为了将选中的这块土地谋划到手,几天内就将这块地的出让计划办妥。因为有了出让计划,才能有规划 ,有了规划,才能竞拍。凭刘有贵的面子,浦口区的有关部门见是老县长的事情,自然不敢怠慢,立即办好了规划要点,并按 刘有贵的要求把用地性质确定为建设别墅项目的一类居住用地,且建筑容积率放到0.6,而当时浦口区此类用地的容积率一 般只能办到0.4。

  刘有贵选中的这块地有1514.58亩,而他公司账面上仅有借来的400余万元资金。400万元买这么大一块 土地,是完全不可能的,但这难不倒精通土地政策的刘有贵。他找到区建设局(规划局),提出了所谓的红线和蓝线分批出让 方案,就是将1514亩土地分成红线和蓝线两部分,红线部分即563亩先挂牌,按每亩8万元出让,首期支付10%出让 金,这样刘有贵的400万元仅能勉强支付;剩余的为蓝线部分,等条件成熟时再出让。为了能将蓝线部分的土地也收入囊中 ,他要求国土部门在挂牌出让文件的附件中明确蓝线部分的出让条件为:在2004年7月31日之前,受让人若需使用蓝线 范围内的地块,出让人准许以每平方米的挂牌出让成交价格继续向受让方供地。这意味着刘有贵在拿下563亩土地后的一年 半之内,如果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他就可以以一年半前的价格再拿下蓝线范围内的951亩土地。如果房地产市场行情不 好,他也可以放弃购买,进退自如。

  办妥了这一切,刘有贵悬着的心还是没能放下来。因为,国家政策规定,土地出让必须公开发布招拍挂信息,竞价购 买。然而,浦口区乃至南京市有实力的开发商很多,自己如何与他人竞争?

  为了确保自己能竞买成功,刘有贵授意浦口区国土局土地交易所在春节期间,仅在当地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以字幕滚 动的形式发布招拍挂信息。这样做可谓用心良苦,一是因为春节期间大家都在走亲访友,看电视的人不多;二是因为观众在看 天气预报时,往往关注的是天气情况,不会注重屏幕下方滚动的字幕。果然,正如刘有贵所料,信息发布后,除了刘有贵的安 隆公司报名竞买外,没有一家公司参与竞拍。就这样,刘有贵成功以底价拿到了自己想要的土地——他的安隆公司在竞买报名 截止前一天,向区国土局递交了报价书,报价为4504余万元,同时交纳了300万元押金。

  2003年2月10日,浦口区国土局与安隆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刘有贵最终如愿以偿地以每亩8万元的底价受 让了563亩土地。

  拿到红线部分土地后的刘有贵并不满足,又觊觎蓝线部分的951亩土地了。当年4月16日,他的公司在仅支付了 红线部分土地首期出让金450万元的情况下,又迫不及待地与浦口区国土分局签订了其余951亩土地的出让合同。蓝线部 分总价款为7612万元,刘有贵如法炮制向其他两家房地产公司借款900万元,用于支付该宗地的首付出让金762万元 。

  就这样,刘有贵转身成为坐拥1514亩土地的地产大鳄。

  “空手套白狼”成为亿万富翁

  刘有贵虽然成了1514亩地的“地主”,但按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在全部交清了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下土地使用权 证,成为真正的“地主”。然而,每亩8万元的出让金让刘有贵很犯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刘有贵找到南京一家实力较强的房产开发公司,表示愿将自己盘下来的这块地转让给该公司开发 。该公司李总听后,立即带领公司董事会成员赴现场考察,董事会现场拍板:拿下这块地。后来经过商谈,刘有贵以每亩11 .5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土地,双方签订了1514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总额高达1.725亿余元。

  这次转让,让刘有贵轻而易举地获得了数千万元的差价。当年6月27日,他创办的安隆公司很快收到了李总公司打 来的土地转让款8300万元。刘有贵用这笔钱,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着手准备开发房地产项目。

  照理说,刘有贵空手套白狼套得了如此巨额利润,应该满足了。然而,此时的刘有贵被当时日趋飙升的土地行情涨红 了眼,一个个“地王”的诞生,再次勾起了他的土地情结。他觉得每亩11.5万元的转让价格让自己很吃亏,当年年底,其 乘李总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尚有8000多万元土地转让款没有支付,顺势收回了其中的764亩。

  为便于运作土地,2006年6月19日,刘有贵又注册成立了一个项目公司——凯隆公司,其中安隆公司出资90 0万元,占总股本的90%,刘有贵准备把自己的764亩土地放到凯隆公司名下,由凯隆公司“轻装上阵”,出面寻找下家 。

  但这764亩土地出让金一直未缴清,土地证迟迟未办。此时,刘有贵又找到区国土局王局长,提出想把剩下的土地 证办妥。尽管王局长很为难,但碍于老领导的面子,便于当年6月28日将1514亩土地中剩余的764亩土地使用权证办 至凯隆公司名下。

  该土地证办出后,王局长担心万一将来出事追究自己的责任,便将土地证原件保管在国土局,只提供复印件给安隆公 司使用。

  分管土地工作多年的刘有贵深知,土地使用权证既已制出,放在国土局与捏在自己手里并无二致,于是便四处寻找买 家。经朋友介绍,刘有贵得知北京一家实力雄厚的房产公司,想在南京拿地搞别墅开发,于是,他热情邀请对方前来参观考察 。北京公司一行人考察后当即就有了投资开发的意向,但同时提出一个请求,就是要连同刘有贵之前已转让给李总公司的这块 土地整体“吃”下来。刘有贵听后表示自己能说服李总一起转让。经过谈判,刘有贵与北京这家公司约定,李总公司的这块土 地以土地所有权形式转让,他的这块地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企图掩盖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转让价为每亩25万元 ,一次性付清转让金后再变更股权。

  2007年初,刘有贵和李总一起赶赴北京,与北京这家公司进行了土地转让的第二轮洽谈,双方一致认可了这笔土 地转让交易。然而,春节过后,准备起草合同文本时,南京土地市场行情开始大幅升温,刘有贵不失时机地把价码一口气涨到 每亩35万元。经过数次讨价还价之后,最终敲定土地价格为每亩28万元。

  2007年4月,买卖双方在南京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

  就这样,通过几次“空手套白狼”的游戏,刘有贵和他的公司利用土地权益转让的方式,非法获利高达1.5亿余元 ,他也成了名副其实的亿万富翁。

  机关算尽到头却人财两空

  2007年6月,南京市纪委信访室的工作人员收到一封举报刘有贵非法敛财的举报信。写这份举报信的人自称是一 名有着多年党龄的党员,他以具体事实举报了刘有贵在辞官下海期间,非法倒卖土地、一夜暴富的不法行径。

  很快,这封举报信转到了南京市纪委书记的办公桌上。市纪委领导当即批示:“尽快与所留E-mail的举报者取 得联系,获取进一步情况,视情况提出核查方案。”市纪委案件检查室接受任务后,当即确定专人网上发函至举报人的E-m ail信箱,对他不愿透露真实姓名的行为表示理解和尊重。当晚,这位举报人通过E-mail向办案人员提供了大量有价 值的线索。紧接着办案人员秘密展开了紧张的调查,初步了解了刘有贵的违法犯罪事实。随即纪检、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 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调查。

  然而,当办案人员和刘有贵正面接触时,刘有贵却认为自己开发房地产是合法经营。当办案人员指出他涉嫌触犯“非 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时,刘有贵提出,土地转让是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我辞官下海后已成了一介布衣, 别的开发商能这样操作,为何我就不能呢?”

  因为这是南京首起涉嫌触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件,司法实践中涉及案例并不多,刘有贵的这种行为是对现 行法律法规的一种合理规避,还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办案人员心里也没底。在咨询了众多刑法学专家,得到专家肯定的回 答后,警方对刘有贵采取了强制措施,实行刑事拘留。检方指定此案由下关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向下关区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有贵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认为自己无罪。其辩称,土地出让是政府行为,与 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他是开公司的,只是找政府买地。自己一没偷、二没抢、三没行贿,政府最后以底价将土地卖给自己公司 ,对自己公司而言就是合法的行为,就应受法律保护。他还认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与北京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是房地产领 域一种普遍的现象,是法律允许的,不属于非法倒卖土地、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然而,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反驳说,依照《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 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其构成罪名的核心要点有两条,一是以牟利为目的; 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具体说来,一是在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转让土地;二是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转让 土地,而刘有贵的行为均触犯了有关规定,完全达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

  2009年11月10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有贵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公司南京安隆房地产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亿5千4百余万 元及其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2378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对此,南京大学某刑法学专家认为,新刑法修订前,我国刑法并没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一罪名,1997 年新刑法修订时,才新增了该罪名。立法机关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因为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土地市场秩序对市场经 济的良性运行至关重要。针对一些不法分子为追逐暴利,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于不顾,暗箱操作,非法倒卖土地,造成地价飙 升、房价高涨的乱象,立法机关出台新刑法条款加以打击,很有必要。本案中,被告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把未缴清土地出让金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开发的土地进行倒卖,先后非法获利高达1.5亿余元,法院对其没收非法所得是正确的;被告 人刘有贵作为被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并控制两块土地的非法倒卖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0 条、第31条、第231条的规定,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是准确的,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统一原则。

  专家说,刘有贵案反映出一些有职有权的官员,在位在任时利用手中的权力建立自己的“人脉网”,为日后退休或下 海谋求铺垫,呈现出几分期货市场的交易特征。这种 “期权化”收益的腐败方式,比“现兑”的权钱交易更隐蔽、更难发现 ,应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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