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景永利/文
为了给患尿毒症的妻子筹措治疗费用,借债无门的丈夫铤而走险出手抢夺两万元。
2010年1月14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这名抢钱的丈夫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对此,有律师质疑法 院有轻判之嫌。而了解此案内幕的许多群众却认为,这种人性化的判决,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法值得肯 定。
为给妻子治病抢钱
刘霞是新乡市下属的辉县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简称“辉县人寿新农合办”)的一名会计, 2009年11月3日上午,一件让她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按照惯例,每天上午刘霞都要从单位二楼会计处领取现金到一楼大厅为新农合参保者发放保险金。这天上午8点多, 当刘霞把领取的两万元装进提包后走下楼梯时,一个蹲在楼梯处的黑衣男子突然站起,将刘霞装有两万余元现金的蓝色提包抢 走。然后迅速跑下楼梯,转眼间消失在刘霞的视线中。因为事发突然,刘霞惊愕了几分钟后才在他人的提醒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
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警后立即派员展开调查。据刘霞和部分目击者回忆,涉案犯罪嫌疑人身穿黑色上衣,脸庞较 黑,身材低矮。办案民警分析,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的工作程序熟悉,可能经常到该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经过办案人员排查,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的郎计红被警方纳入侦查范围。郎计红的妻子师新红患有慢性肾病,他曾多 次到辉县人寿新农合办报销医疗费,且他的身材符合“黑、瘦、低”的特征,警方认为,郎计红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进一步侦查,民警掌握了郎计红当日实施作案的重要证据。当天下午3时许,警方将其抓获归案。
33岁的郎计红原是一个本分的农民,他的父亲早年因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因而从少年时他便挑起了家庭生活的 重担。2002年,同乡的师新红看到郎计红勤劳能干,就嫁给了他。婚后,二人感情较好。第二年,二人有了女儿。200 5年,儿子又降生了。让夫妻俩发愁的是,儿子的眼睛为先天性斜视,因为家庭困难一直没有进行矫正手术。儿子出生当年, 郎计红的母亲病故,留下了几千元的债务。
屋漏偏遇连阴雨。2007年3月,师新红患了尿毒症,每隔四五天,郎计红都要带妻子到30公里外的医院做透析 治疗。而郎计红的收入,则是靠买卖树木挣点钱。虽然辉县人寿新农合办可以为妻子报销医疗费,但也是按照比例和住院所用 药物报销,金额有限。为了给妻子治病,郎计红已经花费了15万元,家中早已负债累累。
2009年,郎计红儿子的一只眼睛视力减弱。医生说,如果再不做手术,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其儿子可能会终身 斜视。
作案动机令人叹息
再过两天又到了为妻子做透析的日子,而这时的郎计红连300元的透析费都拿不出来。一天内,他曾经借过7户人 家,可是没借来一分钱。搜肠刮肚,郎计红想起住在辉县市市区的一个朋友,也许这位朋友是他最后的希望。2009年11 月3日,天还没亮,郎计红就来到市区,找了好几个地方,都没能找到这位朋友。
漫步街头,走投无路的郎计红急出了眼泪。他心绪烦乱,眼前时时出现妻子因为无钱治病而痛苦挣扎的样子。无奈之 下他决定实施抢夺,并把目光瞄向了辉县人寿新农合办。妻子患病后他经常来此处报销医药费,他对这里的情况比较熟悉。
3日清晨,沉寂了一夜的辉县市大街逐渐喧闹起来,各单位人员开始上班了。8时许,辉县人寿新农合办一楼大厅里 几个人在等着报销医疗费,负责报销的会计刘霞上二楼去领钱。当刘霞从二楼刚下楼梯时,蹲在楼梯口的郎计红乘机夺下提包 后消失在人流中。在一个僻静处,郎计红怀着忐忑与恐惧,把两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拿出来藏在自己身上,顺手将手提包扔进 一座院墙内,之后便坐车回家了。
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郎计红说:“为给妻子治病我已经借了两年多了,一分钱都没有还人家。“抢钱回家后,他先还了 他人的4200元债务,余下的钱放在自家的衣柜内,留给妻子做透析用。”
郎计红因涉嫌抢夺罪被警方刑拘。2009年11月17日,他因涉嫌抢夺罪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其抢来的2 万元现金也被全额追回。
郎计红入狱后,师新红顿时失去了生活的依靠。没出事前,丈夫每隔四五天就骑摩托车带她去医院。丈夫被抓后,家 里断了经济来源,两个多月来,靠亲戚朋友救助的她只做了三次透析治疗。
2010年1月14日上午,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秦玉卓等人出庭公诉,受辉县市 人民法院指派,辉县市百泉法律事务所律师王书翔为郎计红进行了辩护。
控方建议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秦玉卓指出,被告人郎计红如实供述了抢夺辉县人寿新农合办工作人员刘霞手提包的事实经过,被害 人刘霞陈述了手提包被抢的事实经过,并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此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郎计红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抢夺罪。被告人郎计红抢夺现金两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适用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
辩护律师王书翔在辩护时提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能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不同,反映出改造行为人的难易程度、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本案中,郎计红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为给妻子师新红筹集治疗尿毒症的医疗费。直 至目前,郎计红家不仅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及女主人患病的治疗,且债台高筑。郎计红作案时已身无分文,家徒四壁。案发后 ,郎计红认罪态度很好,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3日下午去其家里找他时,他即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随即取款交与警 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
秦玉卓说,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方也了解到被告人郎计红是迫于巨额医疗费用的压力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从道德 层面上讲,被告人郎计红作为一个丈夫为患病中的妻子东奔西走、筹措金钱给妻子看病的举动,是值得肯定的,也让人们感受 到了夫妻之间患难与共、相互扶持的温暖;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法律并不会因为被告人郎计红这一值得标榜的目的而免除 其法律责任。
秦玉卓认为,正是因为被告人郎计红的犯罪行为导致他的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病中的妻子无人照顾,生活失去了经 济来源,给整个家庭以更为沉重的打击。从这一点讲,被告人郎计红作为丈夫是失职的、不道德的,并且是不可原谅的。但郎 计红抢夺财物后并没有胡乱挥霍,而是首先偿还债务,并将剩余款项留作妻子透析使用,犯意和主观恶性不深,且在案发以后 认罪态度较好,将赃款如数退还给受害人,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建议法院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经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郭翔升宣判:判决郎计红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听到这一判决,不仅是郎计红和其亲属没有想到,一些旁听者也感到意外。随后,郭翔升又将合议庭成员捐助的80 0元现金交到了师新红手中,师新红感动得泪流满面。下午,办完相关手续后,郎计红和妻子回到了家中。
多数群众赞成此判决
当庭宣判后,一些旁听者也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法庭过于考虑被告人为妻子看病而去抢夺的主观原因,这样的判 决结果不利于惩治犯罪,法律缺乏严肃性。
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景涛告诉笔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李景涛说,缓刑适用于以下几种条件都满足的被告人:原判刑罚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据 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逾越。尽管郎计红抢夺犯 罪的背后有多种原因,但不管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其犯抢夺罪的理由。而本案中,原判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不能适用缓刑。
对此,郭翔升解释说,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且犯罪过程中没有暴力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并属于初犯、偶犯,又 及时退赃,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罚。
郭翔升说,法律是公正的,但并不是无情的,综合各种因素考量,在不违背法律底线的情况下作出这一判决,体现了 我国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被告人是家中的顶梁柱,生病的妻子、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需要他。判处被告人缓刑,使被告 人既受到了刑罚,又能肩负起家庭的责任。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欧阳军认为,此案的判处是人性化的,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 统一,做法值得肯定。据笔者了解,很多群众都赞成他的观点。
欧阳军说:本案中郎计红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更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更重要 的一点是,他不是为了非法占有钱财才去犯罪的,而是为了给妻子治病才实施抢夺的。假如法庭重判他,他的家庭必然会分崩 离析,他的妻子也可能因此而死去,孩子可能会流落街头,这不是我国法治精神所提倡的。
欧阳军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为郎计红生病的妻子解决了一定的困难,但这些费用只是杯水车薪,要 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求能在可能的范围内,拿出一套根本的解决方案来,让老百姓真正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