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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游走于法律边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10:06   《法制与新闻》杂志

  吴非/文

  面对婚姻危机,是当机立断家庭解体,还是一忍再忍生活继续?为减少草率离婚、缓冲婚姻矛盾,“试离婚”现象近 年来在争议声中频频出现。它能否成为挽救婚姻的神药良方?又如何从程序上避免草率离婚?

  “试离婚”公司横空出世

  2010年1月4日,郑州市民政局的统计数字表明,该市2009年协议离婚的夫妻总数为14438对,离婚年 龄渐趋年轻化。然而就在春节前夕,经过了3个月的“试离婚”过程,郑州市民黄静决定终止自己的草率离婚行为,与丈夫林 辉复合。黄静是一位年轻妈妈,带有一岁半的女儿。这个家中,婆媳关系很不融洽,而丈夫总是站在母亲一边,日子实在过不 下去了,黄静多次提出离婚,林辉死活不同意。后来,林辉被逼无奈,便同意两人先“试离婚”,于是双方签订协议。“试离 婚”后,丈夫一人搬到单位宿舍,婆婆也走了,黄静带着女儿独自生活十分不易,想及丈夫的好处,黄静觉得还是离不开丈夫 。在不善言辞的丈夫向黄静诚恳道歉后,两人随即复合了。

  黄静与林辉的“试离婚”,只是众多家庭中的一个例子。

  从2009年9月起,上海一些“离婚公司”横空出世,“试离婚”一词成为继试婚、丁克之后的又一涉及婚姻问题 的新名词。“离婚公司”推出“试离婚”服务,让夫妻们签订协议,接受一般为6个月的缓冲期。

  “离婚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现在的离婚手续较以前简化了很多,因此在盛怒下,一些夫妻会脱口而出“我们离婚 吧”,事实上,不少的离婚举动都是草率的行为。“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准备离婚的前提下,在生活上先分开一段时间, 并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相当于给婚姻一个缓冲期,待双方经过冷静思考以后,再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

  “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协议》中除了标注男女双方的姓名、职业、身份证号码、居住证等基本信息外,还对两人的 恋爱和婚姻情况进行盘点,如男女双方于何年相识,哪年在某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孩子的情况等。协议上,双方认可婚姻最 初几年彼此感情尚好,现因性格不合,双方分歧较大,但感情还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不过已有离婚的意愿,本着对婚姻家庭 负责的态度,为慎重起见,暂时不办理法律上的离婚手续,并且双方一致同意试离婚。

  “试离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也可延长至一年。在此期间,协议约定住房及婚生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其间双方不得 干预对方自由;对父母、孩子不公开“试离婚”的情况;期满后视情况,或继续恢复正常婚姻生活或办理离婚手续。对于财产 的分割,一般不涉及,但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约定也可以。“离婚公司”负责人强调,“试离婚”协议书只不过是双方自愿的 约定,如同“试婚”一样,并未真的到民政部门进行正规登记。

  “离婚公司”负责人表示,“试离婚”是对婚姻的一次补课,因为有婚姻专家指导,有助于夫妻双方度过婚姻危险期 。一般婚姻康复期为6—12个月,有些丈夫或妻子就利用“试离婚”期间了断婚外情,使夫妻双方破镜重圆。选择“试离婚 ”服务的收费按婚姻调解的难易程度,比较容易调解的收费可控制在50——100元,高难度的婚姻维护费用高达3万元, 具体收费情况需要协商。

  对“试离婚”褒贬不一

  除了一纸协议,“试离婚”和分居到底有何区别呢?对此,“离婚公司”的负责人解释,分居说明夫妻感情已基本恶 化,很难再挽回了,而双方亲戚朋友的介入,往往带有偏见性,比如帮着己方亲戚指责对方。事实证明,在很多案例中,家人 的掺和会加剧婚姻的灭亡。

  而“试离婚”期间,婚姻咨询师会站在中立的角度进行有效劝解,可以诊断、医治、挽救婚姻,并教育当事人学会如 何经营婚姻,掌握婚姻的技巧,这是一个良性的发展。选择“试离婚”的往往是可以挽回的婚姻,有继续尝试磨合并拯救婚姻 的意图,而单纯的分居往往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

  据了解,我国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 月内,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新婚姻法实施后,办理离婚手续简单便捷,有关部门当场就可发给离婚证书。有专家认为 ,在离婚手续如此简便的前提下,“试离婚”首先能避免一些夫妻因冲动而“闪离婚”,不失为缓解家庭婚姻危机的一个好办 法。

  河南省妇联李女士认为,“试离婚”是一种准备性离婚,是对离婚的一种主动适应,而不是单纯地被动接受离婚。“ 试离婚”毫无例外都是双方自愿,尽管配偶中有一方很可能只是被动地自愿。“试离婚”是解决婚姻困扰的一种相对理性的方 式,经过一段类似离婚的生活以后,夫妻双方尚有感情的一般会和好如初,感情不复存在的,也可以比较冷静、理智地处理离 婚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值得探索尝试。

  更有网友称,当爱情蒙尘时,以暂时的分居来丈量爱情心理距离、以后退半步来感受婚姻品质,不失为一种调试剂。 所以说,“试离婚”是一种理智、成熟和慎重的婚姻观。

  对于“试离婚”“褒”者多,“贬”者也不少。

  河南大学心理学博士郑新认为,“试离婚”对于一些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人来说,正好找到了逃脱的机会。因为“试 离婚”期间,不履行夫妻义务,急于想离婚的一方,很可能理所当然地和别人同居,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婚姻的解体。另外,“ 试离婚”不利于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保障,如短暂分开,也许能起到冷静和缓解作用,长期分开只会加剧婚姻解体 ,因为长期分居带来的子女教育和夫妻感情沟通等将成为新问题。对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分居可能成为转移财产、制造争 端甚至另寻新欢的平台。

  “试离婚”在基层法院的运用

  目前在中国,离婚可选取两种途径。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对离婚不存在争议,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双 方对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可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对离婚意愿明确、对财产等分配无争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判决离婚。在此过程中,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法院有关 人士称,离婚的案子太没谱,两人今天还吵得翻天覆地,明天就有可能形影不离了,调解过程非常复杂,费时费力。还有一个 现象,一些被法院宣告感情破裂离婚的夫妇,可能不到半年又要求复婚,可见,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这就出现一个尴尬的法 理问题,判不判决离婚是法律问题,但婚姻本身属于感情问题。我国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官不能了 解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那么也不应该在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时就立即判决。

  新婚姻法也给当事人一个绝对自由的离婚空间,尤其是无子女的夫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只需要一纸协议即可。调 查表明,近十年来,我国民政机关登记的离婚率大幅增长,约有十分之一的离婚当事人选择复婚,这说明现实中存在不少草率 离婚的情况。那么,如何从程序上避免草率离婚呢?

  业内人士指出,在国外,一些国家为避免过于草率离婚,设立了别居或分居制度,就是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但双方没 有同居义务,以冷处理的方式对离婚申请搁置一段时间。但在我国,婚姻法里没有这个制度。我国最早涉及分居内容的法条是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当时对法院准予离婚的规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确无和好 可能的,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的时间满两年,法院可准予离婚。但有关人士认为,由于婚姻法中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分居期间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规 定,因此这个“两年”的分居规定没有发展成为我国的分居法律制度。

  其实,早在2004年,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就率先实施了“试验离婚”这一方式。这个制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官 公信力的影响下,在自愿基础上达成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让当事人理性 认识婚姻生活,再决定离婚与否。“试验离婚”从2004年9月到当年底,共有7对夫妻自愿参与试验,其中6对夫妻和好 ,撤销了离婚起诉。看似一项比较成功的尝试,但河北省法院并没有进一步推广。

  原来,有法学人士认为,该制度存在弊端,那就是“试验离婚”期间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个 制度只考虑了夫妻的感受,忽视了子女的利益。还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试验离婚” 在离婚调解程序中走极端,是在简化法院的调解工作。

  2005年5月,河南省台前县法院推出了“冬眠离婚”制度。

  这个制度有一个具体操作规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需详细了解当事人情况,初步判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 ,由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法官征得夫妻双方同意,达成一种承诺,在三至五个月内,双方处于一种准离婚状态。婚姻 不解除,双方不见面,不干涉彼此生活,看上去婚姻像是在“冬眠”。该制度还着重考虑到“冬眠期”夫妻财产和子女等权益 的处理,主办法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情况记录在案,“冬眠”期间,法院如发现一方有“第三者” 或财产转移的,“冬眠离婚”立即停止,随后进入离婚程序。

  “冬眠离婚”试行后,经媒体报道,引发诸多争议,起初,“贬”者占多数,有法学家认为这个制度有悖法理,法院 不判离婚,也不判决不准离婚,违背了法理。当事人诉讼到法院以后,如果再人为地延续这种“准离婚”状态,不利于及时调 处离婚案件,也违背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还有当事人称,在因家庭暴力等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往往实施暴力的一方 不愿意离婚,受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还要等上三到五个月的时间,这相当于延续了受害方的痛苦,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表 现。还有一些夫妻本不至于离婚,被“冬眠”分开小半年,不想离婚反而离婚了。

  此后,河南台前县法院没有再高调宣传“冬眠离婚”制度,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相信“冬眠离婚”还是有必要存在的 ,事实也证明,数月后,“冬眠离婚”的确出现诸多正面的社会效果。继台前县法院之后,全国其他基层法院,如天津和西安 等地也进行过相关制度的尝试,但法院对于“试离婚”在个案处理上运用得比较多,但在制度意义上并没有坚持下来。

  “试离婚”背后的法律意义

  对于基层法院的“试离婚”,诸如“冬眠离婚”、“试验离婚”等,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孙梅认为,可以作为个案的 调解策略,但不适合作为一项制度普及,主要缘于其适用面过窄,适用于因不理智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另外就是夫妻不存在 原则性矛盾的时候。比如“80后”夫妻的赌气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就会后悔;再比如,一些夫妻因为婆媳关系或者其他鸡毛 蒜皮的小事闹离婚,彼此“冷”一段时间就会念及对方的好处。

  但是,基层法院的“试离婚”,在因婚外情、家庭暴力、复杂矛盾等原因的离婚诉讼中,对解决矛盾并无帮助。这是 因为当事人做出的离婚选择,大部分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大多经过了长时间的闹矛盾、夫妻分居、互不履行义务等“准离婚” 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拖延婚姻无太大意义。对于少数不理智的“闪离”来说,也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项“试离婚”制度。

  对于“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协议,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认为,作为夫妻间私下的协议可行,但不可能作 为一种制度来提倡,因为它与现行《婚姻法》形成悖论——法律一方面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履行义务,但“试离婚”又允许夫妻 双方在某段时期里可以不履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以何为准?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义务,更是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试图把“试离婚”当成一条似离非离的缓冲带并不可取。

  李阳律师认为,“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只是一种约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中没有“试离婚”一说。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未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所谓离婚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 试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界定,比如孩子抚养费等都不能免除,财产收入方面若无约定仍属共同财产。此外 ,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试离婚”期间发生了婚外情,即使此举不违反“试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 关规定,另一方仍有权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试离婚”协议不能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志,法院并不会 以此认定而准予双方离婚。

  有关法学界人士表示,所谓的“试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其实很弱,一旦有一方反悔,协议内容随时会发生 变更。“试离婚”也容易被居心叵测的人用来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当作搞婚外恋的借口。

  有法学界人士直言,目前,不管是基层法院的“试离婚”,还是“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均不是严肃的法律。目 前的“试离婚”,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因此,“试离婚”要慎重,“试离婚”也不是解救婚姻危机的万能钥匙,它只不过 是在当前的婚姻快走到尽头时,转了一下弯,让当事人有时间和空间回头看看所走过的路,进而冷静地作出选择。无论何时, 情感才是维系婚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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