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这个问题提给解主任,有人认为对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应该实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三可”制度,并且应该写入法律,您对这个有什么评论?在去年的哥本哈根大会中,温总理表示中国将改变减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增加透明度,在这个方面,我们的工作上有什么安排?谢谢。
解振华:我国的气候变暖表现在几个方面:我们的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在加大,南方地区洪涝灾害在加重,北方地区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在强化,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退化,沿海地区台风、风暴潮频率和强度都在增加,灾害在加剧。从长远看,气候变化可能对我国的粮食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得到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的行动应该接受“三可”,就是你得到的资金和技术究竟做没做,做得怎么样,进行“三可”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发展中国家用自己的钱办自己家的事情,按规定是可以不接受“三可”,有些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自主减排的行动也要接受国际的核查,我们提出这是主权问题。第一,我们不接受核查,我们自主行动不接受核查。第二,变相地核查,我们也不接受,但是为了使整个的谈判能够往前走一步,考虑到全球的利益,我们还是采取了灵活的态度,我们提出对各国自主采取的行动,在不侵犯我们主权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接受对国内的行动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并不是侵入性的核查,最后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实际上在哥本哈根会议谈判中,或者是今年的谈判当中还会遇到的问题,就是核查的问题。就这个问题,应该首先讨论它有一个尺度和标准,标准是巴厘行动计划里对核查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是根据公约的要求,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指标完成情况和提供资金技术的情况必须要进行国际核查,也就是你讲的“三可”。
应该说,这是我们为气候变化的谈判作出的贡献,推动了整个谈判,而不至于在这个问题上停滞不前,往前推动了一步。其实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是公开透明的。2007年我们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白皮书中完全公布了对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中提出的所有措施,我们做了哪些、有什么效果,还有什么问题,我们全都公布了。
今后,我们按照这次谈判中取得的共识,会通过国家信息通报的形式,每两年向国际社会公布中国采取减缓行动、采取政策措施和取得效果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国际上“三可”的指南——这个指南我们还要继续谈判,根据这个指南在国内我们要自己进行统计、监测、考核,然后把结果向国际社会公布,也愿意和其他各个国家就这个问题进行磋商、分析、对话、合作、交流。谢谢!
汪光焘:我再补充一下解主任向大家的介绍。“三可”问题,在我参加议会间论坛协商过程中,也是经常被讨论的一个问题。这里我想强调,我们执行公约、议定书、巴厘线路图,区别附件1国家和非附件1国家是一个基本要求,如果把附件1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混在一起谈,本身不是公约、巴厘线路图所要求的。
就像解主任刚才讲的,发达国家接受“三可”是应该的,因为他们200年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占有了整个空间的80%,现在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要解决贫困、要发展,是生存、发展排放,但我们要注意到发展中减少排放,而生存排放是必然的。这时候两者怎么处理?中国带了一个好头,自觉地提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指标和目标。但现在却变成了一个自觉的减少、控制排放的国家要被“三可”,而一些应当承诺减排,也已经承诺减排的国家,却仍然在增加碳排放,我认为应当重点对这些国家执行 “三可”。
我这里讲一个事实,在以往谈判和各种公布的数据中我们了解到,发达国家真正执行公约、巴厘路线图一系列决策中确定的排放目标的仅仅是少数欧洲国家,有的国家的较少排放起步并非是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开始,起步是在70年代后期的能源危机,现在它确实达到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但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没有完成承诺的减排指标,所以实际上应该这样讲,中国是自觉减排,应当有自己监督自己的机制。
像刚才张部长讲的,我们2007年开始对没有承诺排放任务指标的所有行政领导要追究行政责任,这是我们自己对自己的要求。要有公开的透明度,我认为也是应该的,但不能用“三可”的方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