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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光焘: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未完成承诺减排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0日16:50  新华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3月10日(星期三)下午15时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记者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就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这个问题提给解主任,有人认为对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应该实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三可”制度,并且应该写入法律,您对这个有什么评论?在去年的哥本哈根大会中,温总理表示中国将改变减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增加透明度,在这个方面,我们的工作上有什么安排?谢谢。

  [汪光焘]我再补充一下解主任向大家的介绍。“三可”问题,在我参加议会间论坛协商过程中,也是经常被讨论的一个问题。这里我想强调,我们执行公约、议定书、巴厘线路图,区别附件1国家和非附件1国家是一个基本要求,如果把附件1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混在一起谈,本身不是公约、巴厘线路图所要求的。

  就像解主任刚才讲的,发达国家接受“三可”是应该的,因为他们200年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占有了整个空间的80%,现在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要解决贫困、要发展,是生存、发展排放,但我们要注意到发展中减少排放,而生存排放是必然的。这时候两者怎么处理?中国带了一个好头,自觉地提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指标和目标。但现在却变成了一个自觉的减少、控制排放的国家要被“三可”,而一些应当承诺减排,也已经承诺减排的国家,却仍然在增加碳排放,我认为应当重点对这些国家执行 “三可”。

  我这里讲一个事实,在以往谈判和各种公布的数据中我们了解到,发达国家真正执行公约、巴厘路线图一系列决策中确定的排放目标的仅仅是少数欧洲国家,有的国家的较少排放起步并非是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开始,起步是在70年代后期的能源危机,现在它确实达到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但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没有完成承诺的减排指标,所以实际上应该这样讲,中国是自觉减排,应当有自己监督自己的机制。

  像刚才张部长讲的,我们2007年开始对没有承诺排放任务指标的所有行政领导要追究行政责任,这是我们自己对自己的要求。要有公开的透明度,我认为也是应该的,但不能用”三可”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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