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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夏:要为飙车等行为定义“危险驾驶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0日17:53  《小康》杂志

  汪夏:要为飙车等行为定义“危险驾驶罪”

  小康杂志社—新浪网联合报道  记者 胡晓生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罪名,将酒后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他认为,目前我国酒后驾驶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层出不穷。这一情况我国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在制定时均无法预见到。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设置中,与酒后驾驶和包括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有关的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包含了酒驾犯罪的一部分行为,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能包含酒驾犯罪的一些情况。

  如果因醉酒驾驶或飙车造成极其重大的伤亡后果,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显然太轻,有轻纵此类行为的弊端;但是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就必须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放任的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这两种主观状态在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认定,容易产生以后果选择罪名、将轻罪重罪化的问题。

  其他地区的借鉴

  在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酒醉驾驶都被规定为犯罪。台湾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日本刑法也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韩国亦于2009年4月1日新增加规定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现行法律惩处力度不够

  在我国,上述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前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飙车等危险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而处罚力度不够是不能很好遏制该类犯罪的主要原因。应当借鉴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及其它国家的相关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刑法的威慑力,从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建议修订的内容

  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罪名,将酒后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具体可规定,只要实施了酒后驾车或者其它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犯罪。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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