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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协副主席梁静:应尽快规范信用担保行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1日17:36  《小康》杂志
河南政协副主席梁静:应尽快规范信用担保行业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梁静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梁静:尽快规范信用担保行业

  《小康》杂志社—新浪网联合报道      记者 范颖华

  今年两会期间,在接受《小康》记者两会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河南省工商联主席梁静建议,应尽快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仅有十年的历史,信用担保业是在摸索中前进,尤其是去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各级政府、工商联、商会协会、民营企业等纷纷成立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机构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

  梁静委员认为,“行业立法长期滞后,制度体系建设欠缺。”《中小企业促进法》早在2003年已经出台,作为配套法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至今仍未制定,从而导致了担保机构的设立依据、市场定位、机构功能、经营范围、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等均缺乏法律依据。

  虽然早在2003年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把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列为重要内容; 2005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体系;2006年国办转发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作为专门文件,从财政扶持、税收减免、银保合作、抵押登记、信息共享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但时至今日,大部分地区商业担保机构没有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也没有得到政府资金注入。近两年来,中央及地方财政扶持力度有所加大,但这些资金并没有全部用于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

  “实践证明,这种分配机制缺乏原则性,没有针对性,具有随意性和不合理性。”梁静委员称。

  同时,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设置门槛过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亿元门槛”,使大部分担保机构难以跨越。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比例分摊难以实现,合作双方的不平等性仍然存在。银行向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比例过高,制约了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

  此外,部分担保机构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担保机构因实力较弱,难以获得银行认可,为维护生存,自身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些担保机构违规 “吸存”、“放贷”;有些担保机构在设立申报、批准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借用其他担保公司的个人资料、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些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注册之后转移资本,虚假注资等等,这些问题加大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给担保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梁静委员提出如下建议:

  (一) 制定有利于担保机构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法规。一是结合当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修改完善《担保法》,使其进一步适应发展的需要。二是国务院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有序和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承担着一定公共职能,风险高、收益低,难以覆盖成本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要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对操作规范、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支持。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实行三年营业税免征制度。三是对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涉及反担保抵(质)押登记问题,登记机关要提供方便,降低评估、登记费用,避免对房地产等担保物的重复评估、登记。四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要对担保机构平等开放。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平等合作,建立风险共担制度。对业绩突出、制度健全、信用较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协作银行要切实分担一定比例受保企业信用风险,并且在交存保证金、放大倍数、“单笔单户限额”等方面营造宽松环境。

  (四)开展专项治理,净化担保市场。鉴于目前部分担保机构存在明显不规范行为,潜在风险较大,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开展对担保市场的清理整顿,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一是发展壮大一批。对运行规范、风控较好、信用较高、为中小企业担保服务好的担保机构,要加大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二是整顿提高一批。对担保实力不强、服务信用不高、业务开展不充分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其增资扩股或合并重组,或被整合退出。三是限制淘汰一批。对长期未开展担保业务、从事违规、违法业务的担保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清理和取缔,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五)强化风险管理,预警防范风险。要切实防范担保业的制度风险、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加强风险提示,防止风险累积和扩散。一是加强调研,切实掌握担保业难点和倾向,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适时加以引导。二是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经营指导,加强动态监管力度,建立风险预防与预警制度,促其落实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对担保业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认证管理,增强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自律和风险意识,严防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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